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推進應急處置的法制化、科學化、制度化建設,提高處置能力,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市發生後的組織搶險施救、勘驗取證、疏導交通、反饋信息、處理善後等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切實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和諧資陽、平安資陽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類別:辦法
- 地區:資陽市
- 時間:2007年7月19日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資府辦發〔2007〕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應急預案
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範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2.2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諮詢機構
2.3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力量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分析
3.2 預警信息發布
3.3 預警預防行動
4 險情分級及報送
4.1 險情分級
4.2 險情信息報送及處置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先期處置
5.2 分級回響
5.3 應急回響結束
6 善後處置
6.1 傷員的處置
6.2 獲救人員的處置
6.3 死亡人員的處置
6.4 社會救助
6.5 保險賠付
7 信息發布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8.2 應急力量和應急裝備保障
8.3 應急技術保障
8.4 人員安全防護
8.5 醫療衛生保障
8.6 資金保障
8.7 宣傳、培訓與演習
8.8 監督檢查
9 預案管理與更新
9.1 預案管理
9.2 修訂與更新
10 責任與獎勵
10.1 獎勵
10.2 責任追究
11 附則
11.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11.2 解釋部門
11.3 預案實施時間
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推進應急處置的法制化、科學化、制度化建設,提高處置能力,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市發生後的組織搶險施救、勘驗取證、疏導交通、反饋信息、處理善後等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切實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和諧資陽、平安資陽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防應結合。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後的及時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少事故誘發因素。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建立以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應對機制,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區域、性質、等級及實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實施分級管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應急機構實施應急指揮。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資陽市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和參與事故處置活動的單位、設備、設施及人員。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為加強領導,確保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有序開展,市政府成立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中心)。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副指揮長:市政府聯繫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局長、市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長、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市衛生局分管副局長。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確定應急救援方案,統一協調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各成員單位、駐資部隊、武警、縣(市、區)政府對道路交通事故開展應急工作。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值班和應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蒐集、上報事故傷亡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並提出具體的應急行動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市應急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更新和管理,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演練和演習,建立與相鄰市州應急合作、聯動機制;承擔市應急中心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應急中心成員由下列單位組成,並根據各自職責,承擔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後處理等應急工作。
(1)市安監局:協調、監督有關單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反應,為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道路交通事故險情報告,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受市政府委託組織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市公安局:承擔市應急中心賦予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反應行動,負責組織調動公安系統力量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行動;維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治安、交通秩序,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和車輛徵用;負責事故現場的勘查、調查和交通事故認定以及查處道路交通違法犯罪案件。
(3)市交通局:負責組織調動交通系統力量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行動;負責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運營車輛事故。
(4)市民政局:負責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遺體的殯葬處理工作,對生活困難的傷亡人員家屬,協調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臨時救助。
(5)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地方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對道路交通事故獲救人員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分級啟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6)市財政局:負責提供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相關資金保障。
(7)市環保局:遇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環境重大污染時,負責污染危害的環境應急監測,協助公安和安監部門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已造成的環境污染,減輕環境污染危害。
(8)市電信、移動公司: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行動中通信暢通提供保障。
(9)市氣象局:為市應急中心提供事故地重要天氣信息及預報,根據應急行動需要開展現場氣象觀測和服務保障。
(10)市旅遊局:參與旅遊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負責組織險情路段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參與處理因旅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1)市武警、消防支隊:根據市應急中心的要求,負責協助公安部門參與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行動。
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市應急中心的組成和職責,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
2.2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諮詢機構
市道路交通應急救援專家組由安監、公安、水利、消防、醫療衛生、環境、地質、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為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參與相關道路交通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必要時參與現場相關工作。
2.3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力量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由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隊伍組成。同時設立救援物質倉庫,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日常管理,確保應急救援專用。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分析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設信息;以及可能威脅人身、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信息。
(1)氣象部門對災害性天氣(如大霧、冰雪、暴風雨)進行監測分析和預報,為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氣象依據;
(2)國土資源部門對地質災害(如山體滑坡、土石流、地震)進行監測分析,預報可能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及安全形勢進行監測分析報告,預報可能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
(4)其他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社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
3.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歸口管理。市氣象局、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各自職責在播發氣象、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時,應同時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災害預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傳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及時向運輸單位及運輸業主通告。
3.3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根據風險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並及時通報有關單位;有關單位、車主和人員注意接收預警信息,並視其危害程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4 險情分級及報送
4.1 險情分級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身安全、空氣品質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道路交通事故險情信息分為四級。
4.1.1 特別重大險情信息(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危險化學品嚴重危及車輛、人員生命或轄區環境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將造成重要道路交通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髮生嚴重交通堵塞48 小時以上;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4.1.2 重大險情信息(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道路交通事故;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將造成重要道路嚴重損壞,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髮生交通堵塞24 小時以上、48 小時以內;
