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的整體應急能力,確保我縣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能夠採取快速、有序的應急措施,有效地進行事故控制,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或涉及我縣的各類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搶險處理。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1.4.3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回響者。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縣、鄉鎮兩級政府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4.4 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並發揮其作用。
機構及職責
2.1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縣危化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擔任總指揮長(特殊情況下由縣主要領導擔任),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縣公安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成員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啟動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作出決策並進行監督和指導;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調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縣委、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完成縣委、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以下簡稱“縣危化應急辦”),辦公室主任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成員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抽調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縣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信息接報和報送工作;分析研判確定事故級別,向指揮部提出啟動相應預警和預案的建議;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修訂和演練實施;檢查督促各鄉鎮(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開展預案演練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危化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縣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衛生藥監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經貿局、縣水利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氣象局、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供電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單位(部門)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縣政府辦(縣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機構、事故主管單位、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傳達落實中央、省、市、縣各級領導同志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批示);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新聞發布、涉外事宜的處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向毗鄰地區通報情況。
縣人武部:組織所屬民兵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縣安監局:負責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工作,為應急救援提供詳細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專家為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制定方案;組織開展事故發生後現場保護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牽頭負責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現場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和事故現場警戒;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禁止無關車輛、船隻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通道的暢通。
縣衛生藥監局:負責制定、修改及完善受傷人員救護與治療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救護與治療的定點醫院,培訓專業醫護人員;指導醫療機構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並及時報告在院傷亡人員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有害物質的毒性鑑定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監測與環境危害控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環境監測,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並落實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協助調查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統一公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牽頭負責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縣經貿局:負責制定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方案,確保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協調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訊企業做好搶險救援期間的通訊保障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搶險預案;組織協調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負責水路運輸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導水路交通管制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現場處理和控制;協助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制定、修改及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所涉及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預案;參與事故現場處置,牽頭組織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牽頭負責特種設備類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制定應急氣象服務預案;負責提供事故現場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參數;根據指揮部提供的現場大氣化學污染監測數據,預測火勢蔓延的方向、速度和範圍,及有毒氣體擴散的方向和範圍等。
縣民政局:負責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社會救災隊伍和物資,做好社會捐贈工作,協助災後重建,配合做好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制定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方案,指導、督促落實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
縣財政局:建立應急資金快速撥付機制;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保障;負責落實本預案實施所涉的經費列支(負責應由縣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後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縣委宣傳部、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報導,根據負責處置事故的縣級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組織、協調縣內新聞媒體統一發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新聞發布、新聞報導要按有關規定報批;負責救援現場新聞記者的組織管理及外來記者的接待和引導工作。
縣監察局: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各相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履職情況以及救援資金、物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有關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縣供電局: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提供電源和應急照明等,及時切斷可能發生二次事故的電力線路。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縣水利局:協助處置水路運輸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縣內各水域因危險化學品事故導致的水質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縣環保局對事故水域進行監測和治理。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善後處理工作;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配合做好已購買工傷保險傷亡人員的賠付、醫療費用支付、工傷康復和傷殘等級鑑定等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建築物質量、建築施工安全方面、燃氣方面涉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與城市地下水、氣管網系統或市政公用營運設施有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工作;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市政基礎設施的搶修;負責組織委託專業機構對事故中受損建築物的評估、鑑定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涉及建築物方面的工程搶險和現場清理工作,參加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制定火災撲救預案;負責事故現場的火災撲救,現場被困人員搜救;負責現場檢測並劃定警戒範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洗消工作,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武警中隊:組織所屬武警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秩序。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通信等基礎設施的搶修;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行政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做好現場保護、傷員急救、社會穩定、信息報告和危險源控制等工作;負責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根據本預案,結合地區實際,編制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管理實施。
2.4 現場指揮部
2.4.1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指揮和協調,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指派,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政府或事故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暫時擔任臨時指揮長職務。主要職責是: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核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及時向縣危化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情況;收集、提供有關危險源分布、人員疏散、指揮網路、救援程式、防護設施分布、救援物資保障、危險物品特性等信息資料。
2.4.2 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事故應急處置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處置工作組。各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搶險救援工作組(危險源控制):由縣公安局牽頭,縣安監局、質監局、公安消防大隊、武警中隊及事故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配合,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及時控制危險源;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2)醫療救護工作組:由縣衛生藥監局牽頭,事故主管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組織醫務人員對傷員提供救治和轉移, 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對遇難者進行死亡鑑定;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3)滅火救援組:由縣公安消防大隊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傷員搜救、設備容器冷卻、洗消工作。
(4)安全警戒和疏散組:由縣公安局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主管單位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維護現場交通秩序,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組織開展人員疏散及物資轉移等工作。
(5)環境監測組:由縣環保局牽頭,縣氣象局、水利局、農牧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測定危險物質的成份、濃度和污染區域範圍,向現場指揮部報告環境污染的監測情況,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環境和生態恢複方案,並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6)綜合信息工作組:綜合信息工作組由縣政府辦牽頭,縣安監局、公安局配合。具體職責是: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傳達縣委、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領導的批示(指示)。
(7)專家技術工作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環保局、質監局、氣象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配合,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分析危險物質和危害因素的種類、區域及可能產生的徵兆和後果;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負責技術鑑定和技術諮詢;負責現場搶救工作中重大技術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監測大氣、水資源等環境污染情況;對現場搶救方案的可靠性進行分析論證;對事故發生後造成的經濟損失、環境破壞和社會影響進行評估。
