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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論述,健全完善我市建設安全事故應對機制,規範回響處置流程,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涼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平涼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交通、水利等建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
1.4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擺在首位,不斷提升防範安全風險和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協調聯動各相關單位履行應急職責,共同做好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事故應對主體責任,統籌協調應急資源。
(4)依法高效、科學應對。事故應對應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規定,做到科學施救、專業施救,避免應急救援措施不當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5)關口前移、預防為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防風險轉變、隱患升級導致事故的發生。
2 回響機制
2.1事故分級分類
建設安全事故依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特別重大事故:(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橋、大橋、超長隧道,以及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樑、隧道,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坍塌的事故。(3)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3萬戶以上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重大事故:(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橋、大橋、較長隧道以及列入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樑、隧道雖未坍塌,但橋(路)面已沉陷、孔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必須立即採取封橋斷路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較大事故:(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橋、大橋、公路立交橋、公路與鐵路立交橋、隧道,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使用安全受到嚴重威脅。(3)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或者縣(市、區)全城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一般事故:(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城市橋樑、隧道系統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孔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必須立即採取封橋斷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橋及公路與鐵路立交橋、過街天橋,因車輛撞擊造成橋樑設備嚴重損壞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或者縣(市、區)一半城市居民用氣、用水、用熱的事故。
2.2分級應對
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設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領導下,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別由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由市建設安全應急指揮部報請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支援。
2.3回響分級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等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判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市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回響。
3 組織指揮機構
3.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成立市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先期處置工作。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處置工作。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市、區)黨委、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應對處置,建立完善一定層級、一定範圍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毗鄰行政區域的溝通銜接,共同做好跨區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本市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最高行政領導,全面負責,研究部署、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制定工作規劃、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實,紮實做好分管領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3.2市級指揮機構
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是全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推進建立全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3.2.1應急指揮人員
啟動Ⅲ級以上應急回響時,應急指揮部設定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長、事發地縣(市、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水務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市文旅局、市總工會、武警平涼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市應急指揮部設定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長任總指揮,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長、事發地分管副縣(市、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參照Ⅲ級以上應急回響時的部門和單位組成。
3.2.2應急救援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統籌全市建設安全應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應對建設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
(3)組織指揮全市相關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4)負責對事故防範應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5)負責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時,協助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省政府及相關廳(局)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7)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3.3市級工作機構
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核實事故情況;
(2)負責為省、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提出應急回響建議,並負責傳達落實省、市應急指揮部決策部署;
(3)協調專家組開展工作,提出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意見;
(4)編制和管理市級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協調建設安全風險排查、隱患治理、監測預警、應急演練、應急保障、宣傳培訓等;
(6)協調聯繫其他應急救援機構,共同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3.4縣(市、區)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並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級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對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第一時間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事故搶險救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工作。
3.5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省應急指揮部設立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擔任指揮長的現場指揮機構;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市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組織制定並實施建設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3.5.1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加強現場勘測、評估和會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做出前期處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協調調集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進入現場,按照各自任務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實時跟蹤事態進展,向本級指揮機構報告情況,發現事態有擴大趨勢或超出現有控制能力時,迅速報請上級指揮機構給予支援,並及時向可能影響的地區通報情況,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
3.5.2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成員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單位負責人、救援專家等組成,根據事故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事故信息報告、救援隊伍調集、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成員單位:武警平涼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制定救援方案、組織災情勘察、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3)災害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
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市氣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對事故影響居民生活水質、空氣等變化狀況的環境監測,造成市政基礎設施損壞引發的可能出現坍塌等嚴重後果的設施監測。
(4)醫療救護組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調集醫療隊伍、救治傷員等工作。
(5)社會穩定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武警平涼支隊、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市政基礎設施恢復、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6)信息發布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市委網信辦、市政府外事辦、市住建局、市文旅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新聞媒體服務、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7)善後處理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應急局、市總工會等。
主要職責:做好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後工作,做好遇難者遺體處置等善後工作,做好遇難人員的經濟補償等善後工作,指導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8)事故調查組
牽頭單位:市政府指定單位
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應急局、市總工會等。
工作職責:負責初步核實建設安全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事故處置工作經驗教訓,評估事故損失,制訂改進措施。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還可設立相應保障組。
