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和諧黔西南創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黔西南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警機制,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增強事態控制、善後處置能力,建立指揮集中、協調一致、聯動有序、決策科學、保障周密、運轉高效、資源共享、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排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黔西南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本州境內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在省、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集中管理,並根據事故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實行分級負責制,分級發布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各職能部門的責任及指揮許可權。
1.4.2 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以事故發生地為主進行,按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的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1.4.3 就近救援、快速反應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由距事故現場最近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構作出反應,迅速調派人員、裝備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助行動,需要時可徵用事故現場附近的交通工具參與救助;事故的有關情況應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報告。
1.4.4 相互協作、整合資源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應充分調動公安、交通、民政、衛生、保險等部門的力量積極參與救助,及時化解險情,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等進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學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1.4.5 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應加強平時的應急反應演練,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做到反應快速、處置有效,並根據救援的需要協調武警、民兵與公眾參與救助。
1.5 道路交通事故現狀與趨勢
我州地形複雜,公路建設等級標準較低,道路周邊環境地勢險要,加上道路交通流量不斷增大及道路運輸企業的擴展,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呈現出死、傷嚴重,較大交通事故多發的特徵。
1.6 風險分析
風險車輛:主要有營運性客、貨車輛,旅遊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低速貨車,機車等。
風險時間:主要在元旦節、春運、五一節、國慶節、趕場天等。
風險道路:主要包括國省幹線公路、縣鄉道路、旅遊道路、安全防護設施缺乏的公路。
1.7 事故級別認定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質,造成不同損害結果的程度、受影響的範圍等要件,將道路交通事故劃分為一般、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級別。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極其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在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領導下,組建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公安局,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及頂效開發區管委會應參照本預案要求,建立相應的專門指揮部和日常工作機構,制定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2 州人民政府設立黔西南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長任指揮長,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公安局(州交警支隊)、州安監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州應急辦、州安監局、州監察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民政局、州衛生局、州消防支隊、州交警支隊、州農機服務中心、州人民保險公司、州太平洋保險公司、州電信公司、州移動公司、州聯通公司、州人民醫院、州中醫院等部門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公安局。
主 任:翟東風(兼)
副主任:華雄(兼職)、束克文
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聯繫名單附後。
2.1.3 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
①組織領導和指揮全州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②決定啟動和終止州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③組織力量處置較大以上交通事故;
④檢查督促各級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⑤制定本州道路交通事故專業救助力量、裝備、設施的發展規劃;
⑥根據需要,協調當地武警和民兵支援、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救助。
2.1.4 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①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指揮部決定。
②對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接警和受理,發布預警信息,確定事故性質和救援要求。
③制定並適時調整應急救援措施,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報告事故最新情況,總結評估應急救援行動。
2.1.5 成員單位職責
州政府應急辦:承接事故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中央、省和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州安監局: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組織或配合省調查組對責任事故涉及的有關人員和單位進行調查。
州監察局:負責對責任事故所涉及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對調查工作實施監督。
州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救援行動和善後處理正常進行,追捕責任事故逃逸人,對事故死亡、失蹤、受傷人員進行核實等工作。
州公安消防支隊:負責事故現場消防安全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洗消工作,組織搜救傷員。
州公安交警支隊: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和現場的勘驗,調查取證工作。
州交通局:負責應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徵集調度保障,應急救援交通工具所經道路、水域交通路線的暢通,負責調度指揮道路交通事故落水(失蹤、遇難)人員附近船舶進行救助。
州衛生局:負責組織醫護力量進入事故現場,組建臨時醫療點,全力搶救、轉運受傷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州民政局:負責對家庭生活困難的獲救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協助對遇難人員進行善後處理。
州農機服務中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涉及上道路行駛的低速貨車、拖拉機等農用車輛,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州人民保險公司、州太平洋保險公司:負責依法對保險車輛及人員及時進行理賠。
州電信公司、州移動公司、州聯通公司:負責保障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無線、有線通訊網路的暢通。
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並進行先期處置,按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初步情況,積極主動做好善後工作,保障各級應急救援隊伍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條件。
2.2 組織體系框架
框架圖附後。

預警機制

3.1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案後,要核實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傷人數或失蹤人數後,應按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通報同級協作部門,並按照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人員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態控制情況; 接處警情況;報告單位。
3.2 預警發布
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嚴重性、影響範圍、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發布預警。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程式
4.1.1 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情況啟動預案,指揮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
4.1.2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情況啟動預案,指揮協調州、縣兩級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
4.1.3 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預案,指揮協調省、州、縣三級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國家力量增援。
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處於啟動回響狀態。
發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外事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衍生大規模群體性堵路等治安事件,應按規定視情況報請啟動《黔西南州處置大規模群體性治安事件應急預案》。
4.2 應急處置程式
4.2.1 接警處理。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警後,要對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記錄,組織開展處置,並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
4.2.2 啟動預案。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做出是否啟動本預案決定,決定啟動預案後,立即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通知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處置隊伍進入現場,並調派所需裝備,現場指揮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
4.2.3 安排值班。本預案啟動後,立即實施24小時值班制度,迅速收集、匯總事故動態情況,做好值班記錄,隨時保持與事故現場的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根據工作需要緊急調度應急處理所需人員、裝備和物資,如事態擴大難以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4.2.4 解除預案。肇事車輛或人員等事故對象已脫離險境,污染源己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經全力救助無結果並經科學評估後,認定進一步的應急反應已無必要,即可宣布解除預案,並將實施應急處理工作的全過程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應急程式圖附後)
4.3 指揮和協調
