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夏區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地震災害應急回響機制,保障地震應急工作及時、高效、有序開展,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江夏區地震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主席令第6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主席令第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2007年主席令第74號)
(4)《國家地震應急預案》(2012年版)
(5)《湖北省地震應急預案》(2011年版)
(6)《武漢市地震應急預案》(2015年版)
(7)《武漢市江夏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版)
1.3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全區社會公共安全,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地震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本區應對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4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因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本區境內發生6.5級以上嚴重破壞性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因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本區境內發生5.5—6.5級以下嚴重破壞性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因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本區境內發生4.7—5.4級以下一般破壞性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因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本區境內發生4.7級以下一般破壞性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區境內的地震災害、周邊地區發生的波及本區並造成嚴重影響的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6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地震應急工作的首要職責,堅持預防為主,地震監測、預警、防禦、應急準備與救援相結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工作。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以及區委、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區地震應急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分級負責,實行區、街道(經濟開發區、風景區,下同)、社區(村,下同)三級管理。
(3)軍地協同、社會廣泛參與。依靠和發揮駐地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中的骨幹和突擊隊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駐地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地震災害社會動員機制。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領導機構
2.1.1江夏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是本區地震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1.2區應急委分設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委員會(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地震災害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其組成如下:
主任:區委、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副主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由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1.3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職責
(1)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區地震應急救災工作;
(2)傳達、貫徹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區委、區人民政府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並及時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3)根據震情和災情制訂應急工作方案,視震情、災情情況請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4)確定、調整地震應急回響級別;
(5)部署和組織區級有關部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6)協調和安排駐地部隊、區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協調和安排區外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
(7)組織和指揮傷員救治、災民安置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
(8)組織和指揮各類基礎設施的搶險搶修行動,防範次生災害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9)調配和接收救災物資、資金和裝備;
(10)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及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工作;
(11)組織專項工作組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12)發布臨時規定,在緊急狀態下,依法實施管理、限制、徵用等應急措施;
(13)執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委、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14)部署、監督、檢查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組織實施本預案;
(15)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2辦事機構
2.2.1江夏區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專項應急委員會(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地震災害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根據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起草本區應對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及工作規劃;
(2)督促指導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制訂相關預案,並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3)組織落實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應對地震事件相關工作;
(4)負責收集和分析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工作信息,及時向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報告。
(5)負責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街道防震減災應急救援隊伍和社區防震減災志願者隊伍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6)負責本區應對地震災害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本區地震應急演練;
(8)負責本區地震災害的隱患調查和地震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9)組織起草地震應急新聞宣傳報導稿件,參與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10)負責聯繫專家顧問組工作;
(11)承擔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職責
2.3.1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的規定,主要承擔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日常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2.3.2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1)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協調和督辦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各項決定的落實。
(2)區委宣傳部:指導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監督檢查新聞單位按照規定內容播發與震情、災情有關的新聞,組織開展對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典型事跡的報導。對網路輿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網上輿論引導。做好防震減災宣傳報導工作。保障廣播電視線路的暢通。
(3)區人武部: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抗震救災,協調駐地部隊和其他抗震救災部隊參與抗震救災,動員協調救災搶險器材物資支援抗震救災行動。
(4)區發展改革局:指導編制防震減災相關專項規劃;審核、審批有關防震減災及地震台網建設項目;配合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單位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物資儲備庫的建設工作。
(5)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地震監測預測、地震災情速報、烈度考察和震害評估;負責組織地震應急指揮部技術系統建設,負責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設與協調管理,負責組織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及指導疏散預案的編制工作,配合區委宣傳部做好地震應急宣傳報導及市有關部門批准的新聞發布相關工作,負責聯繫街道辦事處做好地震應急工作;負責組織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助、損毀房屋重建等,及時調集災民生活所需救災物品;組織救災捐贈活動,接收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6)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集和掌握災區在建道路、橋樑、隧道及軌道交通工程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負責在建房屋建築及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工程的地震次生災害的處置工作;對重要建築和市政設施的搶險、排險和搶修提供技術支持。
(7)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收集和掌握災區工業企業及通信網路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通信網路的暢通;協調保障全區電力供應。
(8)區教育局:收集和掌握學校人員傷亡、校舍破壞等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協助救援隊伍開展學校埋壓師生的救援工作;協同做好過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監測等工作,指導幫助學校儘快恢復教學秩序;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學校課堂教學內容,指導學校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
