檔案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規範臨夏州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防範應對處置工作,完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應急救援機制,有效的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臨夏回族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州境內發生或影響到我州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的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或災害。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規範運行、科學實施,避免應急準備不足、應急回響遲緩、應急行動失當,導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
(5)立足實戰、快速反應。著眼複雜局面,立足應急實戰需求,健全預案體系,完善協調機制,加強力量建設,配備必要裝備,推廣科技套用,加強應急演練,提升突發事件快速反應、高效應對能力。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救援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事故預防、風險評估、救援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1.5 事故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州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州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州政府設立州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分管副州長任總指揮,州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州應急管理局局長、事發地縣(市)長任副總指揮,州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州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工作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
州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由州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2 現場指揮機構
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州委、州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事發地縣(市)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管理局。
參加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市)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管理局。
參加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隊、臨夏軍分區、武警臨夏支隊、州自然資源局、州氣象局、事發地縣(市)政府、專業、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
(3)治安保衛組。
牽頭單位:州公安局。
參加單位:州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市)政府。
主要職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及事故現場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及時恢復交通運輸秩序。
(4)醫療衛生組。
牽頭單位:州衛生健康委。
參加單位:州公安局、州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市)政府。
主要職責:調度全州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應急救援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
牽頭單位:州生態環境局。
參加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氣象局、州地震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測監控,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和督促做好現場危險廢物處理工作。
(6)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市)政府。
參加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態環境局、州商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管理局、州總工會、臨夏銀保監分局。
主要職責:做好善後處置有關工作。
(7)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
參加單位:州政府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發地縣(市)政府、州融媒體中心。
主要職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8)專家支持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管理局。
參加單位:州生態環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資源局、州氣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應急專家庫成員。
主要職責: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市)政府。
參加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務局、州商務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市場監管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網臨夏供電公司。
工作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協調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可增設其他應急工作組。
2.3 專家組
指導開展事故會商研判、現場災害監測和隱患排查工作;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和災損評估。
2.4 縣(市)級組織指揮機制
2.2.1 縣(市)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縣(市)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2 鄉、鎮、街道及基層組織
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村(社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2.2.3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應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組織機構,加強各項應急準備工作,依法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報、統計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檯賬;建立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健全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和會商研判,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建立本行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應急資源信息資料庫,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作業崗位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測,建立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和危險源資料庫,與可能受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影響區域的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聯防聯控、定期會商研判和協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制定保護周邊民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3.2 預警
縣(市)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故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原則上由各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縣(市)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①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②指導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啟動分散式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做好上下游相關設備聯動停車。
③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④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⑤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事故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預警信息的責任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和時限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事發地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4.1.2 報告內容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2 先期處置
4.2.1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開展關閥泄壓斷料、滅火控火防爆、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先期應急處置。
4.2.2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調用或徵用相關應急資源。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為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3)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和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4)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及時對事故危害區域實施封控。
(5)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評估,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6)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3 應急回響
4.3.1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超出事發地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故,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應對處置。
4.3.2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1)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報告,由州委、州政府決定啟動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在省安委會的指導和州委、州政府的領導下,由州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①進入應急狀態,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開設指揮場所。
②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視情請求省政府給予支援。
③組織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裝備,必要時請求駐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予以支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同時通報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在省指揮部指導下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和輿情引導等工作。
(2)州級Ⅱ級應急回響。州指揮部參照啟動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州級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州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經州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州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州指揮部決定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州委、州政府報告。