(8)物資經費保障工作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財政局、經貿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緊急調用物資、設備和調撥資金;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徵用及其補償;負責通信、電力、運輸等保障工作。
(9)新聞宣傳工作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安監局、文體廣電旅遊局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和擬定新聞發布內容,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採訪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防自救知識。
(10)善後處理工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配合。具體職責是: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控工作;督促完成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指導事故受災民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預防與預警
3.1 信息監測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轄區內和行業內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區域的情況,對有可能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進行重點監控。一旦發生事故迅速反應,及時上報,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縣危化應急辦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和上報工作。負責掌握全縣危險化學品的分布和災害等基本情況,建立全縣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同時上報市安監局備案。
3.2 預警預防行動
縣危化應急辦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監督管理工作。縣危化應急辦應及時向縣危化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控信息,並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縣危化應急指揮部確認可能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應對方案,如需支援,請求上級應急機構協調。
3.3 預警級別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及影響範圍,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一般(Ⅳ級):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部門、單位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較大(Ⅲ級):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超出縣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重大(II)級: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直接經濟損失 5000萬元至 1億元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特別重大(I)級: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以上,需要緊急轉移安置 10萬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3.4 預警與發布
3.4.1 接到事故報告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縣有關部門在對事故信息確認後,應將初步預警信息報縣危化應急辦,由縣危化應急辦統一匯總上報,發布事故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根據事態發展及級別的變化及時向相關鄉鎮(區)及有關單位發布,並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有線廣播、手機信息等手段向公眾發布。
3.4.2 預警信息發布後,縣人民政府、縣危化應急指揮部、事故主管單位等應根據預警級別及時按照專項預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關單位採取行動,及時預測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3.5 信息報告
危險化學品事故責任單位、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及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事件報告的責任主體,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發現)後,事發地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事件的具體情況,編輯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信息,書面向縣政府應急辦、縣危化應急辦報告,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於事發後1小時內報告,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於事發後30分鐘內報告。按規定應向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經縣人民政府或縣危化應急指揮部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後,由縣政府應急辦和縣危化應急辦書面對上報告,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後1小時。如因情況特殊不能及時書面報告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先通過電話報告,並於電話報告後30分鐘內補上書面報告。
應急與處置
4.1 分級回響
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級(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級與預警級別一致),分別回響。
一般(IV級)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由縣危化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進行應急救援,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大(I級)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先啟動習水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上報省、市相關部門,請求啟動上級應急救援預案。
4.2 應急處置
4.2.1 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指揮屬地政府和安監、公安、消防、醫療救援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措施: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緊急調配全縣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向社會發布危險或必須避險警告。
4.2.2 應急決策
縣危化應急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縣危化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啟動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3 安全防護
4.3.1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3.2 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安置受災民眾;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4 應急聯動
事發地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參加處置工作的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事故涉及到其他縣市(區),需要其他縣市(區)負責或配合處置的,由縣政府與相關縣(市、區)政府進行銜接,共同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
4.5 新聞報導
縣危化應急指揮部負責一般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由縣政府辦會同縣委宣傳部、縣文體廣電旅遊局等部門統一口徑對外發布。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報省、市有關部門,和省、市統一對外報導口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散布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信息和傳言。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要立即向全社會公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共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4.6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批准應急預案啟動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事故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繼續配合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善後處理工作組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事發地民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醫療衛生工作組和專家技術工作組要指導事故單位,繼續做好事故受傷人員的後期醫療處理工作,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5.2 保險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財產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及經驗教訓總結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並抄送有關部門。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安監局負責協調建立統一的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全縣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資料庫,保障應急救援參與部門之間暢通聯絡。
6.2 救援裝備保障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地區、部門實際儲備有關特種裝備(泡沫車、藥劑車、聯用車、氣防車、化學搶險救災專用設備等)。依託現有資源,合理布局並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統一清理、登記可供應急回響單位使用的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
6.3 應急隊伍保障
縣危化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公安、消防、衛生、安監、環保等應急救援任務繁重的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要掌握應急救援力量,形成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4 交通運輸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縣安監局應根據需要及時協調交通部門提供運輸保障。交通部門應對受損道路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的應急運輸系統。
6.5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急救醫療服務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防範保護,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維護社會穩定。
6.7 物資保障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重點企業負責常備安全救援物資儲備。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保證應急物資的生產和儲備。在應急狀態下,當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物資儲備不足提出增援要求時,由縣危化應急辦負責協調縣內外物資調運。
6.8 資金保障
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資金,經縣安監局初審,縣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列入財政預算。主要包括體系建設、日常運行、專家隊伍建設、事故演練、事故緊急救援裝備等費用。
6.9 社會動員保障
鼓勵、動員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提供物質、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保障機制。
6.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與公園、廣場等空曠場所的基礎設施改造相結合,規劃和建立事故應急避難場所,並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建立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公眾信息交流
縣危化應急辦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新聞媒體要提供相關支持。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7.2 培訓
安監、交通、環保、質監等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機構、專(兼)職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縣危化應急辦負責指導。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7.3 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習。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地區、部門實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習,並於演習結束後向縣人民政府、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提交書面總結。縣危化應急指揮部每年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一次綜合性應急演練。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過程中,由於自然、人為、技術或設備的因素,引發的泄漏、火災、爆炸等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制訂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8.2 獎勵與責任追究
8.2.1 獎勵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有效防止事故發生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特殊貢獻的。
8.2.2 責任追究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牽頭編制修訂,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縣安監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習水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