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12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促進全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有效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安委〔2019〕5號)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全省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9〕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包括評選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縣市區(以下簡稱示範縣)和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街道(以下簡稱示範鄉鎮)。
  第三條示範縣和示範鄉鎮被認定命名後,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後,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縣、示範鄉鎮的命名稱號自動取消,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不得再使用該稱號。
  第四條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堅持自願申請、逐級申報、嚴格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示範縣申報條件:
  (一)申報前三年(含驗收當年,下同)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申報前兩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其中一年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
  (三)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四)已命名的省、市州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不低於全縣鄉鎮(街道)總數的50%,其中在有效期內的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數量不低於3個。
  第六條示範鄉鎮申報條件:
  (一)已命名為市州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
  (二)申報前兩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均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
  (三)申報前五年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驗收當年,未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第七條申報程式:
  (一)具備申報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可自願向所在市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申請,由市州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二)具備申報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願向所在縣市區安委會申請,由縣市區安委會向市州安委會推薦,再由市州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第八條 市州安委會每年3月底前向省安委辦上報本年度擬創建省級示範縣、示範鄉鎮的工作計畫,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創建示範縣、鄉鎮的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佐證材料;
  (三)市州安委會的推薦意見。
  省安委辦對提交創建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驗收認定
  第九條納入省示範縣、示範鄉鎮申請創建對象的,申報創建單位應分別制定創建工作方案,廣泛開展創建動員,對照創建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年底前由市州安委辦組織初評;市州安委辦認為初評符合驗收標準的,於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州安委會名義向省安委辦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省安委辦於11月底前組織驗收組完成對省示範縣、示範鄉鎮申報單位驗收。
  第十條示範縣、示範鄉鎮驗收標準:
  (一)組織機構。健全縣鄉應急管理機構,加強鄉鎮街道“六有”和村(社區)“三有”應急能力建設,做到機構健全、機制完善、制度齊全、責任明確、運轉順暢,有效防範化解安全風險,提高應急救援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
  (二)安全監管。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體系,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有效落實。健全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部門監管聯動高效。加強安全源頭治理,科學制定城鄉發展規劃,堅決淘汰不安全落後產能,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全過程加強安全管理,分門別類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打非治違”、專項整治、監管執法、隱患排查治理等重點工作,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升,安全生產各項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應急處置。結合當地實際和任務需求,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基礎設施齊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健全,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科學有序,社會動員迅速有力,應急救援組織及時、處置高效。
  (四)保障能力。全面落實應急管理經費財政保障制度,足額保障應急與安全工作必要合理的支出需求;安排專項資金及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縣鄉兩級綜合應急管理基礎設施、物資、裝備達到相關規定的配備要求。督促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高危行業企業落實有關經濟政策,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落實縣鄉兩級應急管理人員有關專項津貼待遇和村組應急專乾、信息員相應的報酬或補貼。
  (五)示範效應。示範創建活動組織領導有力,應急安全教育培訓廣泛開展,各類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相關創建活動持續深入,全民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全社會安全氛圍濃厚。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成效顯著,自然災害防控卓有成效,應急能力明顯提高,基層基礎工作紮實,在當地乃至全省具有較好的示範效應。
  第十一條現場驗收實行百分制,按照示範創建驗收細則現場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辦研究審定後徵求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並在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入口網站公示7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過。
  對驗收符合前款條件的,由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示範縣、示範鄉鎮由省安委辦會同市州安委辦管理,縣市區安委辦協助對行政區域內的示範鄉鎮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有效期內的示範縣、示範鄉鎮,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市州安委辦分別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市州安委辦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示範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省安委辦。
  第十四條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示範縣、示範鄉鎮的命名,並予以通報。
  (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被市、縣兩級政府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
  (二)對上級交辦、檢查發現、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應對自然災害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五條已命名示範縣、示範鄉鎮因有效期滿自動取消稱號後的,自期滿後次年可重新申請創建驗收。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撤銷稱號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創建驗收。
第五章  成果套用
  第十六條獲得命名稱號的示範縣、示範鄉鎮,由省安委辦在全省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予以通報,並在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入口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對獲得命名的示範縣、示範鄉鎮,從現有財政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獎勵,省級在安全生產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對獲得命名的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範縣,當年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當年所在市州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九條對獲得命名的省級示範縣、示範鄉鎮,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評先評優方面優先考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省安委辦根據本辦法制定示範創建驗收細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州可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2005年起持續15年開展安全生產示範創建活動,較好地夯實了縣鄉安全基層基礎,推動了安全責任有效落實。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出台《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8〕1號),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安全發展示範城市。”2019年,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全省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9〕6號),要求“到2020年,建成1-2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一批省級安全生產示範縣、示範鄉鎮(街道)”。同時,湖南省政府辦公廳2014年9月印發的《湖南省安全生產示範創建工作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2號)已滿5年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加之機構改革後應急管理部門職能職責從原來的安全生產領域拓展到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控、應急救援等領域,對標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創建有關工作要求和標準,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調研,反覆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提請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檔案的政策內容
  《管理辦法》共21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明確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第二條明確創建為縣市區、鄉鎮(街道)兩個層級;第三條明確示範縣和示範鄉鎮命名有效期為五年;第四條明確創建工作堅持自願申請、逐級申報、嚴格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申報條件與程式。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示範縣、示範鄉鎮申報條件;第七條明確示範創建縣、鄉鎮的申報程式;第八條明確申報示範創建縣、鄉鎮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驗收認定。第九條明確創建縣、鄉鎮的初評、申請、驗收時間;第十條明確創建單位的組織機構、安全監管、應急處置、保障能力、示範效應等五個方面驗收內容;第十一條明確對現場驗收符合條件的,徵求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進行公示,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
  (四)動態管理。第十二條明確示範縣、示範鄉鎮由省市兩級實施共同管理;第十三條明確有效期內的示範縣、示範鄉鎮每年需要報告工作情況;第十四條明確撤銷省示範縣、示範鄉鎮命名稱號四個方面的情形;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示範縣、示範鄉鎮重新申請創建驗收情況。
  (五)成果運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明確對獲得命名的省級示範縣、示範鄉鎮有關激勵措施。
  (六)附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確與本管理辦法相關的附屬檔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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