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0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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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高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輻射事故的能力,實現回響迅速、判斷準確、決策科學、處置及時、行動適當,有效防止和緩解輻射事故對公眾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機制,規範和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確保依法科學安全處置,最大限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輻射事故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輻射安全法律法規,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5)《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8)《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10)《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1)《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平涼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應急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決策、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級回響、協同應對。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市行政管轄範圍內發生的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主要包括:
(1)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物質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市外輻射事故;
(5)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6)其它輻射事故。
其他輻射事故中的應急工作,可參照本預案實施。其他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質泄漏,廢舊金屬拆解、回收、冶煉等造成的輻射環境異常等事故。
1.5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4)對轄區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境外核與輻射事故。
1.5.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1.5.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1.5.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的。
2 風險評估
2.1 轄區概況
截止2021年年底,我市核技術利用單位共有143家,其中密封放射源使用單位9家,總計42枚密封放射源(其中Ⅳ類18枚、V類24枚),主要涉及煤炭開採、發電、造紙等行業;射線裝置310多台(其中Ⅱ類31台,其餘均為Ш類),主要集中在醫療領域、煤炭開採、公路運輸等行業。
2.2 風險分析
在核技術利用中容易發生的輻射事故多分布在工業探傷、工業輻照、醫療套用和科研教學等方面,以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事故為主,兼有人員受超劑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及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次生輻射事故。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可能會影響環境安全,危害公眾健康,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如處置不當,還會造成社會恐慌。
近十年來我市轄區內未發生輻射事故。根據全國調查統計,輻射事故類別中,撒漏丟放射性物質事故最多,主要是工業用源的被盜或丟失,包括運輸中丟失;其次是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這類事故發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間;超年攝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發生在開放型操作單位,而近幾年由於開放型操作單位越來越少,這類事故占比極小。根據行業類別統計,γ輻照事故發生的機率高,該行業的事故特點是大劑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發生在γ輻照裝置上;其次是γ探傷行業,局部受照劑量較大是這個行業的特點;另外還有放射治療,發生輻射事故占比較低。
2.3 平涼市輻射事故風險評估
2.3.1 我市核技術利用單位事故風險評估
根據我市放射源、射線裝置使用情況,我市核技術利用單位存在以下幾種可能引起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風險:
(1)放射源使用單位工業用源脫落、被盜或丟失;
(2)流動放射源遇交通事故引發放射源破損或丟失;
(3)放射源異地探測作業時發生落井卡源;
(4)射線裝置在探傷或醫療照射時發生誤照射或者工作人員因操作不當引發個人劑量超標。
2.3.2 其他事件引發輻射事故風險評估
(1)外省市放射源途經或在我市作業時發生輻射事故(其中Ⅰ、Ⅱ類放射源發生事故時有引起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風險);
(2)外省市射線裝置在我市探傷等作業時發生輻射事故(其中Ⅰ、Ⅱ類射線裝置發生事故時有引起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風險)。
2.4 應對能力評估
我市基本具備應對突發輻射事故相應的應急監測能力、應急處置隊伍等技術力量。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應急監測能力:市生態環境局目前配備了基本的應急監測儀器。
應急處置隊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主要應急處置力量組成,其他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定期參與培訓及演練,輻射事故發生時,可快速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輻射事故,立即按照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應急回響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實現科學、高效的預防及處置。
3 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市政府成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替代人。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交通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工信局、市氣象局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及職責見附屬檔案)。必要時,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原則上設定在市應急指揮中心,在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調和指揮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輻射事故應急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領導、指揮和協調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回響;落實和傳達市政府和省相關部門的指示、指令;負責向市政府和省相關部門及時報告應急信息、事故和工作報告;決定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終止;負責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完成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成,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氣象局等成員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與。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援指導;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結果分析等方面的預判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指導、審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置方案,監督處置過程,必要時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直接組織開展輻射事故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質收貯工作。
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即刻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負責人及組成人員由市應急指揮部確定。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等部門及相關縣(市、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報告事故及處置進展情況。
3.3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各專業組及職責
3.3.1 綜合協調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其他應急成員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具體承擔市輻射應急辦檔案處理、信息報送、通信聯絡和組織協調工作;應急回響終止後,負責總結報告匯總、編制、報送等工作;負責組織輻射事故調查工作,匯總相關單位調查處理報告,向指揮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3.3.2 監測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成,必要時,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成員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與。
主要職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開展應急監測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結果分析等方面的預判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指導、審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置方案,監督處置過程,必要時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直接組織開展輻射事故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質收貯工作。
3.3.3 專家諮詢組
專家諮詢組人員從省級核技術監測機構、有關科研院所、放射性工作單位等中從事輻射專業技術人員中確定組成。為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處置技術方案;為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的準備、應急回響、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現場防護及善後處理等提供技術支持;為各應急小組的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後果預測等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
3.3.4 安全保衛組
市公安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交通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加。負責受事故影響群體的撤離與回遷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的保護、警戒、交通管制及應急處置的技術、人力與裝備支援等工作,追繳丟失、被盜放射源,對輻射事故原因和相關人員的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措施。
3.3.5 醫療救護組