(3)其他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4.1.3 較大險情信息(Ⅲ級)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道路交通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4.1.4 一般險情信息(Ⅳ級)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道路交通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4.2 險情信息報送及處置
4.2.1 報送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其所有人、裝載情況、人員傷亡及救助情況等。
4.2.2 報送時限及信息處置:各縣(市、區)政府、安監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Ⅲ級以上的險情信息時,應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中心報告,並同時向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中Ⅱ級以上險情信息,市應急中心應在4 小時內向省應急中心報告,並報告省安監局、省公安廳交管局。其他接報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險情後,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接到任何級別的險情信息後,應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並向有關管理部門通報;經核實屬實的,應立即向市應急中心報告。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先期行動
道路交通事故經評估核實後,應急機構應根據險情等級以及當時的氣象,擬定並實施應急計畫,確定派出應急力量。屬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應急中心負責人、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協調應急和處置工作,並通知有關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市應急中心值班機構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採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儘可能詳盡地掌握情況,跟蹤事態;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應急方案,及時向施救現場提供指導,並向市應急中心領導報告。
5.2 分級回響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反應按照事故等級從低到高依次分級回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事故轄區內最低一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應首先進行回響;根據事態發展和傷亡情況,從低到高逐級回響。
5.2.1 一般險情和較大險情應急回響(Ⅳ、Ⅲ級)
一般險情、較大險情應急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並啟動應急預案,縣(市、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分中心組織、指揮、實施應急行動,有關部門專家和人員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積極有效救助措施,儘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屬較大險情的,市應急中心相關單位責任人應趕赴現場,指導應急工作開展。必要時,縣(市、區)應急分中心可報請市應急中心派出工作組,協助做好應急工作。
5.2.2 重大險情應急回響(Ⅱ級)
重大險情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啟動應急預案,市應急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實施應急行動,有關應急成員單位領導和人員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應急行動開展,儘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3 特別重大險情應急回響(Ⅰ級)
特別重大險情應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事發地縣(市、區)、市、省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省應急中心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應急行動。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機構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超出國務院認定的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5.3 應急回響結束
當道路交通事故險情已徹底消除、或事故傷亡人員已得到救助、或應急環境特別惡劣,嚴重危及救助人員生命安全時,在報經相應的應急中心領導批准後,即可終止應急工作。應急行動終止後,各級應急中心辦公室應對應急情況進行評估,對險情或事故的損失情況進行統計(包括人員失蹤、人員傷亡和救助情況等),並將結果報省、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
6 善後處置
6.1 傷員的處置
由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對獲救傷病人員進行救治。
6.2 獲救人員的處置
由獲救人員所在單位、鄉鎮或村、社負責對獲救人員安置,當地民政部門予以協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台辦或外事僑台辦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由公安部門或外交部門按有關規定安置。
6.3 死亡人員的處置
由當地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協助有關喪事承辦單位辦理死亡人員遺體的殯葬處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員的,由當地政府港澳台辦或外事僑台辦負責處置。
6.4 社會救助
對事故中死亡人員家屬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救助。
6.5 保險賠付
事故車輛參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或事故傷亡人員參與了社會保險的,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並積極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6.6 調查評估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應急終止後,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對險情原因、事故損失、應急行動、救助效果、經驗教訓等進行評估分析,在規定時間內寫出調查報告。(較大和重大事故10 日,特別重大事故20 日)
7 信息發布
道路交通事故和險情信息發布按照資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執行。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車輛概況、駕駛員、損失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後處理情況);擬採取的措施和公眾關心的其他情況等。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充分利用現有通信手段,實現有線電話、移動通信、衛星電話、無線電台等現代通信資源的互聯互通,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部門要保證事故現場應急通信暢通,必要時啟動應急通信車或其他特種通信裝備。市應急中心及縣級應急分中心應建立本地區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通訊聯繫信息,並實時維護,保證應急機構與應急力量之間通信暢通。
8.2 應急力量和應急裝備保障
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應負責收集本地區可參與道路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地區道路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專業救助力量應按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設備。現場附近的車輛,在不嚴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迅速參與應急行動。當應急力量不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和人民民眾參與應急救援。
8.3 應急技術保障
由各級應急中心辦公室負責,在安監、公安、交通、水利、消防、醫療衛生、環保、地質、氣象、安全管理人員中選聘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負責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技術諮詢。專家組由有關部門推薦,市應急中心聘任。
8.4 人員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由本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登記,進行醫學檢查,發生人身傷害的立即採取救治措施。遇險人員安全防護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定相關應急成員單位具體落實,並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響範圍內涉及設施及人員安全防護或周圍人員安全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採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8.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地方衛生部門、各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明確道路醫療救援、傷員移送和收治的任務;做好事故現場疾病預防和衛生監控。
8.6 資金保障
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承擔應急保障資金。
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按規定使用、管理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定期向同級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8.7 宣傳、培訓與演習
市、各縣(市、區)應急中心應以適當方式開展道路應急知識宣傳,公布道路應急預案信息;組織開展道路救援人員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全民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適時組織專業救助力量進行應急救助演練。
市應急中心應每年舉行一次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項目的單項演習,並將道路醫療諮詢和醫療救援納入演習內容;每2年組織一次綜合演習,不定期與毗鄰市、縣(市、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機構舉辦聯合演習。
8.8 監督檢查
市應急中心執行本預案的情況,由市政府監督檢查;縣級應急分中心執行預案情況、協調救助力量到位情況、現場應急處理措施落實情況,由市應急中心或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9 預案管理與更新
9.1 預案管理
市應急中心負責《資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應急中心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相關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絡的更新,相關成員單位每年1月份將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以書面形式報市應急中心辦公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應的應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訂本地區道路交通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應急中心和市公安局備案;
9.2 修訂與更新
本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或評審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由市公安局負責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預案修訂較大或經過多次修改後,市公安局應將預案更新,並發相關單位和部門。
10 責任與獎懲
10.1 獎勵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補償或獎勵。軍人或其他人員參加道路應急行動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對在參加道路應急行動中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按照規定可申報革命烈士。
10.2 責任追究
對未按本預案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道路險情、事故;故意遲報、瞞報、漏報相關重大情況;組織救助不及時造成傷亡面擴大或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收到遇險救助報警信號,既不報告又不救助;或事故現場過往車輛,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進行救助;或不服從統一救助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附則
11.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11.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