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014年10月20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政辦〔2014〕129號印發《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體系及職責、事故報告制度、處置工作程式、綜合保障、附則6部分,由溫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6年印發的《溫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溫政辦〔2006〕1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政辦〔2014〕12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20日
通知,預案,

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溫政辦〔2014〕1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

溫州市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依據
(1)建立健全本市處置嚴重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提高處置嚴重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嚴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維護社會穩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的原則,強化搶救意識和大局觀念,服從指揮,各盡其責,保證處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進行。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的嚴重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產生重大社會影響,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後果已經或可能導致5人以上死亡的;
2.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嚴重後果的;
3.境內路段因颱風、暴雨、濃霧、塌方、土石流等惡劣天氣和地質災害及其它災害連續引發交通事故的;
4.導致省(部)級以上領導或重要外賓傷亡的;
5.其他可能引發嚴重後果急需聯合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1)市政府成立市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市政府工作聯繫副秘書長和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各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市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嚴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救援;及時掌握事故動態並按規定上報,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統一部署事件的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及其它重要事項。
(2)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履行日常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在嚴重道路交通事故處置中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3)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成立以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公安(分)局、安監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事故處置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任務,同時具體負責事故的現場處理、傷員搶救、排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
(4)事故處置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情況下設事故調查處理組、醫療救護組、現場安全保衛組、通訊聯絡組、宣傳報導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理組等。
①事故處理組:由縣(市、區)公安(分)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②醫療救護組:由縣(市、區)衛生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傷員醫療救護。
③安全保衛組:由縣(市、區)公安(分)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確保整個施救路線暢通,防止發生打、砸、搶和群體性鬧事。
④通訊聯絡組:由縣(市、區)安監局負責人任組長,公安局、通訊運營公司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在現場通訊沒有和能力不足的條件下,架設有線、無線通訊設備,保障現場通訊暢通。
⑤宣傳報導組:由縣(市、區)宣傳部負責人任組長,公安局、報社、電視台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根據事故處置總指揮的命令,統一口徑,發布信息、通報情況。
⑥後勤保障組:由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公安、衛生、交通、供電、供水、財政等部門的相關業務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調集處置事故所需緊急物資,妥善安排參加事故處置人員和傷員的飲食、休息,及其它後勤保障工作。
⑦善後處理組:由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兼任,縣(市、區)公安(分)局、民政、衛生、財政等部門和轄區鄉鎮(街道)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妥善處理死者後事,做好死傷家屬及傷者的安撫、賠償工作,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
2.2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對事故處置進行指導和協調,具體負責接警、現場處置、現場警戒勘查、組織救援、疏導交通、疏散民眾、調查取證、控制交通肇事者、實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調查和認定、損害賠償調解、事故責任倒查和向上級報告情況等。
(2)市安監局:協助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做好事故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處置,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根據市政府授權會同市公安局等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倒查。
(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道路的搶險搶修,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提供運輸車輛疏運事故現場人員及物資。
(4)市住建委:負責組織協調市政道路事故現場的搶險搶修,組織搭建用於處置事故使用的臨時建築,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排險物資器具和人員。
(5)市城管與執法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城市道路、路燈、供水、煤氣等公用設施的搶險搶修,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提供排險物資器具與人員,確保道路暢通。
(6)市衛生局:負責傷員的醫療救護和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織力量進行現場急救,並指導現場救護及防疫工作,確保“綠色通道”暢通無阻。
(7)溫州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打撈事故落水人員、車輛,提供水路交通工具。
(8)市公安消防局:負責事故現場人員搜救及滅火,破拆變形事故車輛,排除載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化學品車輛因事故造成的險情。
(9)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指導對危險化學品擴散、蔓延的控制工作,以及指導現場遺留危險化學品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
(10)市氣象局:及時提供事故現場以及周邊範圍的天氣情況。
(11)溫州電力局:負責事故現場的電力設施搶修,排除電力設施遺留的安全隱患。
(12)市民政局:協助做好死傷家屬及傷者本人的安撫、賠償工作,及時運送遇難屍體,妥善處理死者後事。
(13)市外辦:協助處理事故中傷亡的涉外人員的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14)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
(15)市教育局:負責協助處理事故中傷亡的學生的有關善後處理和配合調查事故責任等工作。
(16)溫州軍分區、武警溫州市支隊:按照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參與排險救援,協助公安部門維持現場秩序。
(17)溫州保監分局:負責監督各保險公司依法做好機動車保險的承保和理賠工作。
(18)市財政局:負責將處置嚴重道路交通事故和演練預案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市、縣(市、區)兩級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3 事故報告制度
3.1 報告工作程式
(1)最先接到報警的屬(當)地交警部門或公安其他部門,問明事故初步情況後,立即向本縣(市、區)交警大隊和公安(分)局指揮中心,由交警大隊和公安指揮中心向安監局(12350)及相關領導報告;