(9)區公安分局: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組織調度區交警維護交通秩序,制訂和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10)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專項準備資金的落實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檢查工作;配合做好財政救災資金、政府間捐贈資金及其他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管理。
(11)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制全區綜合防災及避難場所;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提供地震區域及影響區域遙感影像、地形圖和相關地理數據;組織應急測繪保障和重要目標(工程)的精度形變觀測;組織地質環境監測專業單位開展地震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隱患調查,指導開展次生災害規劃預防工作。
(12)區生態環境分局:收集和掌握災區環境污染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負責對災區水質、有毒有害氣體及環境的監測及控制、加強地震災害引起污染源泄露等次生災害的監測和控制。
(13)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對城市公共設施進行搶險與緊急恢復;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搶修和恢復被毀損的燃氣管道等供氣設施設備;配合衛生健康局做好災區的城市環境衛生防疫工作。
(14)區交通運輸局:收集和掌握災區城區交通基礎設施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組織或者協調公路、水路、客貨站場、城區公共運輸等交通基礎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和災民、傷員的疏散轉移。
(15)區水務和湖泊局: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搶修和恢復被毀損的供水、排水管道和水利工程設施;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配合開展震災損失調查評估,負責核實水庫、河道、堤壩等水利設施的受損情況。
(16)區商務局:收集和掌握災區商貿企業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負責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制定地震應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儲存、調撥體系和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運糧食、食品、飲用水等生活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供應。負責組織本系統地震應急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7)區文化和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具有國家文物保護級別的重要建築、重要園林、重要文物等實施應急保護;負責本區文化和體育設施的地震災害防護和救援;負責組織各景區遊客進行疏散及其它應急處置;配合區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18)區衛生健康局:收集和掌握災區醫療機構災情信息,並及時通報、續報;組織醫療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及時為災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衛生和醫療物資;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責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醫用放射源的安全情況,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指導災區衛生部門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援助。
(19)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應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質量監督和檢驗檢測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監督、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抗震救災期間的安全生產;督促對容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化工、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生產經營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20)區園林和林業局:負責協調落實廣場、公園、綠地等應急避難場地,完善相關避難設施,組織因災損毀園林的恢復工作。
(21)區氣象局:利用自動氣象站、天氣雷達及氣象衛星等氣象設施設備,加強天氣實況監測及預報。
(22)區交通大隊:負責組織地震災害發生時的道路緊急管制,保障地震應急搶險救援的交通路線暢通。
(23)區消防救援大隊:配合區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建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負責組織地震災害現場以滅火為主的次生、衍生災害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特殊場所的人員緊急救助工作。
(24)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按照全區總體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執行區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2.4現場指揮部
2.4.1發生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後,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新聞信息、生產生活保障、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2.4.2一般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主任,副總指揮為區地震專項應急委副主任,具體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等協助配合。
2.4.3較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人民政府、區應急委或委託專項應急委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為區應急委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副總指揮為區應急委副主任、專項應急委主任。
2.4.4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突發事件發生後,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區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
2.4.5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現場指揮部一經成立,即刻趕赴事發現場,組織有關專家分析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聽取專家組的處置方案、處置辦法、恢複方案等意見和建議,形成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同時,針對地震災害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調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展開搶險救援行動,在確保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控制事態擴大;
(2)組織消防救援力量撲滅、扼制因地震災害引發的火災等次生災害,解救事發現場受困人員;
(3)組織治安力量設定管制區域和警戒標識,限制進入管制區域的人員和車輛,維護事發現場及周邊秩序;
(4)組織工程搶險隊伍排除因地震突發事件導致的建築設施和生產設施險情,為應急搶險救援創造有利條件;
(5)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力量搶救負傷人員,落實現場消毒防疫工作;
(6)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力量運送搶險救援物資器材,以及運送緊急疏散轉移人員;
(7)組織街道辦事處及其他有關單位,對事發地及其周邊人民民眾實施緊急疏散轉移,明確緊急疏散範圍、疏散路線和安置辦法,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8)組織有關專業監測監控技術力量,綜合分析監測監控信息,提供有關對策建議,為搶險救援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9)組織區相關職能部門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器材和經費。特殊情況下,依法依規向社會徵用搶險救援所需物資、專用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10)組織區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適時評估鑑定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交評估報告等。
2.5專家顧問組
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應當建立應急專家和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請專家成立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為專家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務。在處置地震災害突發事件時,要堅持專業處置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組對地震災害突發事件處置方案、處置辦法、恢複方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考專家意見形成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必要時可請專家參與現場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為江夏區中長期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地震災害的發生和發展趨勢、地震災害預測預警、搶險救災方案、應急處置辦法、地震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發生地震災害時提供決策諮詢建議。
2.6街道應急管理機構
2.6.1各街道辦事處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值守和先期處置工作。
2.6.2街道地震災害應急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地震災害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建立本轄區應對地震災害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
(3)做好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及災後重建等善後處理工作;
(4)負責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相關的應急處置工作;
(5)指導轄區內社區等民眾自治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地震災害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地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6)指導轄區內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風險隱患排查、登記、報送與整改工作。
2.7救援力量
駐地部隊、消防救援機構是抗震救援的骨幹力量;國家、省、市、區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抗震救援的重要依靠力量;民間組織和志願者隊伍是抗震救援力量的組成部分。所有救援力量在應急回響時應當服從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的統一指揮。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及監測預警
3.1.1風險防控
(1)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市應急管理局開展地震預防預警工作;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城區震害預測和活斷層調查工作,科學選址、合理規劃,提高防震減災能力;制定宣傳活動計畫,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會同區有關部門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建立相關制度,明確分工,組織演練,健全指揮調度、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工作機制,提高地震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力。