市衛健委牽頭,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加。成立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專家組及定點救治醫療機構,發生輻射事故,組織輻射應急醫療專家組對可能受輻射損傷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員,採取暫時隔離、洗消、醫學救治和應急救援、心理疏導等措施;負責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發放所需藥品;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和建議。
3.3.6 輿情信息組
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加;組織開展事故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負責做好新聞宣傳報導,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應對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正確引導輿論。
3.3.7 後勤保障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成,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市工信局、市衛健委等成員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與。
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落實應急回響期間的後勤保障工作;解決事故現場處置與醫療救護組的臨時辦公與醫療場所;負責應急回響期間的通信聯絡、電力供應工作;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資金、物資的保障工作。
3.4 縣(市、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隊伍、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組織開展日常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發生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上報應急進展情況;落實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各項決策部署。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回響
4.1.1 分級回響機制
應急回響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回響的原則。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健部門報告。各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健主管部門。對於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應及時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4.1.2 分級回響的啟動
Ⅲ級(較大輻射事故)、Ⅳ級應急回響(一般輻射事故):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在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縣(市、區)政府參加,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下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必要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出支援和幫助的請求。
根據事故報告信息,按下列程式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1)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綜合協調組及後勤保障組,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參與應急回響,實施應急處置。
(2)組成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處置組,立即趕赴事故發生地,對事故現場實施環境監察,並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儘快確定事故類型和影響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形成初步評估結果,報應急指揮部。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幫助。
(3)組成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分析研判情況,儘快為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保障。
(4)組成輻射事故安全保衛組,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儘快在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及時疏散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組成輻射事故醫療救援組,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將事故受傷人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
(6)組成輻射事故輿情信息組,及時跟進輻射事故應急進展,對應急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向媒體和社會作權威信息發布。
(7)開通與事發地縣(市、區)輻射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及時向市政府、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輻射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應急回響(較大輻射事故):縣(市、區)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向省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應急回響請求,待批准後,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負有直接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縣區政府和生態環境、公安、衛健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負責消除污染,將受損害的環境恢復原狀或承擔相應費用。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迅速開展處置工作,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如實提供與應急救援相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部門提供事故發生前有關監管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3 擴大應急
4.3.1 波及我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引起的輻射應急。當這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我市某個地區時,在預先接到市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通知後,立即做好進行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在市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的組織、支援、協調下對事故發生後的輻射環境開展應急監測工作,需要採取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建議。
4.3.2 輻射恐怖事件應急。接到反恐部門的通知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及時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環境危害情況,在市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回響處置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和恢復環境的措施和建議,配合反恐部門開展消除輻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 信息報送
4.4.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逐級報告上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4.4.2 信息報告方式和內容
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可用電話立即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質、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勢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路、傳真或書面報告,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後及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信息通報事故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應急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政府通報的建議。
4.5 現場應急處置及救援
4.5.1 污染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立即召集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工作,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市、區)政府,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指揮有序,明確分工,協調配合,快速有效的原則,全力實施應急處置行動。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應迅速布控現場,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做好調查處理工作,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嚴防事故“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儘快消除污染危害。專家組迅速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根據事故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事故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和事故等級等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4.5.2 現場人員應急救援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重點負責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要素,及時告知事發地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衛健部門應迅速啟動醫療救治應急預案,組織醫療救護人員,調集儲備的應急醫療器材和藥品等救治物資趕赴事發地點,將事故受傷人員迅速送往指定醫院救治,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4.6 應急監測
4.6.1 應急監測組織
成立由市輻射環境監測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輻射監測單位組成的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網路,承擔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任務。各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求援上級或異地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的設備和人員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4.6.2 應急監測原則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地形等特點,確定輻射污染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故發生初期,根據事故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4.6.3 應急監測結果分析
應急監測人員及有關專家依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輻射事故污染的變化趨勢,預測並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依據。
4.7 現場保護與現場處置