3.6 專家組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建設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專家庫,事發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配合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4 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全全生產。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和物資;應當加強風險隱患登記建檔和安全信息採集、監測、預警工作,及早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
房屋建築產權人、代管人及使用人未依法取得許可,不得將房屋建築用作生產經營或公共事業場所;嚴禁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違法改擴建(含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隔群租等情形)。
屬地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建設安全隱患應立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人等消除風險隱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在風險尚未解除前,要安排專人負責,動態跟蹤監管,落實管控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5 預警信息
5.1風險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建設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預警,並及時向事發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綜合研判後,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房屋建築產權人發現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風險隱患事發地人民政府對上報的風險隱患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的嚴重程度及本級政府處理能力決定是否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5.2重大風險隱患報告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相關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人必須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1)地震、雷電、強降雨、冰雪、山體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危及安全生產和住房安全,可能引發次生衍生建設安全事故;
(2)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隱患,可能引發重大、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3)發生可能導致重大、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的其他險情。
5.3預警信息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險情報告後,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應急指揮部,經市政府同意,向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部門發出預警通知。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落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個人發布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應急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5.3.1預警級別
依據建設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安全預警由低到高(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由省政府發布,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
5.3.2預警內容
險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有關預防措施、工作要求、發布機關、諮詢電話等。
5.4預警回響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預警通知後,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和事故發生。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對事故險情進行跟蹤監控,發現險情擴大時,立即提升預警級別。
橙色、紅色預警公告發布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5.5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6 信息報告
6.1報告時限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按照直接報告與逐級報告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可直接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2報告內容
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個人)、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和人員傷亡情況;事故工程基本程式履行情況和工程概況;事故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及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執業資格;市政基礎設施、企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和緊急搶險救援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報告單位、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緊急情況可簡要報告,詳細情況後續補充報告。
7 應急回響
7.1先期處置
7.1.1事發單位先期處置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科學自救,防止事故擴大。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4)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1.2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發生建設安全事故後,事發地政府按規定及時上報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預案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營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
(2)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3)實施交通管制,劃定警戒區域,隔離事故現場;
(4)及時轉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脅的民眾,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遇難人員及其親屬;
(6)根據救援需要,緊急調配應急資源,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2應急回響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應對與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市級、省級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回響啟動後,應急指揮機構可視事故危害控制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市級應急回響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7.2.1Ⅰ級應急回響
(1)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②初判發生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並採取回響措施,同時向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住建廳報告。
(2)應急回響
啟動建設安全事故Ⅰ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市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在市政府開設指揮場所,會商調度應急救援工作。
②向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一部署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省住建廳給予技術支持。
③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分析事故形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及時處置上報相關信息和事項。
④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⑤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涉及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市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協調有關媒體加強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
7.2.2Ⅱ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
①發生在重點企業或敏感時段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
②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同時向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住建廳報告。
市應急指揮部參照建設安全事故Ⅰ級應急回響有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7.2.3Ⅲ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企業或敏感時段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同時向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住建廳報告。在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住建廳的指導下,由市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7.2.4Ⅳ級應急回響
根據實際需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市應急指揮部視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技術支持。市應急指揮部及時調度會商應急處置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縣(市、區)政府應急救援請求給予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技術支持。
7.3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7.3.1現場管控
組織對事故現場採取交通管制,加強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維護現場秩序。及時轉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脅的民眾,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7.3.2現場監控
組織技術力量加強對事故現場的安全監測,採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7.3.3搶險救援
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搶險救援。
7.3.4醫療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和心理干預工作。
7.3.5環境監測
組織對事故現場及可能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採取控制措施。
7.3.6恢復設施
組織工程搶險力量,對損壞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給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恢復搶修,保障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對於短時難以恢復的,制定臨時過渡方案。
7.3.7應急保障
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調撥政府應急物資儲備,為受災民眾提供臨時生活保障。調集人員和相關設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徵用社會應急資源。
7.3.8市場監管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
7.3.9社會捐贈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捐贈款物。
7.3.10輿論引導
加強正面宣傳引導,依法打擊編造、傳播事故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
7.3.11善後處理
