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已經2014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67號
  • 【發布日期】:2014-01-10
檔案信息,辦法全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67號
【發布日期】2014-01-10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
《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已經2014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4年1月10日

辦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與領導幹部績效考核。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應對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配合和支持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其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承擔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工作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業人才庫,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制度,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和決策諮詢。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與相鄰地區開展區域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以及其他人員流動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主辦單位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江河、橋樑、隧道、大壩、捷運、機場、高速公路、客(貨)運樞紐等重要場所的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的管理。應急預案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情況發展和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大型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之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性實戰應急演練。
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災害特點,選擇重點區域,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災害區域內單位和民眾參加的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演練;並經常組織開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等應急演練。
學校幼稚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統籌規劃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制定改造方案,逐步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告;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隔離治療和觀察場所。
第十四條 市、州及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適時組織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適時進行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定期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源、危險區域的風險隱患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安消防隊伍等專業力量為依託,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作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的補充。
鼓勵建立各類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六條 負責組建應急救援隊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器械、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培訓)基地。並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和培訓演練,定期組織心理輔導和諮詢,提高救援人員的搶險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為應急隊伍和危險崗位從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公共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
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系統,結合區域、部門特點,合理確定應急物資儲備的品種、規格、數量,制定保管、輪換和補償標準,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保障特種應急物資、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應急物資的儲備,建立和完善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物資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物資儲備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並統一納入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將數據接入各級政府應急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用通信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完善專用應急通信系統,建立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公用與專用相結合的應急通信保障網路。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應急平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業應急平台。以政府應急平台和部門專業應急平台為依託,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系統,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輿論收集、分析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州及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當在2小時以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省人民政府,並向相關市人民政府通報。
敏感性突發事件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加強水文、氣象、環境、地震、地質災害、衛生等監測裝備設施建設和維護,完善監測技術和手段,提高監測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信息報告員可以聘請新聞媒體記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鄉(鎮)衛生院管理人員,企業安全員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的教職工等人員擔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通過報警電話等渠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預警級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確定,並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發布;三級預警信息由市、州及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部門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部門發布。
發布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採取的有關措施。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立即啟動應急回響,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部署予以處置。
突發事件由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處置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善後工作。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中央在鄂企業、省屬企業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要求,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長(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長(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現場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
第二十八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建立健全應急處置保障協調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與相鄰地區或可能發生相同突發事件地區開展合作;
(四)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返還,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十一條 應急回響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修復公共設施,組織受影響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或者受影響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評估,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並重的原則,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組織提供物資、資金、技術、人力等,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給予稅費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等政策扶持和政策優惠。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應當簡化手續,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與處置等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報告,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預案管理、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和採取防範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和組織開展訓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物資儲備的;
(六)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未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所在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的;
(二)遲報、謊報、虛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突發事件或者危害擴大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專項資金、物資的;
(五)突發事件發生後採取違法手段歪曲、掩蓋事實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對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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