為保護事故現場,應設定警戒範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現場和維護現場秩序,除現場應急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避免無關人員受到意外傷害,便於事故的調查處理,使調查人員看到事故發生的原始狀態,及時查清事故原因,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由於放射性物質對事故現場設備、環境及人員造成污染,事故處理結束後,對參加救援的所有裝備、器材、防護用品等進行監測,對有沾污的裝備、器材、防護用品作為放射性廢物送交有資質單位收貯。
4.8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及時發布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防止產生負面影響。市應急指揮部與宣傳部銜接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
4.9 安全防護
4.9.1 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專業防護、監測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處置現場的安防管理規定。
4.9.2 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突發事故的性質、特點,及時告知民眾採取正確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事發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 應急終止和恢復
5.1 應急終止條件
滿足下列部分或全部條件,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可終止應急回響: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低至規定的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5.2 應急終止程式
對於具備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由原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的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達應急回響終止的命令。
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後,還應根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或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的建議,繼續開展環境放射性巡測、採樣和事故影響評估工作,直到監測符合相關要求,無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為止。
應急辦公室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經驗,修改現有的應急計畫和程式。
(5)負責編制輻射事故總結(終結)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5.3 跟蹤輻射監測和評估
根據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意見確定放射性污染可能長期存在的潛在或間接危害及社會影響,組織相關輻射監測成員單位繼續進行輻射監測和評價工作(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誌、記錄、書面信息、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參加應急回響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對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
(2)對造成傷亡的受災人員及時進行相應救助;對因公傷亡人員,經申報審批後,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救助政策。
(3)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受災民眾進行妥善安置。
(4)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5)對在輻射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獎勵和表彰。對在輻射應急工作中不作為、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過失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市指揮部辦公室指導相關單位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對輻射事故應急過程進行調查和評估,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等級判定是否正確;採取的處置措施與方法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各應急單位應急任務完成情況;出動應急處置工作機構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是否需要修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各級指揮機構辦公室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類似問題重複出現。
6.2 總結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後,各應急組應在一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本組的總結報告,辦公室在一周內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在兩周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市政府提交總結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不斷加強應急隊伍的能力建設,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業人才。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專家諮詢組管理,確保在發生輻射事故後,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服務。加強輻射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輻射事故的素質和能力。
7.2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儲備必要的應急設施、應急物資,加強應急物資的使用管理,不斷強化能力建設,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7.3 技術保障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處置輻射事故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市應急指揮部應建立輻射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後專家組能迅速到位。專家組應協助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相關處置技術方案、現場處置應急預案,為指揮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依據。
7.4 醫療保障
市、縣(市、區)衛健部門應明確承擔醫療衛生保障的醫院,儲備足夠的技術力量和醫療物質,保證在事故中受傷人員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7.5 資金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要保障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業務培訓、應急物資儲備、調查、監測、評估處置等所需經費,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出詳盡預算,報當地財政部門批准應急保障資金。
8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 公眾宣傳教育
通過廣泛宣傳,使公眾認識輻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學地掌握有關輻射及輻射事故防護基本常識。
8.2 應急培訓
為使應急人員熟悉和掌握應急預案基本內容,具有完成特定應急任務的基本知識、專業技能和回響能力,根據預案和實際工作需要,輻射事故應急人員應定期參加培訓。
8.3 應急演練
為檢驗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備性、應急設施設備的可用性、應急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同時為修訂應急預案提供實踐依據。根據需要,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每五年組織一次輻射事故綜合應急演練。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當輻射應急相關法律法規被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制定本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與本預案對應銜接,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局適時對各地的預案編制、修訂和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預案自印發之日2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本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9.2 名詞術語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異常照射,或者有環境污染後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裡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髮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鈾礦冶、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切實提升我市應急處置水平,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0版)和《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2版),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充分吸納2017年我市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和其他市州經驗做法,最終修訂完成《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預案》在編制依據、風險評估、應急回響體系、事故報告機制、應急回響措施及宣傳、培訓和演練方面做了調整完善。較之2017年印發的原《預案》5個章節,現在增加並細化為9個章節,分別為總則、事故分級、組織體系、應急處置、應急終止和恢復、後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練、附則。新修訂的《平涼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結構更加合理,層級設計更加清晰,職責分工更加明確,應急回響流程更加順暢,指導性、針對性、實效性及可操作性顯著增強.
(一)完善了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依據。新《預案》中參考國家和省上關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要求和變化,對編制依據進行了完善。
(二)根據平涼市機構改革後的機構名稱和職責,對應急組織體系進行了補充修訂和完善。補充了風險評估章節,最佳化了應急回響機構組成,調整了輻射事故應急救援、應急處置、輿情信息和應急保障等專業組,增加了綜合協調組,並按照機構改革後的職能職責對專業組成員名單、應急任務進行了完善和調整。
(三)輻射事故預警、分級回響啟動、事故報告更加規範。按照《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2版)要求,對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措施進行了規範和最佳化,對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新《預案》中強調了先期應急處置的回響內容,並對事故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的時限、格式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
(四)完善了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終止條件和宣傳、培訓、演練、預案管理等相關內容。
(五)補充了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平涼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規定了事故發布文稿和事故上報表格格式。補充了典型輻射事故現場處置行動指南,對常見輻射事故處置給出了具體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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