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1月11日發布的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月11日
現將《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一日
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分級標準
1.4 適用範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2 各成員單位職責
2.3 應急聯動機制
3 應急處置
3.1 應急回響
3.2 信息共享與處理
3.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回響程式
3.4 指揮與協調
3.5 新聞報導
3.6 應急結束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理
4.2 社會救助
4.3 社會保險
4.4 調查總結
5 保障措施
5.1 人員保障
5.2 車輛保障
5.3 設備保障
5.4 經費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宣傳教育
6.2 應急培訓
6.3 預案演練
7 附 則
7.1 預案修訂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
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全面提高應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式地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按照其嚴重程度,一般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Ⅰ級(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特別重大損害。
Ⅱ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傷或30人以上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重大損害。
Ⅲ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傷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較大損害。
Ⅳ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境內發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Ⅰ級、Ⅱ級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統一指揮、分級處置;聯動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應、果斷處置;科學高效、依法規範;協調一致、信息共享。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成立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衛生廳、甘肅保監局、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外辦、省氣象局、省公安廳消防總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隊長兼任。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定在省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部各成員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處置工作。當發生Ⅱ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定在省公安廳指揮中心,並由其協調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全面協調和指導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接報、整理、通報導路交通事故信息,匯總上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勘查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並通報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
2.2 各成員單位職責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基層公安機關實施現場保護、緊急救援、安全保衛、調查取證、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工作;根據情況對道路採取交通管制、疏導等措施。
省安監局:負責協調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應急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省衛生廳:負責協調有關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緊急組織醫務人員、搶救藥品和醫療設備參與救援;及時組織專家制定搶救方案,協調處理搶救中出現的問題;協助公安部門統計傷亡人數,並及時向省公安廳通報人員搶救情況。
甘肅保監局:負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開展理賠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後臨時生活救助。
省教育廳: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學生時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救援和善後工作;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緊急救援中的經費保障問題。
省交通廳:負責協助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道路實施管制、疏導和保護;及時修復損壞道路,保證道路暢通;開闢快捷通道,保障搶救車輛和物資運輸車輛通行;協助公安部門對肇事逃逸嫌疑車輛和人員進行調查,參與營運客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車輛運送滯留事故現場人員;協助公安部門組織調用施救工程車輛;對運輸企業和經營業主進行整頓,在駕駛員培訓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整改公路危險路段。
省外辦:負責協助公安部門處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善後事宜,聯繫涉外傷亡人員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事發地天氣情況,指導現場氣象觀測和天氣預報預警服務等工作;根據需要,調派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移動氣象觀測台,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氣象觀測和預報服務。
省公安廳消防總隊:負責協調事發地消防部門協助交警部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緊急救援及發生火災事故時的滅火施救工作。
2.3 應急聯動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災、車輛嚴重變形需破解時通知公安消防部門聯動;涉及人員傷亡時通知衛生急救部門聯動;涉及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甲類和乙類傳染病)人員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聯動;涉及正在押運罪犯車輛或運送大額鈔票、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車輛事故時通知武警部隊或相關部門聯動;涉及中小學生群死群傷事故時通知教育部門聯動;涉及運輸劇毒、易燃、易爆、輻射物車輛事故時通知防化部隊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聯動,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環保部門聯動。
3 應急處置
3.1 應急回響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各級政府要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回響。
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Ⅳ級標準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同時向市州政府報告;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Ⅲ級標準時,事發地市州政府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Ⅱ級和Ⅰ級標準時,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省級應急預案,並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指導處置,同時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回響隊伍,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單位。
3.2 信息共享與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為:事故發生信息、現場情況信息、經調查確認的詳細案情、事故原因及責任追究信息和善後情況信息等。
3.2.1 事故發生信息
事發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應急回響等級和聯動機制規定,確定信息共享範圍,通知相關部門聯動。
3.2.2 現場情況信息
現場搶救領導組根據掌握的最新信息,決定是否增加聯動單位,擴大信息共享範圍。
3.2.3 經調查確認的詳細案情
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安監部門共享(涉及刑事偵察秘密的除外)。