(2)縣(市、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接報後,立即向當地黨委、政府值班室和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及公安(分)局領導匯報情況;轄區交警大隊負責向市交警支隊報告;
(3)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報後,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公安廳及市公安局領導;市交警支隊負責向省公安廳交管局報告;
(4)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和事故發生情況,指令各相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組織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救援工作。
3.2 報告內容要求
(1)報告應簡明、扼要。要求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和事故的簡要經過,以及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後果或影響;
(2)遇有運載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遇颱風、暴雨、及暴雨引起的土石流或山體滑坡、高溫、乾旱、大雪、冰雹、地震、濃霧等惡劣氣象及其他災害引發的交通事故,還應報告現場環境危害情況;
(3)遇交通事故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涉及社會穩定、安全的事件,還應報告參加鬧事與圍觀民眾的大概人數、現場治安秩序、道路交通中斷和堵塞等情況,及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後果或影響;
(4)請求支援、指示內容要符合現場實際情況需要,要有針對性、合理性;
(5)其他確需報告的情況。
4 處置工作程式
4.1 先期處置
(1)事故發生地縣(市、區)公安(分)局各部門接到報警,問明初步情況後,應立即就近組織必要警力趕赴現場救援,同時報告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根據情況,應立即指令就近交警、醫療急救、消防、派出所、治安等部門和要求事故處置專家趕赴現場處置,並在第一時間內開啟交通事故傷員搶救“綠色通道”。
(2)出警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救助受傷人員、排除危險、管制交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控制交通肇事人、維護現場秩序等措施。
(3)前往處置的交警應該攜帶必要的現場勘查器材、安全防護器材等必需裝備。根據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放置警示器材,指揮或者引導車輛、行人繞行。遇運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遇惡劣天氣造成的交通事故,還應根據現場情況採取緊急疏散周圍人員和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4)確認肇事人後,視情況對肇事人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肇事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逸的,確定肇事車輛逃跑路線和方向,立即報告指揮中心及時布置堵截和追緝。
(5)轄區交警部門應當根據事故後果和現場情況,組織必要的增援力量趕赴現場參加處置,確保整個施救路線的暢通,並及時向縣(市、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反饋現場處置情況。
(6)縣(市、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根據轄區交警部門現場處置反饋情況,加派相關警種救援力量前往現場;同時報告上級請求上級部門支援和協調跨部門、跨轄區支援。
(7)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根據案情和縣(市、區)公安(分)局的請求,立即組織市交警、治安、通訊、後勤、消防、武警等相關警種人員前往事故發生地支援、協助、指導事故處置。
4.2 具體處置
(1)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的,要在事故發生地前沿設立臨時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即時召集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和下設具體職能小組負責人研究、部署具體處置方案,確定參加處置的各小組、部門工作職責,落實具體工作任務。
(2)按既定處置方案,參加處置的各小組、部門立即開展事故救援、維護秩序、調查取證、醫療救護、善後處理、消除遺留隱患、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3)根據處置情況變化,由總指揮部及時決定調整處置方案。
4.3 事故情況通報和宣傳報導
(1)事故基本情況及事故直接原因調查進展情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統一口徑,經事故處置總指揮同意後,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和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責任倒查情況由事故責任調查組研究同意後發布。
(2)及時宣傳報導事故處置中湧現的先進事跡。
4.4 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法追究交通肇事人的法律責任。
(2)需要進行行政問責調查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安監局會同市公安局、交通部門、市監察局和工會等部門成立事故責任調查組,並應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對事故責任進行倒查。
(3)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民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嚴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工作期限、報告提交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並按屬地管理原則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5 綜合保障
5.1 市救援力量與器材保障
(1)市交通運輸局:大客車、大貨車、大吊車,用於疏散事故現場人員及物資的設備。
(2)市公安局:事故勘查設備、應急救援車輛、指揮車、快艇、通訊器材、防暴裝備、野外紮營裝備。
(3)溫州海事局:海巡艇。
(4)溫州電力局:發電(機)車、架設臨時電力線路的物資與設備。
(5)市民政局:屍體運輸車。
(6)市城投集團:推土機、鏟車、挖掘機、裝載機、吊車、搭建臨時建築的設備和物資。
(7)市公用集團:供水、供氣、排水排險器具。
(8)市公安消防局:金屬切割機、液壓破拆工具組、支撐套具、滅火器材、強光照明器材、空(氧)氣呼吸器、隔熱服、防化服等裝備。
(9)溫州軍分區、武警溫州市支隊:應急救援車輛、防暴裝備、衝鋒舟、通訊設備、野外露營裝備。
(10)市衛生局:救護車、現場急救和消殺防疫設備物資。
5.2 組織紀律保障
(1)參加處置嚴重交通事故的全體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預案和應急指揮部、事故處置指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下設具體職能小組的命令、要求開展工作,應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於職守,靈活機動。當預案內容與應急總指揮和事故處置指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下設具體職能小組的命令不符時,以應急總指揮和事故處置指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下設具體職能小組的命令為準。
(2)參加共同處置的各單位應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提前預備好參加救援的人員力量和設備器材以及專業技術人員,並保持器材狀態完好和通訊暢通,做到招之即來,來則能戰。必須嚴格按照預案和事故處置總指揮、事故處置指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下設具體職能小組的命令,盡職盡責,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處置任務。
(3)所有參加處置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加強配合,做到協調一致,服從大局,形成合力,確保各項處置措施順利實施。
(4)對因違反預案或命令造成處置工作陷入被動或造成損害後果擴大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全市處置嚴重交通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的工作文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並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實施意見。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特殊情況及時修訂。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等單位,特別是學校、社區要把交通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宣傳內容,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本預案原則上每2年演練1次。
6.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6.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溫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溫政辦〔2006〕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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