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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規範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應急救援機制,增強應多和霉重對和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西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發生的或影響到我市的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應對。
1.4 工作原則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協同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的工作原則。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四個等級。
1.5.1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承擔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負責協調和組織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相關行業領域的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局長、事發地政府縣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料晚駝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定西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體旅遊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淋斷和林草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畜牧獸甩棄組醫局、市地震局、市總工會、武警定西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國網定西供電公司、定西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定西銀保監分局、市郵政管理局、定西高速公路處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的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定西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現場指揮機構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指揮講滲道漿長由事發地縣區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並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工作組組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共同參與。國家或省上工作組抵達後,亦或事故升級或影響擴大,需洪探台移交現場指揮權的,按程式移交。
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級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等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熱設職責: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定可適當調整。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傳達上級有關部署安排;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定西軍分區、武警定西支隊、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
(3)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及時恢復交通秩序。
(4)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調度全市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殺;提供應急救援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需要監測的特徵污染物及監測方法,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特徵污染物的應急監測,為災害事故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監督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事故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6)善後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定西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做好善後處置有關工作。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牽頭,市應急局、市文體旅遊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8)專家支持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市應急救援專家參加。
負責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政府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國網定西供電公司、中國電信定西分公司、中國移動定西分公司、中國聯通定西分公司等單位參加。
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協調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可增設其他應急工作組。
3 監測和預警
3.1 監測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報、統計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檯賬;建立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健全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和會商研判,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行業領域監督檢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建立本行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應急資源信息資料庫,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作業崗位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測,與可能受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影響區域的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聯防聯控、定期會商研判和協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制定保護周邊民眾安全的應急防護措施。
3.2 預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應急指揮平台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3.2.1 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業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二、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一級紅色預警,可能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級橙色預警,可能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三級黃色預警,可能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四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的情況。
3.2.2 發布預警信息
(1)預警信息發布層級。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市、縣區應急局發布,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可能波及的縣區、鄉鎮(街道)。
跨行業領域的預警信息由市級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相鄰縣區應急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部門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報市應急局提請省應急廳發布。
(2)預警信息內容。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3)預警信息發布方式。通過市、縣應急指揮平台相關係統、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採取廣播、宣傳等方式逐個(戶)傳遞預警信息。
3.2.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的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指導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啟動分散式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做好上下游相關設備聯動停車。
(3)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4)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5)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4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3.2.5 預警解除
確認事故險情或危害消除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及時解除預警,有關單位終止預警措施。
4 運行機制
4.1 事故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程式和時限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向事發地政府及其應急、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
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在接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立即向上級黨委、人民政府、應急及有關部門報告,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中央及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
4.1.2 報告內容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4.2 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開展關閥泄壓斷料、滅火控火防爆、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先期應急處置。
事發地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4.3 應急回響
4.3.1 分級應對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 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在省政府工作組抵達前,先由市政府及事發縣區負責應對處置,同時報請省政府及相關廳局給予支持;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先由縣區政府負責前期處置,市上工作組抵達後,由工作組指導縣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事發地縣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時,及時報請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各縣區在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
4.3.2 回響分級
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並啟動應急回響,並同時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第一時間根據事故情節初判確定是否啟動市級應急回響及相應級別,提請市委、市政府或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發布回響指令。
(1)市級Ⅰ級應急回響。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當即提出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在省委、省政府事故應急指導組抵達前,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先行組織開展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省委、省政府應急指導組抵達後,省、市應急指揮部共同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
(2)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3)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並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市級Ⅳ級應急回響。根據縣區黨委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出的應急救援請求,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情況決定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在應急回響時,超出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處置能力,應及時報請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
4.3.3處置程式
詳見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附屬檔案2)。
4.4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況及時發布。
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後續相關信息視情況及時通報,視工作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回響結束