3.2.4 事故原因及責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安監部門共享(涉及刑事偵察秘密的除外)。
3.2.5 善後情況信息
由公安部門、民政部門、保險公司、公路交通部門共享。
3.2.6 事故信息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事故回響等級和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的同時,通過本級公安機關報送同級政府。
需要對外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負責事件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審核後發布。
3.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回響程式
3.3.1 成立現場搶救指導組
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後,省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搶救指導組,赴現場指導、協調事故現場搶救、原因調查及善後工作。現場搶救指導組組長由到達現場的省政府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到達現場的省公安廳負責人和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到達現場的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和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3.3.2 現場搶救各組職責及人員組成
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後,事發地市州政府根據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現場搶救領導組、現場搶救組、現場警戒組、事故勘驗調查組、情報信息組和善後工作組。
現場搶救領導組:負責對各成員進行分工,具體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搶救、原因調查及善後工作。組長由市州政府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市州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現場搶救組:負責組織人員、設備,赴現場開展救護、搶救,排除事故險情。組長由市州衛生局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市州公安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州衛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
現場警戒組:負責事故現場外圍警戒、秩序維持及安全保衛等工作。組長由市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州公安局抽調警力組成。
勘驗調查組:負責在搶救傷員過程中設定標記,勘驗現場;在現場搶救傷員工作結束、險情排除、勘查完畢後,指揮撤除現場;在事故調查階段負責勘驗屍體,查明傷亡人員姓名、車屬單位,走訪知情人,追查肇事車輛,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組長由市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抽調警力組成。
情報信息組:負責事故及調查情況信息收集、匯總,宣傳資料拍攝等工作,為現場搶救領導組決策提供依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及調查情況,配合新聞媒體適時開展宣傳。組長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擔任,成員由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抽調人員組成。
善後工作組:負責籌集或墊付醫療費用,聯繫傷員轉院、出院等工作,安撫傷亡人員家屬,協調保險公司、車屬單位開展理賠工作,支付相關費用。組長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事發地縣市區民政局、公安局抽調人員組成。如傷亡人員籍貫大部分為事發地之外同一縣市區,則傷亡人員籍貫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有關人員參加善後工作組。
3.3.3 擴大應急
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由現場搶救領導組根據情況抽調機動人員參加救援或通知相關部門緊急增援。
3.4 指揮與協調
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Ⅳ級標準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現場指揮、協調,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Ⅲ級標準時,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現場指揮、協調,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具體指揮、搶救工作,市州政府分管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當道路交通事故達到Ⅱ級和Ⅰ級標準時,省應急指揮部派員赴現場指導、協調,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具體指揮、搶救工作。
3.5 新聞報導
需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新聞信息時,由情報信息組根據調查確認的事實,報經現場搶救領導組同意後發布;涉及刑事偵察秘密及未經調查確認的信息不得發布;涉及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和處罰意見的信息,在正式結論作出前不得發布或發表個人看法;參與事故調查的所有人員未經現場搶救領導組授權一律不得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3.6 應急結束
現場搶救工作結束後由現場搶救領導組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宣布應急結束,安排後期處置工作。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法務部門依法進行,善後費用由承保保險公司和肇事車主解決。
4.2 社會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喪葬費用超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無力墊付的,由事發地政府墊付。
4.3 社會保險
保險公司可以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按照保險契約開展理賠工作。
4.4 調查總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總結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人員保障
各級政府要定期開展應急管理培訓,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素質。省政府根據道路交通發展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補充人員,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到位。
5.2 車輛保障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根據轄區內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狀況,歷年交通事故數量等,為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裝備必要的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車輛,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3 設備保障
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為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裝備必要的應急處置設備和器材。
5.4 經費保障
在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尚未頒布實施前,由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組織本級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農業等部門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6 監督管理
6.1 宣傳教育
省教育廳、團省委和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識,在學校普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6.2 應急培訓
在國中以上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考試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識教育,提高廣大民眾和駕駛員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急救能力;在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中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6.3 預案演練
縣市區政府每年要至少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市州政府每2年要至少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7 附 則
7.1 預案修訂
省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