(2)區有關部門要採取應急防禦措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要求;根據震情發展、建築物抗震能力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應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3.1.2監測報告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對地震各類觀測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並進行震情跟蹤。
3.1.3預測預報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協助市應急管理局收集、管理全區地震觀測數據,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組織加強應急防範措施,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報告。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1)當發生一般地震後,事發地區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好記錄,立即核實情況,並應在獲悉信息後1小時內上報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區應急辦;當發生較大地震後,事發地區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內上報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區應急辦;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地震後,事發地區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15分鐘內上報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區應急辦。
(2)啟動應急回響後,各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災情報告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負有監管職能的有關部門要將相關災情及時報告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有關部門迅速開展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並及時報告區應急委;區委統戰部收集港、澳、台及涉外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等情況,向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影響範圍、人員傷亡、建(構)築物損毀、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3.2.2先期處置
(1)各街道、社區要按照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本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抗震搶險救災隊伍進行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提出援助請求。
(2)地震災害發生後,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積極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民眾進行先期處置,開展評估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上報信息,同時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①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自救互救;
②劃定警戒區,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告;
④緊急調配轄區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⑤派出或協調有關領域的應急專家組參與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應急救援、處置事件、減災救災等方面決策建議;
⑥對難以有效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及時提出明確請求和建議;
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3震區監測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加密震區監測網和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在震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與數據分析、研判,並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回響啟動
先期處置未能控制事態的,區人民政府要快速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為一般、較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超出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組織應對。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組織應對。
應急回響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1)I級回響: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由區應急辦報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向市應急委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啟動I級應急回響。
(2)Ⅱ級回響:發生重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由區應急辦報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向市應急委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直接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Ⅲ級回響:發生較大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由區應急委(或委託區專項應急委)啟動Ⅲ級回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市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直接啟動Ⅲ級回響。
(4)Ⅳ級回響: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由區專項應急委啟動Ⅳ級回響;或者由市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區人民政府、區應急委直接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3.2.5指揮協調
啟動IV級(四級)應急回響時,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社區、街道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件發生地的街道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件災害鏈。
啟動Ⅳ級及以上應急回響時,現場指揮部根據區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具體指揮協調以下內容:
(1)根據現場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工作組,指揮各部門參與災害救助;
(2)組織制定災害救助和防止地震災害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向各應急工作組下達工作任務;
(3)各應急工作組按照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門(單位)應服從工作組牽頭單位指揮,工作組及時向指揮部匯報救援工作情況;
(4)針對地震災害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適時通知相鄰區政府;
(5)根據處置需要,決定依法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6)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落實區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區領導批示精神;
(7)必要時,提請應急指揮部商請駐地部隊參加應急救援。
3.2.6現場處置
3.2.6.1現場回響行動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總指揮制度,現場總指揮有權組織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區地震災害現場總指揮由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現場處置內容包括:組織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行動,分配救援任務;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現場處置工作等。
3.2.6.2現場處置措施
(1)臨震應急回響
當省、市和區人民政府發布地震臨震預報,對可能造成的災害或者涉及本區重要地區的臨震應急時,各街道採取主要措施:
①向區人民政府報告,視情況建議召開防震減災調度會議,部署應急工作;
②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救災準備;
③對本區重大基礎設施、生命線設施、重點保護單位和易發生災害的單位進行應急危險設防。
(2)地震謠傳應急處置
出現地震謠傳並造成影響時,區、街道應迅速調查、分析,將有關情況上報區人民政府,協助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謠傳,並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3)震後應急處置
①緊急處置。震後現場緊急處置主要包括:儘快溝通和匯集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結果、救援行動進展等信息並及時上報;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構)築物的安全鑑定;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②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區人武部、街道組織骨幹民兵實施搶救被壓埋人員,並進行工程搶險;區衛生健康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開展防疫工作。
③民眾安全防護。區、街道具體制定民眾疏散撤離方式、程式、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④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區、街道積極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
⑤應急結束。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地震災害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小組和人員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達到以下條件可申請應急結束:
a.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清除;
b.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
c.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地震災害現場指揮部向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申請應急結束,由應急回響發布部門批准並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救援結束,終止應急狀態。
3.2.7社會動員
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範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察機關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3恢復重建
3.3.1制訂規劃