在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地縣(市)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州指揮部及時調度會商應急救援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縣(市)應急救援請求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州級Ⅳ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發地縣(市)政府提出的應急救援請求,由州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決定啟動州級Ⅳ級應急回響,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應急處置,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4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加強對事故現場的檢測、評估和安全監控,全面排查、辨識、評估危險因素,分析事故原因,查明傷亡情況,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制定施救方案,發布應急信息,並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據事故類型,研判現場信息,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員:疏散撤離、妥善安置涉險人員,組織搜救被困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
(3)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現場管控:劃定警戒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實行交通管制,保證道路暢通,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及時掌握核心區車輛、人員數量。
(5)醫療衛生救助: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必要時請求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專業醫療隊伍予以支援。
(6)環境監測:組織對事故現場及可能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採取控制污染擴散措施。
(7)工程搶險:組織工程搶險力量,對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樑、電力、通信等重要設施進行搶修,為事故救援和當地正常生產提供保障。
4.5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6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由省指揮部統一指導發布信息工作。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州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7 應急結束
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州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州委、州政府批准;終止州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州政府批准;終止州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州指揮部批准;終止州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州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州指揮部的指導下,有關部門協調事發地政府、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較大、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州、縣(市)政府分級負責調查。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1.1應急隊伍構成及部署
我州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力量有:
州消防救援支隊。轄9個大隊,各縣(市)均有部署。
我州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後備力量為駐臨部隊、武警臨夏支隊和民兵應急隊伍。
搶險救援輔助力量為從事社會化救援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全州共有企業專職消防隊3支。
6.1.2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式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遵循就近調動原則。一是本級政府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負責調動。二是上級政府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政府批准。三是同級其他區域政府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調動申請,上級政府協商調動。隊伍調動由調出地政府組織實施,調入地政府負責對接及提供相關保障。
6.2 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資金(包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採購、裝卸和日常維護管理資金),主要由州、縣財政予以保障予以保障,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到足額保障、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屬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3 醫療保障
州、縣(市)依託疾控部門、醫療機構建立州、縣(市)衛生應急隊伍,做好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控、衛生監督、核輻射與化學中毒、健康教育、血液供應、心理干預、傷員轉運等應急保障工作。
6.4 物資裝備保障
州、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區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結合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設備及物資等,做好維護和管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省有關部門提供支援。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必要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 交通運輸保障
州、縣(市)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公路、水路、社會力量等共同承擔運輸任務,保證救援人員、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規範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6 通信保障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州融媒體中心及各通信運營商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
(2)州應急管理局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通訊聯絡資料庫,保證事故信息報送、應急救援信息溝通的需要。
(3)各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州應急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7 技術力量保障
州應急管理局及州相關部門應建立州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繫制度,研究應急救援重大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和備案修訂
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牽頭修訂,按程式報請州政府批准,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參照本預案及各自實際編制本部門、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方案,報州應急管理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當出現以下情況變化時,州應急管理局及時提請州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1)在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3)演練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
(4)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等情況下。
7.2 宣傳、培訓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民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縣(市)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政府辦公室會同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臨夏州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臨州辦發〔2017〕207號)同時廢止。
9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附屬檔案2:臨夏州危險化學品企業風險信息
附屬檔案3: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流程圖
附屬檔案4: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流程圖
附屬檔案5: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體系圖
附屬檔案6:州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信聯絡表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預案》修訂主要基於以下背景:一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規範臨夏州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應急救援機制,結合臨夏州社會經濟發展特點修訂該預案。二是機構改革後,撤銷、調整、合併的部門較多,原有應急預案應急職能劃分發生了較大變化,有關職能需予以修訂完善。三是《臨夏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實施後,原《臨夏州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已不能適應總體預案在風險防控、事件分級和回響分級、統一指揮等方面的新要求。
二、預案的總體框架
《預案》修訂後共九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總則,第二部分應急組織體系,第三部分監測與預警,第四部分運行機制,第五部分後期處置,第六部分保障措施,第七部分預案管理,第八部分附則,第九部分附屬檔案。
三、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著重明確全州危險化學品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及各方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規範分級回響標準,明確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流程,細化風險防控、指揮協調、善後處置、應急保障等具體要求。具體修訂情況如下:一是總則。修訂後包含預案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故分級等5節內容。明確了《危化專項預案》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工作原則。二是應急組織體系。修訂後包括州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州以下層面組織指揮機制、現場指揮機構等3節內容。指定了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州應急管理局,確定了基層組織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職責及協調聯動機制。三是監測與預警。修訂後包括監測與預警2節內容。明確了監控方式、判定預警級別,預警發布層級、內容、方式,細化了預警回響措施,制定了預警調整與解除機制。四是運行機制。修訂後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層級回響、安全防護、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7節內容。規範了信息報送、首報續報的流程和時限,明確了分級回響主體與原則,對應急結束程式和內容進行了規範。五是後期處置。修訂後的後期處置包含善後處置、保險、事故調查與救援工作總結等3節內容。突出善後處置環節,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層級。六是保障措施。修訂後的保障措施包含隊伍、資金、醫療、裝備物資、交通運輸、通信、技術力量保障等7個章節內容。明確了隊伍、財力、物資、醫療、交通、通信、專家技術力量等保障要求。七是預案管理。結合法律法規最新要求,對預案編制、修訂、審批等進行了明確,對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八是附則。明確了解釋權及印發時間。十是附屬檔案。繪製了事故應急回響和事故信息報告流程圖、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體系圖,編制了成員單位及現場指揮部工作組職責,補充了臨夏州危險化學品企業風險信息,直觀展現了我州危險化學品領域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體系架構和全過程回響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