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外文名:Emergency plan of railway traffic accident in Gansu Province
  • 發布日期:2009-04-15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2009]68號
【發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2009-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甘肅省
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甘政辦發[2009]6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各成員單位職責
2.4 信息聯絡員
3 分級標準
4 預測、預警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2 事件處置原則
5.3 應急回響
5.4 成員單位應急預案啟動
5.5 相應預案終止
5.6 相關信息對外發布
6 後期處置
6.1 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6.2 損失評估
6.3 分析總結
6.4 改進措施
7 附 則
7.1 預案修訂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
甘肅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鐵路運輸秩序,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1.2 編制依據
依據《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蘭州鐵路安全監管辦甘肅省轄區內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均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逐級負責,應急有備,處置高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由聯繫鐵路運輸工作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聯繫鐵路工作的副秘書長、蘭州鐵路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轄區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處理工作;轄區內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預案,未到達事故現場前,負責前期組織、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發生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預案,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各專業工作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開通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諮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2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蘭州鐵路局,辦公室主任由蘭州鐵路局局長兼任。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定在省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部各成員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處置工作。當發生Ⅱ級(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定在蘭州鐵路局,並由其協調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繫,落實省應急指揮部的安排部署;組織協調事故現場救援工作;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總結並按時上報;對預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負責制定預案演練計畫,並組織協調預案演練工作。
2.3 各成員單位職責
蘭州鐵路局:負責發布救援命令和事故通報;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確定事故應急救援
具體實施方案,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事發地政府、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提供支援;組織安排旅客疏散、轉乘,採取措施恢復行車秩序,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鐵道部報告;組織事故處理後勤保障工作,向事故現場工作人員和滯留旅客提供必要食品,做好旅客安撫工作;組織做好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接待等工作。
省安監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解救和疏散遇險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實施現場交通管制;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對事故現場遺留財物進行清點、登記並妥善保管;負責事故現場旅客、貨物及沿線滯留列車的安全保衛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事故處理期間衛生救援、傷員轉運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2.4 信息聯絡員
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2名聯絡員,負責相關事宜聯絡溝通、指令傳達等工作,聯絡員變更要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 分級標準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規定,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4個等級。
Ⅰ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5)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Ⅱ級(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5)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6)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7)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Ⅲ級(較大)鐵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5)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6)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7)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Ⅳ級(一般A類及B類)鐵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鐵路交通事故:
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繁忙幹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4.客運列車脫軌1輛;
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7.機車大破1台以上;
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繁忙幹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5.客車大破1輛;
6.機車中破1台;
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 預測、預警
蘭州鐵路局負責事故信息收集、核實和報告,同時預測事故發展趨勢,發布安全預警信息,制訂相應預防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蘭州鐵路局要將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省應急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信息,做出相應的安排部署。
5.1.1 信息報告原則
鐵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及時準確的要求進行報送。
5.1.2 信息報告程式
發生鐵路交通事故時,蘭州鐵路局要在2小時內向鐵道部和省政府分別報告,同時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各接警單位、部門要按照工作許可權、職責,及時向本系統、本行業的上一級單位報告。
5.1.3 信息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月、日、時、分)、地點、區間(站名、線名、公里、米)、線路條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2)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
型號、部位、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運行速度,關係人姓名,客車車輛配屬單位,值乘人員所屬單位。
(3)旅客人數,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等。
(4)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情況。
(5)機車車輛脫軌輛數、線路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6)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情況。
事故報告後,人員傷亡、脫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續報。
5.2 事件處置原則
反應迅速、專業對口、各方參與、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
5.3 應急回響
當發生Ⅰ級鐵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並與鐵道部協商制定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措施,
必要時報請國務院成立國家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處置。
當發生Ⅱ級鐵路交通事故時,省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同時與其他省區市進行協商制定處置措施,並將結果報告鐵道部。
當發生Ⅲ級鐵路交通事故時,蘭州鐵路局能夠單獨應對的,由其與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共同處置。需要跨部門協調應對處置的,由省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
當發生Ⅳ級鐵路交通事故時,由蘭州鐵路局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4 成員單位應急預案啟動
本預案啟動後,各成員單位要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立即啟動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在職責範圍內開展處置工作,防止事故升級擴大。
5.5 相應預案終止
省應急指揮部根據鐵路交通事故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決定終止實施本預案。同時,各成員單位根據事故處置情況,決定終止本系
統應急預案,並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
5.6 相關信息對外發布
根據處置鐵路交通事故需要,實行新聞發布制度,由省應急指揮部指定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未經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採訪或對外發布信息。
省應急指揮部協調各媒體,統一宣傳口徑,及時、準確報導事故有關情況,澄清事實,正確引導輿論。
6 後期處置
6.1 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許可權、職責對鐵路交通事故進行全面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2 損失評估
蘭州鐵路局負責對鐵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並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
6.3 分析總結
鐵路交通事故處置完畢,負責事故處置工作的成員單位應在處置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採取的措施、處置結果和防範措施。
6.4 改進措施
各成員單位要及時總結事故應急處置經驗,汲取教訓,並針對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尋找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辦法。
7 附 則
7.1 預案修訂
省應急指揮部要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蘭州鐵路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蘭州鐵路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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