較大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以後,根據上級政府的統一安排編制本區的恢復重建規劃。一般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以後,參照國家、省和市的做法,根據實際需要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3.3.2調查評估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或參與省、市地震局組織開展的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等。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水務和湖泊局、區交通運輸局、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區範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調查。
3.3.3徵用補償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要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4災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災害保險,鼓勵公眾積極參加地震災害商業保險,不斷完善公眾地震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發布
3.4.1發生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後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湖北省、武漢市相關規定及新聞發布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由指揮部成立新聞宣傳組進行管理與協調。
3.4.2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3.4.3地震災害突發事件信息由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統一對外發布。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3.4.4發生地震災害突發事件後,各級宣傳部門負責網路宣傳引導工作,統一協調本區域內新聞網站和主要商業網站,發布正面權威訊息,積極引導網路輿論。
3.4.5政府新聞網站要及時報導地震突發事件動態和處置進展情況,並對網路謠言及時予以澄清。
3.4.6各級宣傳部門、公安部門、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網路信息和手機簡訊內容管理工作,在節假日及敏感時期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研判輿情,做到不漏報、不誤判,妥善應對。
3.5應急保障
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隊伍、資金、物資、應急避難場所、基礎設施和應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3.5.1人力資源保障
(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本區依託消防救援隊伍,建立區、街道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救援任務。
(2)專業應急處置隊伍
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負責組建和管理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承擔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任務。
(3)軍隊應急處置力量
駐地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本區處置地震災害的骨幹和突擊力量,依法參與地震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
(4)社會應急力量
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以及志願者等人員參與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應急志願者隊伍,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參與地震災害的信息報告、搶險救援、衛生防疫、民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3.5.2經費保障
(1)區人民政府採取財政措施,保障地震災害預防和應對工作需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地震災害專項應急委所需地震災害預防和應對工作資金,按規定程式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障應對地震災害的需要。
(2)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地震災害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3.5.3物資保障
(1)應對地震災害,按照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採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應急物資。
(2)區人民政府、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專業管理,專物專用”的原則,自行調撥使用本部門(單位)的應急物資。跨部門(單位)調用應急物資時,申請使用的部門(單位)應向區指揮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3)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有償徵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物資,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3.5.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組建衛生應急專家隊伍和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儲備醫療救治、疾病防控、檢測檢驗等衛生應急物資,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資料庫,掌握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援能力和專長,開展衛生應急隊員技能培訓,組織地震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援、疾病預防控制演練,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能力。必要時還可組織紅十字會等組織機構和社會力量的作用。
3.5.5交通運輸保障
(1)區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
(2)區交通運輸局會同區交通大隊,建立健全應急通行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抗震救災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3.5.6治安保障
地震災害發生後,區公安分局應及時啟動治安救助組,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
3.5.7社會動員準備
(1)建立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制定救災物資社會動員預案,對救災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資,建立與生產廠商、倉儲運銷單位的合作購銷協定,確保一旦發生災害,各類救災物資不間斷供給,形成產、供、運的快速補充體系。
(2)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分配、社會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內容;在全區現有各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3.5.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1)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負責檢查指導全區各類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2)應急避難場所的歸屬單位應按照要求配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設定規範的標誌牌,儲備必要的物資,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3.5.9其他應急保障
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區有關部門按《武漢市江夏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依據各部門的預案進行保障。
4監督管理
4.1預案管理
4.1.1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負責組織修訂本預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有關部門、街道結合本部門職能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並報區應急辦備案。
4.1.2交通、鐵路、電力、燃氣、通信、捷運、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車站、大型商場、影劇院等重點保護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宜制訂地震應急預案。
4.2預案演練
4.2.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至少每3年一次。
4.2.2有關部門以及重點保護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按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至少每年一次,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3宣教培訓
4.3.1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4.3.2區地震災害專項應急辦、街道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捷運多媒體、手機簡訊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4.4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認真履職、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附則
5.1名詞術語
(1)地震震級:是指對地震大小的相對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
(3)地震前兆:是指地震前出現的與該地震孕育和發生相關聯的現象。
(4)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一定時間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或可能受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地震災害損失,需要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區域。
(5)地震重點危險區:是指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
(6)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7)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8)震後地震趨勢判定:是指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發生後,對地震影響地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發展的分析結果。
(9)地震次生、衍生災害:是指由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10)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11)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等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12)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等災害事件發生後或其他應急狀態下,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1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地震專項應急辦組織制定和修訂,由區地震專項應急辦負責解釋。
5.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夏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夏政辦〔2016〕26號)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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