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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科學有效防範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範》《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協同聯動,做好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政府為主。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預防和預警,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機構
2.1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市政府領導下,設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事發地縣(市、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平涼日報社、市發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地震局、市廣播電視台、市總工會、市氣象局、平涼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平涼銀保監分局、國網平涼供電公司、平涼軍分區、武警平涼支隊、武警第一機動總隊第九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平涼森林消防支隊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
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政府及基層組織應協助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應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依法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2.3現場指揮機構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事發地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成員由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同志和救援專家等組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根據事故類別確定牽頭單位
參加單位:市應急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消防救援支隊、平涼森林消防支隊、平涼軍分區、武警平涼支隊、武警第一機動總隊第九支隊、市自然資源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氣象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其他應急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做好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組織現場偵察、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3)醫療衛生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參加單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主要職責:調度全市醫療衛生資源,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和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等。
(4)治安穩控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參加單位: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武警平涼支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5)新聞輿情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
參加單位:市應急局、市政府外事辦、市廣播電視台、平涼日報社、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宣傳報導等工作。
(6)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參加單位: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總工會、平涼銀保監分局
主要職責:做好善後處置有關工作。
(7)處置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參加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廣播電視台、平涼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國網平涼供電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應急處置需求,協調指導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8)現場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參加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氣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測監控;負責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供氣象信息;對現場危險物進行處置。
(9)專家技術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平涼森林消防支隊
主要職責:參與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事故調查與評估。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應急救援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
3 運行機制
3.1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調查評估,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重大風險點和重點設施防控措施,同時做好風險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2應急值守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及時報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3.3預警
3.3.1 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3.3.2 發布預警信息
(1)預警信息發布層級。預警信息原則上由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布,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及應急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可能波及的地區。
跨行業領域的預警信息由本級應急部門發布。涉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相鄰縣級應急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應急局發布。
(2)預警信息內容。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3)預警信息發布方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採取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方式逐戶傳遞預警信息。
3.3.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的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市、縣(市、區)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2)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3)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4)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5)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6)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3.4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3.3.5 預警解除
確認事故險情或危害消除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及時解除預警,有關單位終止預警措施。
3.4 應急回響
3.4.1 事故信息報告
(1)報告程式和時限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及應急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初報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漏報和瞞報。
(2)報告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3.4.2 先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封鎖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為後續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先期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3.4.3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應對;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時,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
3.4.4 回響啟動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1)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①進入應急狀態,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開設指揮場所;
②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視情況請求省相關部門和有關市政府給予支援;
③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相關技術專家及時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設備,必要時請求駐平部隊給予支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行業領域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⑦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2)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回響啟動後,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市級Ⅳ級應急回響。根據縣(市、區)應急救援請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決定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3.4.5 信息發布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事故信息;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縣(市、區)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3.4.6應急結束
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完成時,應急回響終止。終止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終止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3.5 後期處置
3.5.1 善後處置
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有關部門協調事發地政府、事故發生單位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等;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3.5.2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3.5.3 總結評估
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對照整改。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評估。
3.5.4 恢復重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縣(市、區)政府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工信、住建、水務等部門和單位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務、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4 保障措施
4.1 應急力量保障
4.1.1 市級應急隊伍保障
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隊、平涼森林消防支隊,華亭煤業集團礦山救護大隊,駐平部隊,其他行業領域專業救援隊伍以及各類社會救援隊伍。
4.1.2 地方應急隊伍保障
(1)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和指導。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2)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4.2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市、縣(市、區)政府應統籌安排應急救援經費,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
4.3 物資裝備保障
市級有關部門要掌握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裝備情況,及時儲備或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裝備。
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應急救援實際,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4.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健委要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救援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應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必要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實行交通管制,開設“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力量及時到位。
4.6 應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廣播電視台及各通信運營商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4.7 技術力量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應急救援信息資料庫,推廣套用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體系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應急行動方案、應急工作手冊,基層組織和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5.2 預案演練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必要時,可組織跨區域、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5.3 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
5.4 宣傳與培訓
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給予支持。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管理隊伍、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
6 責任與獎懲
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7 附則
7.1名詞術語釋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應急管理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積極做好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各項準備,適應應急管理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修訂了《平涼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涼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涼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個應急預案。現將預案解讀如下:
一、修編背景
(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就加強新型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出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2019年機構改革,《平涼市機構改革方案》對一些部門尤其是涉及應急管理的部門機構設定、職能劃分,做了新的調整,礦山、危險化學品等生產安全事故指揮機構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發生變化。
(三)2021年9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21〕89號);2022年2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22〕19號)。面對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原預案已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應急管理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且上位預案已修訂,市級預案需要跟進修訂。
二、修編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二)《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政發〔2021〕50號),《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21〕89號),《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22〕19號),《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政發〔2021〕60號)。
(三)《平涼市機構改革方案》(平辦字〔2019〕3號)。
三、預案內容
(一)《平涼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平涼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共分為總則、組織指揮機構、運行機制、保障措施、預案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附屬檔案八部分。(1)總則:主要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故分級等內容。(2)組織指揮機構:主要包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等內容。(3)運行機制: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應急值守、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內容。(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應急力量保障、應急資金保障、物資裝備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應急通信保障、技術力量保障等內容。(5)預案管理:主要包括預案體系、預案演練、預案評估與修訂、宣傳與培訓等內容。(6)責任與獎懲。(7)附則:主要包括名詞術語釋義、預案實施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