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發展長效機制,促進全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有效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5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包括推薦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縣市區(以下簡稱省示範縣)、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街道(以下簡稱省示範鄉鎮)和評選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街道(以下簡稱市示範鄉鎮)。
第三條  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由省人民政府認定命名,市示範鄉鎮由市人民政府認定命名,被認定命名後,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後,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的命名稱號自動取消,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不得再使用該稱號。
第四條  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堅持自願申請、逐級申報、嚴格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示範創建實行總量控制,每年推薦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數量以省下達的指標為準;每年受理申請市示範鄉鎮數量不超過30個,命名不超過20個。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六條  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申報條件按照省示範創建申報條件執行。
第七條  市示範鄉鎮申報條件:
(一)申報前三年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至少有一年被評為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有一年被評為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二)申報前五年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或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驗收當年,未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或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驗收當年未發生因工作不力導致損失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災害事件。
    第八條  申報程式:
(一)具備申報省示範縣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可自願向市安委會申請,由市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二)具備申報省示範鄉鎮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願向所在縣市區安委會申請,由縣市區安委會向市安委會推薦,再由市安委會向省安委辦申報;
(三)具備申報市示範鄉鎮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自願向所在縣市區安委會申請,由縣市區安委會向市安委會申報。
第九條  縣市區安委會每年2月底前向市安委辦上報本年度擬創建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的工作計畫,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創建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的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有關佐證材料;
(三)縣市區安委會的推薦意見。
市安委辦對提交創建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驗收認定
第十條  納入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申請創建對象的,申報創建單位應制定創建工作方案,廣泛開展創建動員,對照創建標準開展創建工作。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年底前由市安委辦組織初評,認為初評符合驗收標準的,於第二年3月底前以市安委會名義向省安委辦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省安委辦組織驗收組完成對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申報單位驗收;市示範鄉鎮由縣市區安委辦組織初評,縣市區安委辦認為初評符合驗收標準的,於第二年3月底前以縣市區安委會名義向市安委辦提交申請驗收報告,市安委辦於11月底前組織驗收組完成對市示範鄉鎮申報單位驗收。
第十一條  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驗收標準按照省示範創建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現場驗收實行百分制,按照省示範創建驗收細則現場打分。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得分必須在90分以上。市示範鄉鎮得分在85分以上的,由市安委辦研究審定後徵求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並在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入口網站公示7天;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通過。
對驗收符合前款條件的,省示範縣和省示範鄉鎮由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市示範鄉鎮由市安委辦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命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由省安委辦會同市安委辦管理,縣市區安委辦協助對行政區域內的省示範鄉鎮進行管理;市示範鄉鎮由市安委辦會同縣市區安委辦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應當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辦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市安委辦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示範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省安委辦;市示範鄉鎮,應當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安委辦報告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縣市區安委辦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示範創建動態管理情況報市安委辦。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安委辦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的命名,市安委辦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示範鄉鎮的命名,並予以通報。
   (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被市、縣兩級政府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
   (二)對上級交辦、檢查發現、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應對自然災害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六條  已命名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和市示範鄉鎮因有效期滿自動取消稱號後的,自期滿後次年可重新申請創建驗收。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撤銷稱號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創建驗收。
第五章  成果套用
第十七條  對獲得命名稱號的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由省安委辦通報和公告;對獲得命名稱號的市示範鄉鎮,由市安委辦在全市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予以通報,並在永州市應急管理局入口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省里將給予獎勵;對獲得命名的市示範鄉鎮,可由市安委辦擇優推薦為省級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創建單位,縣級財政應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九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範縣,當年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省示範鄉鎮,當年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對獲得命名的市示範鄉鎮,當年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將該鄉鎮(街道)自動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條  對獲得命名的省示範縣、省示範鄉鎮,市人民政府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方面優先考慮;對獲得命名的市示範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創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方面應優先考慮。考核分值應高於相同等級的優秀(先進)稱號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 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我省自2005年起持續15年開展安全生產示範創建活動,較好地夯實了縣鄉安全基層基礎,推動了安全責任有效落實。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8〕1號),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安全發展示範城市”。2019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全省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9〕6號),要求“到2020年,建成1-2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一批省級安全生產示範縣、示範鄉鎮(街道)”。
同時,省政府辦公廳2014年9月印發的《湖南省安全生產示範創建工作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2號)已滿5年規範性檔案有效期,2020年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專門力量、修訂完善示範創建管理辦法,提請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0〕50號),明確規定省級示範鄉鎮申報的條件之一是:已命名為市級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為推動我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鄉鎮的創建,我局依照最新標準,提請市政府辦印發《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 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 檔案起草的依據。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8〕1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全省城市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9〕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50號)等有關政策檔案。
   (二) 檔案起草的過程。按照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市應急管理局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實施辦法》的起草。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50號)檔案要求,起草了《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經過內、外部研討並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形成了《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實施辦法》。
三、 檔案主要內容
檔案共6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著重闡述永州市安全發展工作示範創建單位的認定命名原則、有效期、創建原則、總量控制等。
第二部分“申報條件與程式”,著重明確示範創建單位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第三部分“驗收認定”,著重明確示範創建單位的驗收時間、驗收標準和命名辦法。
第四部分“動態管理”,著重明確示範創建的管理單位、撤銷命名情況、重新申報等管理辦法。
第五部分“成果套用”,著重明確示範創建單位的獎勵措施。
第六部分“附則”,著重明確辦法的解析,主要考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及正文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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