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甘肅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於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預案信息,預案內容,

預案信息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預案內容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分級標準
1.4 適用範圍
1.5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工作機構
2.2 任務分工及職責
2.3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應急處置
3.2 事後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
4.2 物資保障
4.3 醫療衛生保障
4.4 交通運輸保障
4.5 治安維護
4.6 通信、廣播電視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 則
6.1 預案修訂
6.2 預案解釋
6.3 預案實施
甘肅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科學高效的消防救援指揮體系,快速有效地處置高層、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場所及人員密集區等場所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級標準
Ⅰ級(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Ⅱ級(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Ⅲ級(較大)火災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Ⅳ級(一般)火災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傷10人以下;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指導全省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或需要省政府負責處置的Ⅰ級、Ⅱ級火災事故。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工作機構
成立省火災事故處置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廳長任副總指揮。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省文化廳、省工商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物價局、省旅遊局、蘭州鐵路局、民航甘肅監管辦、省氣象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消防局,辦公室主任由省消防局局長擔任。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定在省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部各成員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處置工作。當發生Ⅱ級(重大)火災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定在省公安廳消防局,並由其協調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
2.2任務分工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指揮全省範圍內發生的Ⅰ級和Ⅱ級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負責應急預案起草與實施工作,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火災事故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省教育廳:負責平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火災預防、火場逃生和其他應急知識的培訓,火災事故中涉及學生時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善後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道路交通管制、車輛人員疏散、警戒及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調動相關警種和部門保障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省民政廳:負責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救助和事故善後、撫恤工作;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開展死傷人員親屬接待、安置和安撫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進行遺物清點、保管和發放工作。
省財政廳: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救援期間提供建(構)築物的相關圖紙、數據等信息,為處置決策提供依據,並協調供水單位保障滅火救援期間消火栓自來水管增壓工作。
省交通廳:根據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協助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道路實施管制、疏導和保護;開闢快捷通道,保證滅火所用各類車輛安全通行。
省農牧廳:農村發生火災事故時,負責組織協調相關人員和單位參與火災事故處置。
省衛生廳:負責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衛生救援、傷員轉運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緊急調派醫務人員、搶救藥品和醫療設備;負責對消防部門所需急救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省文化廳: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發生火災事故時,負責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相關物資、經費、人員保障。
省工商局:協調市場經營管理者做好火災事故後的經營者安撫和市場恢復工作;督促市場經營管理者做好市場內商戶防火防災教育及消防措施落實工作。
省廣電局: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按照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發布火災處置相關信息和公告,為應急救援提供輿論保障。
省安監局:火災事故發生後,聯合相關部門對火災事故管理責任進行調查和追究。
省物價局:負責火災事故處置價值評估和事故損失核查工作,為災害事故處置提供相關依據。
省旅遊局:旅遊景區、古蹟遺址和舉辦大型觀光旅遊節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協調工作。
蘭州鐵路局: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需要調集鐵路運輸相關設備時,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民航甘肅監管辦: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期間需要調集航空運輸相關設備時,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天氣情況;指導應急現場氣象觀測和天氣預報預警服務等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火災事故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2.3 專家組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專業人才庫,並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直接參與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應對火災事故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會同有關部門整合資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台;加強農村火災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Ⅰ級、Ⅱ級火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屬檔案。
3.1 應急處置
3.1.1 信息報告
Ⅲ級及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消防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對於個別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全面、準確報告的,應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先行預報,並說明具體原因。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核實上報的信息,同時將有關領導關於火災事故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時傳達到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和消防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3.1.2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消防部門要立即採取滅火措施,先期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同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3.1.3 應急回響
當火災事故達到Ⅳ級標準時,所在地縣市區政府領導必須到達現場並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同時向市州政府報告;當火災事故達到Ⅲ級標準時,市州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向省政府報告;當火災事故達到Ⅱ級和Ⅰ級標準時,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省級應急預案並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同時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報告。當火災事故達到Ⅲ級或以上標準時,省公安廳消防局相關部門和人員要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3.1.4 指揮與協調
Ⅰ級、Ⅱ級火災事故,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市州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制定並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有關市州和部門提供滅火、後勤等相關應急保障;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事發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1.5 擴大應急
當發生Ⅰ級、Ⅱ級火災事故,事發地滅火力量不足時,由事發地政府或消防部門向上級機關請求增援,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對全省滅火力量進行跨區域調動;需要調集其他社會力量時,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上一級政府進行調動。
3.2 事後處置
3.2.1 善後處置
對火災事故中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火災後的建(構)築物進行安全評估。
3.2.2 調查與評估
Ⅰ級、Ⅱ級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後,省公安廳消防局在上級機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事發地市州政府和事發地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起因、性質、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並向上級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各成員單位要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工作。
3.2.3 信息發布
火災事故信息由省應急指揮部確認並同意後發布,未經確認的信息不得發布;參與火災撲救和調查的人員,未經省應急指揮部授權,一律不得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
4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火災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廣播電視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災區民眾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部隊是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企事業專職消防隊伍和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要在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納入全省滅火救援指揮體系,並接受消防機關的統一調動。同時,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發揮其在火災事故應急中的重要作用。
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消防力量的具體業務指導,並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滅火救援水平。
4.2 物資保障
省財政廳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火災事故處置期間的財力和物資保障;負責省級應急基本生活用品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和火災應急事故處置期間消防器材裝備和應急物資的調撥及緊急配送;負責為火災事故處置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4.3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指導督促各級衛生部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趕赴現場開展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協調省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並負責對消防部門所需急救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4.4 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廳和蘭州鐵路局、民航甘肅監管辦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5 治安維護
省公安廳和武警甘肅總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
4.6 通信、廣播電視保障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負責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時的通信保障和廣播電視的正常播出,確保通信聯絡暢通和各項命令順利傳達。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市州政府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省教育廳、團省委和省公安廳消防局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全省火災預防和應急管理宣傳及培訓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編印各類火災事故通俗讀本。
5.3 責任與獎懲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火災事故重要情況或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修訂
省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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