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終止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籌部署下,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事發地政府、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事故調查評估與救援工作總結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較大、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縣政府分級負責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防範措施。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
5.3災後重建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鄉鎮政府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市應急局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工信、住建、水利、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應急結束後,事故單位要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組織開展整改工作。組織開展全面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增加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定西軍分區、武警定西支隊、其他行業領域專業救援隊伍(公路、通信、電力、燃氣等)分別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骨幹力量和重要補充力量。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和指導。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立本行業領域專兼職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開展培訓演練。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開展培訓演練。
6.2 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式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遵循就近調動原則。一是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應急回響,調動應急消防救援重型化工編隊等部隊開展救援。二是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調動申請,由省政府批准調動其他市州救援隊伍。隊伍調動由調出地政府組織實施,調入地政府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6.3 調動部隊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程式
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回響,部隊立即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等相關工作。
6.4 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到足額保障、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應當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協調解決。
6.5 應急醫療保障
市、縣區依託疾控部門、醫療機構建立了市縣級衛生應急隊伍,各縣級行政區域均有部署。可開展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控、衛生監督、核輻射與化學中毒、健康教育、血液供應、心理干預、傷員轉運等衛生應急工作,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衛生健康部門調動。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配合市衛生健康委積極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6 裝備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區域的危化品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結合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設備及物資等,做好維護和管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省有關部門提供支援。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危化品從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必要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7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公路、高速公路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救援設備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公安部門要實行臨時交通管制,開設“綠色通道”確保救援人員、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的應急救援力量運輸安全暢通。
6.8 應急通信保障
(1)市工信局、市文體旅遊局及各通信運營商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
(2)市應急局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通訊聯絡資料庫。
(3)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應急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應急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9 技術力量保障
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建立依託危險化學品應急信息資料庫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研究應急救援重大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和修訂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起草,按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管理,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7.2 預案演練
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或應急處置方案,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7.3 宣傳與培訓
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和避險、自救和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市內各有關媒體應給予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
7.4 責任與獎懲
市安委辦要加強對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單位應急處置工作的督查、檢查和考核;各縣區政府要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對鄉鎮(街道)及縣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並嚴格落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二、起草過程
此次預案修訂從4月開始起草,4月29日,向26個重點市直部門和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徵求意見建議,7月組織專家進行了評審。8月29日,經我局黨委會討論修改,形成了《定西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送審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定西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和預警、運行機制、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附則等八個章節組成。與省上預案相比,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
一是根據我市實際,對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進行了評估,註明了全市風險評估報告,同時針對我市主要存在風險,有針對性的編制了現場處置方案。
二是按照上下對應的原則,在市級組織指揮機構中,明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同時,對指揮部設定及相關單位職責任務進行了調整。
三是在預案第三部分監測預警中,對涉及危化品全過程監管的部門職責和任務進行了明確,同時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措施進行了強調。
四是在預案第三部分監測預警中,對預警發布主體、發布級別、發布程式等內容根據我市實際進行了修訂,同時,專門明確了預警發布的方式。
五是在預案第四部分事故報告中,專門就事故先期處置工作進行了強調,明確了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六是在預案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中,就危化品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進行了強調,同時,對各類應急隊伍的調用程式進行了明確。
七是在預案第七部分預案管理中,就生產經營單位預案編制、預案演練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包括編制要求、演練頻次、預案備案等內容。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定西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現場指揮機構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事發地縣區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並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工作組組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共同參與。國家或省上工作組抵達後,亦或事故升級或影響擴大,需移交現場指揮權的,按程式移交。
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級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等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定可適當調整。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傳達上級有關部署安排;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定西軍分區、武警定西支隊、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
(3)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及時恢復交通秩序。
(4)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調度全市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殺;提供應急救援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負責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需要監測的特徵污染物及監測方法,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特徵污染物的應急監測,為災害事故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監督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事故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一級紅色預警,可能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級橙色預警,可能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三級黃色預警,可能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四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的情況。
3.2.2 發布預警信息
(1)預警信息發布層級。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市、縣區應急局發布,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可能波及的縣區、鄉鎮(街道)。
跨行業領域的預警信息由市級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相鄰縣區應急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部門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報市應急局提請省應急廳發布。
(2)預警信息內容。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3)預警信息發布方式。通過市、縣應急指揮平台相關係統、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採取廣播、宣傳等方式逐個(戶)傳遞預警信息。
3.2.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的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指導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啟動分散式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做好上下游相關設備聯動停車。
(3)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4)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5)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4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3.2.5 預警解除
確認事故險情或危害消除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及時解除預警,有關單位終止預警措施。
4 運行機制
4.1 事故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程式和時限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向事發地政府及其應急、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