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為保護沿江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水上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能夠快捷、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庫區社會穩定而制定的應急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冊亨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適用地區:冊亨縣
- 分類:預案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總則,事故級別認定和風險分析,組織機構與職責,信息傳送與報告,應急回響程式,後期處置,保障措施,
總則
(一)編制目的
保護沿江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水上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能夠快捷、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庫區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堅持“以救為主,防救結合”、“救人為先、救物稍緩”的大原則,具體操作應遵循“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協調一致”以及“乾群結合”、“警民結合”、“快速高效”等原則。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貴州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黔西南州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冊亨縣轄區南、北盤江水域上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現狀
冊亨縣地處南、北盤江下游,兩江交匯夾角區,擁有水域航道226公里,轄8個涉船鄉鎮,20個行政村。截止2010年3月底共有各類船舶476艘,停靠點分散在岩架碼頭、沿江渡口、八渡港口以及沿江村組水域自然村寨。
事故級別認定和風險分析
(一)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令[2002]5號),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級標準按下表執行:
水上交通事故分級標準表
重大事故 | 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小事故 | |
3000總噸以上或主機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 |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 |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
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或主機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 |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 |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
500總噸以下或主機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 | 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 | 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
(二)風險分析
我縣水上交通運輸還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船員素質低,船舶質量低標準,安全投入少、設施設備落後,水上交通運輸存在不少問題和安全隱患。
1、船舶:風險船種主要是南、北盤江冊亨轄區內的運輸船舶和擅自改變用途載客的自用船、漁船等,活動頻率高,發生事故可能性大;其主要風險要件包括冒險航行、操縱技術、船體結構、船舶穩性、實載浮態、操縱系統、消防設備、救生設備、防污染設備等。
2、時間:風險時間主要包括元旦節、春節、五一節、國慶節、洪汛期、沿江輪迴趕集天、學生放假、民俗風情節日等,由於此期間出行人員集中,船舶運行頻繁,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大。
3、水域:風險水域主要包括我縣轄區的南、北盤江。
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成立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交通局局長、縣海事處處長、縣安監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局、縣海事處各基層海事所、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參與。下設辦公室在縣地方海事處,由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1、指揮部主要職責:全面了解水上交通事故基本情況,制定處置對策;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匯報情況,統籌調配人員及設備物資,指令有關部門控制事態;發布有關法規、命令、通令、通告;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請求、調動武警力量;組織救援工作;及時制定搶險救援工作方案,確保搶救工作順利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水上交通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接到水上交通事故報警,迅速核准情況,立即向指揮部報告;負責傳達指揮部指示和命令,組織協調應急分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及相關交通裝備參加救援工作;收集、整理事故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的各類情況信息,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對策和建議;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報告情況,傳達上級領導指示、命令,及時向指揮部領導反饋有關內容,當好指揮部參謀助手。
3、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監測、監控,統一收集掌握全縣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水運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向縣兩辦和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發布預警信息;負責組織水上交通事故專業搜救隊伍,培訓指揮及搜救人員;落實專項工作經費,組織並儲備救援裝備,組織開展應急反應演習。
縣海事處:負責接事故報警並迅速核准情況,向指揮部報告;對事故原因、船舶、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鑑定,對當事人詢問、筆錄,及時報告調查情況,為上級提供決策依據。
縣安監局:配合海事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責任,評估事故損害後果,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並形成報告。
縣財政局:負責確保應急工作經費、年度專項工作經費和編制縣海事專業監測搜救裝備、設備建設規劃的經費撥付。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搜救行動和善後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追捕責任事故逃逸人;對死亡、失蹤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整理死亡、失蹤人員名單,進行戶籍處理;配合交通海事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詢問、筆錄;搞好事故現場的道路疏通及安全保衛工作。
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入事故現場,組建臨時醫療點,實施搶救、運轉和醫治傷病人員。
縣民政局: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根據需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贈,做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調動力量,全力參與做好事故的現場處置工作。
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協同做好漁船事故處置工作,調動漁政監管裝備、人員和協調機動漁船參加援救行動。
縣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
縣電信局:負責協調保障現場搜救指揮應急通信暢通。
縣水利局:負責及時提供電站瀉洪、調水信息。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調配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並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定額管理、協調和指導。
(二)設立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領導小組。由縣交通局副局長任現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縣海事處副長處長任副組長,成員從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抽調。具體職責:直接對指揮部負責,接到報警後及時趕赴現場,根據現場情況實施指揮調度;隨時向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提出工作建議;負責指揮部各項指令和任務的傳達和組織落實。
信息傳送與報告
水上交通事故的組織機構為信息監測和報告主體。組織其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監測和上報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一)信息報送渠道及程式:開通統一報警電話,設在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直接接收事件發生地的信息報告。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信息後,應立即報告給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並按照指揮部指令,將有關信息報告縣委、縣政府,經請示縣委、縣政府同意後,報上級政府和部門。
(二)信息報送:突發水上交通事故後,要立即上報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一般事故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預警信息,要在24小時內上報到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詳細信息隨調查和處置工作進展隨時續報。
(三)信息交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信息後在向指揮部和上級部門報告的同時,要將情況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預測、預警信息要嚴格堅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範圍。
(四)信息監管: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組織機構要加強信息的監管,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按照信息報告交流範圍的要求,科學確定信息交流範圍。指揮部辦公室要對收到的信息認真審核和全面詢問,詳細登記報告人和報告電話等信息備查。