4.3.1 根據本州道路交通事故特點,應急指揮應充分體現“就近救援、快速反應”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快速調動各種資源,或組織事發地城鎮社區、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降低或減少損害。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部,並將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處置決策及時傳達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4.3.2 現場指揮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避免多頭指揮。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州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領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領導、處置工作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州長(或其委派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立綜合協調組、人員清查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善後工作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導組等工作組。
4.3.3 現場指揮部職責
執行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迅速確定事故性質和救助要求,及時判斷事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救援方案; 組織和協調救助力量,指揮救援行動;迅速控制事態,跟蹤救援結果,調整救援方案;及時將現場各種重要情況向上級報告;做好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和;儘快幫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3.4 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及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為州安監局負責人。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在處置緊急事故時,可以歸併後勤保障工作,即落實應急物資、通訊、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員清查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局負責人。職責:對死亡、失蹤、受傷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整理人員名單,進行戶籍處理。在處理緊急事故時,可以歸併安全保衛工作,即組織警力對現場進行警戒、控制。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為州衛生局負責人。職責:組織、調度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提供搶救、轉移和收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事故現場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交警支隊負責人。職責: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違法行 為,判明事故責任,評估事故損害後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議,形成事故成因分析報告。
善後工作組:牽頭單位為州民政局和州各保險監管部門負責人。職責:妥善做好死亡(失蹤)、受傷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民政部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死亡人員的屍體處理,並對家庭特別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傷亡人員提供臨時生活救助;轄區內保險公司要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理賠,協助現場指揮部做好現場搶險救援和社會穩定工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交警支隊負責人。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為州委宣傳部負責人。職責:統一組織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情況。
機動處置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局負責人。職責:服從指揮調動,完成指揮部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4.4 擴大應急
當道路交通事故在本地難以處置時,由事發地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的,同時報請啟動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擴大應急決定做出後,由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且本州力量難以勝任時,由州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並報請州委、州政府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家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4.5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與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的救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如:參與油類泄漏或化學危險品搶險行動的人員,由消防部門提供防護裝備等),並在作業時穿戴。
4.6 社會力量動員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專業應急救援力量薄弱不能勝任時,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動員民間力量參與救助。
4.7 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體現知情、客觀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由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發布較大以上事故相關信息,公開的內容一般為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損害後果及救助情況。較大事故報導,應經州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核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導,應經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核實;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導應經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批准。
4.8 應急結束
應急預案的解除,由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情況,經過核實後,宣布解除。
5.信息共享和處理
5.1 信息採集
5.1.1 以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為樞紐,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信息管理系統,連線省、州、縣三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實現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5.1.2 常規信息採集:利用有線或無線傳輸方式,對車輛所有人、經營人、乘客或通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集有關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及道路、損失、救援情況等信息。
5.1.3 現場信息採集:利用詢問、錄音、照相、錄像等設備,以及法律允許的手段,通過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車輛行駛記錄、資料及其他的原始文書資料,檢查車輛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核實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狀態、技術狀態,檢查車輛及貨物的損害情況及人員傷亡情況,勘查事故現場並蒐集物證,進行技術鑑定等採集信息。
5.2 信息處理
5.2.1 州、縣級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發生的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5.3 信息交流
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關行業的,還應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5.3.1 遇到火災、爆炸導致的交通事故,及時向消防部門通報。
5.3.2 遇到事故車輛墜入江河的,及時向海事部門通報。
5.3.3 交通事故中的傷亡、失蹤人員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國人員的,及時向外事部門通報,由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處理。
6.善後處理
6.1 善後處理
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遺體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處理,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負責承擔相應善後事宜。
6.2 社會救助
社會所捐款物,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審計部門監督使用。
6.3 保險
所有機動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所有人或經營人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故車輛或人員參加保險的,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及時理賠。
6.4 調查和總結
負責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結束後,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調查結論,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製作事故綜合報告,提出經驗教訓及改進建議,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
7.保障措施
7.1 裝備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包括交通工具、急救藥品、器械、通信工具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一旦需要調動,必須保證可用、適用。公安、衛生、通信、交通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7.2 資金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7.3 醫療保障
衛生主管部門迅速組織調度醫護力量進入事故現場,搶救、轉運和收治受傷人員。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迅速進入事故現場,維持治安秩序,保障搜救、調查、善後等工作有序開展,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7.5 通信保障
應急救援期間,由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保障現場指揮部應急通信的需要。
8. 附則
8.1 下列用語是:
8.1.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8.1.2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8.1.3 救援,是指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和裝備,確定事故位置,開展拯救人員活動,為其提供醫療或其他服務,並將其轉移至安全地點的行動。
8.2 本預案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勢變化,主管部門或協作部門職能調整等因素由預案管理部門及時修訂。
8.3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情況與救助效果,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有重大過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本預案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
8.5 本預案自行文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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