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理工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7.3.12事故調查
組織勘查事故現場,查找當事人、控制嫌疑人,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7.4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安全事故後,在省委、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住建廳的指導下由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市內主要新聞媒體、網站或者市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第一次新聞發布會,隨後根據事故處置情況適時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積極回應公眾關心的內容。
發生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後,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按照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情況適時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5應急結束
在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經消除後,負責組織事故應對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逐步解除部分或全部應急回響措施。
8 後期處置
8.1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事故賠償、應急隊伍及人員補助、徵用物資補償等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處置工作超出當地人民政府能力範圍的,當地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
8.2恢復重建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或重建損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恢復、重建情況。
8.3調查與評估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做出評估結論,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9 保障措施
9.1應急隊伍保障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對建設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專業應急隊伍是事故應對的骨幹力量,社會應急隊伍是事故應對的輔助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根據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區應急隊伍建設資源,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9.2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9.3應急物資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建設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9.4應急醫療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區專業化應急醫療隊伍建設,配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完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應急保障能力。
9.5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公路、鐵路等運輸保障,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人員、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受危害人員的優先通行,確保運輸通道安全暢通。
9.6治安維穩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接到事故報警或應急指揮部指令後,迅速派出警力抵達現場,設立警戒區,維護治安、交通和社會秩序,依法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9.7應急裝備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針對建設安全事故特點和應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裝備資料庫,確保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時能夠實現資源共享,快速調用應急救援裝備。
9.8緊急疏散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針對建設安全事故特點和緊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可與城區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相結合,也可與賓館、酒店等經營性場所協定安置避險人員,確保應急期間人員疏散和安置要求。
9.9技術力量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家庫,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抽調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障。
10 預案管理
10.1預案編制與審批
本預案由市住建局起草,按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省住建廳備案,抄送市應急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上級住建部門備案,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及部門(單位)應急職責,編制本部門(單位)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行動方案,經本部門(單位)批准印發實施,報行動方案對應專項預案牽頭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10.2預案演練與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並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建設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10.3預案修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國家有關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科學規範管理。
10.4宣傳與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設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要定期組織開展本地區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
11 責任與獎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或應急管理工作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2 附 則
12.1名詞釋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2.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1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
一、編制背景
根據《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在機構改革和相關部門職能調整的背景下,為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排除隱患、處置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市住建局在廣泛徵求各縣(市、區)、市直相關單位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編制了《平涼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涼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涼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三、應急預案主要內容
(一)總則
主要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4項內容,明確了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回響機制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市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回響,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設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並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領導下,負責組織應急救援;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別由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三)組織指揮機構
市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成立市級先期處置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先期處置工作。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市級較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處置工作。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較大以上城鄉建設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災害監測組、醫療救護組、社會穩定組、信息發布組、善後處理組、事故調查組。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市、區)黨委、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應對處置。
(四)風險防控
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人等要嚴格落實事故預防主體責任,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全全生產和房屋使用安全。屬地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建設安全隱患,應督促相關責任主體立即整改,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和消除隱患。
(五)預警信息
依據建設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安全預警由低到高(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由省政府發布,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由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建設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預警,並及時向事發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綜合研判後,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六)信息報告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七)應急回響
主要包括先期處置、應急回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回響結束5項內容。市級回響由低到高設定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回響4個等級,並明確了各等級回響條件及應急處置措施。
(八)後期處置
包括善後處置、恢復重建、調查與評估3部分內容,明確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同時明確了主要工作和事故調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九)保障措施
明確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政府對應急保障工作總負責,統籌協調,應全力保證應急隊伍、資金、物資、醫療、交通運輸、治安維穩、應急裝備、緊急疏散、技術力量9方面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十)預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上級住建部門備案,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及部門(單位)應急職責,編制本部門(單位)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行動方案,經本部門(單位)批准印發實施,報行動方案對應專項預案牽頭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責任與獎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或應急管理工作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十二)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11月4日印發的《平涼市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平政辦發〔2011〕3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