應急回響程式
(一)應急回響程式
1、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現場實際狀況,啟動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及辦公室功能,快速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況,預測事故嚴重程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及時上報,為領導決策部署提供第一手資料。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進行總體工作部署。
2、按照指揮部指令,現場指揮領導小組組織水上營救基本力量火速攜船隻、車輛等基本設施趕赴現場,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民眾轉移疏導和秩序維護工作。同時根據事故情況,通知醫療人員及時到場參加救援工作。
3、在現場救援人員不能夠滿足工作需要時,現場指揮領導小組應及時與指揮部聯絡,迅速安排增員備勤事宜,動用增援力量。
(二)應急處置程式
1、接警處理。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後,要對報告的事故相關內容進行記錄,組織先期處置,並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海事主管部門匯報。
2、啟動預案。應急領導小組對接報信息及時判斷,作出是否啟動預案決定。決定啟動預案後,立即組織成立現場領導小組,通知應急成員單位組織力量進入現場,並調派所需裝備。現場領導小組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值班安排。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迅速收集、匯總險情和事故動態,做好值班記錄,隨時保持與險情和事故現場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根據需要緊急調度應急處置所需人員、裝備和物資,若事態擴大難以控制,及時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4、擴大應急。
當水上交通事故在本縣難以處置時,由縣應急指揮部報請上級應急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後,由上級應急指揮部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時,由上級應急指揮部確定,報請同級政府同意,以政府名義向省或國家海事搜救中心請求支援。
5、應急人員安全防護。進入現場參與搜救行動的救援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配戴必要的安全保護裝備,嚴格按規程作業。
6、新聞報告。新聞報導必須經過縣人民政府批准統一發布。發布公開的內容一般為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損害後果及救助情況。
(三)應急指揮程式
1、應急指揮工作機制
以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為主導,各個事故協調職能部門為輔助,現場指揮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協調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協同配合。
2、處置工作組具體職責
現場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組、搜救打撈組、人員清查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善後工作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導組等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協助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在處置緊急事件時,可以歸併後勤保障工作,即落實應急物資、通迅、生活等保障措施。
搜救打撈組: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為縣海事機構、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搜救設備和人員實施具體的搜救行動;組織打撈沉船和失蹤人員,收集和清除污染、礙航物。
人員清查組: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為縣公安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對死亡、失蹤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整理死亡、失蹤人員名單,進行戶籍處理。在處置緊急事件時,可以歸併安全保衛工作,即組織警力對現場進行警戒、控制。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為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救治和轉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事故調查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海事機構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責任;評估事故損害後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議;形成事故報告。
善後工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民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並對符合條件的獲救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負責人為縣海事機構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其責任人為縣人民政府新聞單位及其負責人。主要職責是統一組織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
3、現場指揮
(1)應急開設。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提供現場指揮部運作需要的信息、通信、治安等相關保障。
(2)應急處置。根據現場情況、相關預案和領導指示,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各單位行動,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以治安、專業水上交通救援和屬地公安機關力量為實施處置,加強治安管理、交通保障,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善後工作,防止出現事件“放大效應”。擬寫緊急處置書面情況報縣委、縣政府,經審閱同意後,再報州委、州政府和州交通局、海事局等上級部門。
(四)應急解除
應急預案的解除,根據險情及事故現場搜救情況,經過核實,分別由各級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宣布解除。應急預案解除後,現場指揮部指定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有有關主管部門向縣政府或縣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交處置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進一步加強防範的措施等。
後期處置
善後處置
1、恢復社會秩序。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結束後,屬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迅速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開展好善後安置工作,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2、評估與核實。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調查事件影響範圍,評估、核實損失情況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情況,報指揮部。
3、社會救助。屬地政府和民政部門要設立事件發生地民眾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作好民眾安置和生活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屍體,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水上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交通航務機構組織專業隊伍實施。
5、社會保險
鼓勵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參加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後,保險機構要儘快開展調查,及時理賠。
6、調查總結
海事機構在調查取證結束後,依據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建議,製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機構。
保障措施
(一)物質保障
根據事故發生地特點,屬地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備足車(船)用油、救生繩、救生衣、救生圈、船衣、螺旋槳、船用火花塞、船用油門拉線、擔架等必需救援物資,充分滿足救援工作需要;縣、鄉鎮人民政府及事故處置主管部門可依法徵用所需物資,處置結束後,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毀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二)隊伍保障
特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力量主要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部門人員和志願人員組成。特大或特別重大事故,視情況需要可請求武警部隊、消防大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共同參加搶險施救。
(三)資金保障
海事專業監測、監控、信息傳輸、搜救裝備及設備建設資金和應急工作經費,按計畫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主要用於預防、控制、處置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搜救裝備、儲備更新和維護。
(四)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進入事故現場,組成臨時醫療點,組織實施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
(五)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迅速進入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依法控制有關責任人,保障搜救、調查、善後工作有序開展,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六)通信保障
指揮部辦公室設立應急報警電話,並向社會公開。事故發生後,應急指揮部人員行動電話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網路服務和固定電話(辦公室電話)具體保障方式由電話部門負責安排。
八、附則
1、本預案一經啟動,在未接到縣政府宣布停止實施應急預案、解除緊急狀態的命令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解除緊急狀態。
2、本預案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勢變化,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3、對違反本預案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