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於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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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於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通用機場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四章 飛行服務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六章 產業培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領和推動本省行政區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資源,加強通用航空管理,促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低空空域劃設與使用、飛行服務、安全監管、產業培育等通用航空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通用航空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的原則,構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套用廣泛、製造先進、安全規範、軍民兼顧的通用航空體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建立協同運行管理機制,推進低空空域分類管理,推動構建低空目視航路航線網路,健全通用航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實施協同融合監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飛行監管保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通用航空產業高質量快速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將通用航空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協調機制,加強通用航空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相關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體育、氣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通用航空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和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授權,承擔低空空域管理協同運行相關工作,負責所轄飛行服務站服務範圍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服務日常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軍航空管、民航主管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通用航空知識宣傳教育,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通用航空知識宣傳教育。
鼓勵開展青少年通用航空體驗研學活動,推動通用航空知識、通用航空體育活動普及。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航空產業,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通用航空相關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
通用航空投資者、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章 通用機場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經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經濟適用、適度超前的要求,統籌安排各級各類通用機場布局。
第十一條 通用機場選址與建設,應當符合空域管理、航空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國防安全、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和氣候可行性等要求,統籌考慮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和交通樞紐站便捷銜接,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通用機場的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和標準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通航服務需求相適應,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鼓勵相鄰縣、市、區共建共用通用機場,支持通用機場之間共用航空空管、油料儲運、運營維護等資源。
第十二條 鼓勵在具備條件的應急救援隊伍駐地、高速公路服務區、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旅遊景區以及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築等地點,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直升機起降點。
第十三條 鼓勵民用運輸機場拓展通用航空服務功能,建設通用航空功能區,統籌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運行,為通用航空運行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通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民航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區域,並依法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運營管理,編制通用機場使用手冊,為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安全規範、有序便捷的服務。
駐機場單位和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通用機場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組織演練。
通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通用機場應急預案納入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低空空域規劃,按照管制空域、監視空域、報告空域和目視飛行航線等類別劃設空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低空空域劃設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低空空域動態調整信息由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公布。
第十八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需求,需要劃定臨時空域、航線的,應當通過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收到申請後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對已劃定的低空空域,按照常態化使用、調整使用和批准使用等不同情形,實行靈活轉換、動態釋放,提高空域利用率,滿足通用航空飛行需求。
第二十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低空空域和低空目視航線的準入條件與使用規則。
除因飛行環境變化、飛行管制等需要停止使用低空空域的情形外,低空空域全天候開放使用,低空目視航線在晝間開放使用。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及時公布低空空域停止使用、開放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省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目視航圖,標註各類空域位置、空域名稱、水平範圍、垂直範圍、進出方法、提供服務單位以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飛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省飛行服務站布局規劃建設飛行服務站。
飛行服務站應當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以及應急救援等部門的平台系統對接,為服務範圍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飛行計畫申報、飛行情報、告警以及協助救援等服務。
飛行服務站應當二十四小時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向飛行服務站申請使用通用航空相關服務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完成信息登記。
登記信息包括通用航空器機型以及數量、飛行服務類型、駕駛員基本信息以及適駕機型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收到飛行計畫申請後,飛行服務站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辦理:
(一)飛行活動僅涉及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的,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報備;
(二)飛行活動涉及管制空域的,按照規定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審批。
對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即時申報。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在起飛和降落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飛行服務站通報起降信息,由飛行服務站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通用航空飛行運行和監視保障設施,及時發現、報告飛行異常情況,並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飛行服務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飛行服務站收到通用航空器緊急情況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將相關情況報告有關民航主管部門、飛行管制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並根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飛行服務站應當向飛行中的通用航空器提供飛行情報,並對飛行情報的準確性負責。
飛行服務站收到氣流、冰凍、大風、雷暴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氣象信息後,應當立即告知相關通用航空器,並上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飛行服務站收到通用航空器告警、遇險情況報告或者信號後,應當立即通報相關救援協調單位並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搜救。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遵守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軍航空管、民航主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和通用航空器駕駛員對通用航空運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通用航空機場分級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通用機場運營安全管理,通用航空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運營安全。
通用航空器在通用機場進行停放與系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營人應當依照規定採取有效安保措施,或者委託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對通用航空器進行看護,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者物品進入通用航空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通用機場電磁環境,不得干擾通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公共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以及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通用航空聯合監管機制,協同查處通用航空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滑翔機、動力傘、飛艇、熱氣球、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產業培育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推進通用航空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設區的市(自治州)、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根據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通用航空產業的財政扶持力度,對基礎性公益通航服務、通用機場和飛行服務站建設、新開通的通航短途載客運輸固定航線等給予補助,將相關通用航空公共服務和裝備產品納入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支持範圍。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國防科技工業等部門應當加大通用航空科技攻關扶持力度,鼓勵相關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通用航空企業以及科技人員強化協同創新攻關,推動通用航空關鍵、共性技術和工程技術攻關突破。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通用航空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創新平台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中心。
鼓勵優質平台科技資源有償開放共享,提升創新平台發展水平,促進通用航空科學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最佳化布局,發揮區域特色優勢,構建通用航空器整機、關鍵核心零部件研發製造產業體系,建設通用航空產業運營中心和產業集群。
鼓勵通用航空維修、託管、航油供應等服務業發展,健全產業基礎設施、人才引進、諮詢服務、政策指導、會展服務、投融資等公共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以通航旅遊、通航會展、通航文創、通航製造為特色的通用航空小鎮。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國家通用航空產業綜合示範區、臨空經濟示範區等示範區建設,推進示範區與有關產業園區、通用航空企業協調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長株潭城市群產業空間和功能布局,加強通用航空產業分工協作,支持通用航空企業拓展市場空間和產業領域。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通用航空與網際網路、創意經濟融合,拓展通用航空新業態,加強通用航空套用場景的示範套用。
鼓勵通用航空消費,提高飛行駕駛執照持有比例,發展個人使用、企業自用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擴大通用航空愛好者和消費者群體。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動通用航空產業國際合作,支持引進全球通用航空最新技術和重大項目,促進本省通用航空器研發製造、市場運營、綜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務等與國際市場融合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開設通用航空類專業,培養飛行、適航、航空器和發動機製造維修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統籌交通物流發展,支持通用航空在綜合交通物流服務中的套用,支持發展通用航空短途運輸、包機飛行、貨運等通用航空業務。
鼓勵偏遠地區、地面交通不便地區和其他特定區域發展通用航空短途運輸。
鼓勵開通跨省、市州,連線旅遊景點以及交通樞紐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推廣通用航空在工業、國土以及地質資源勘查、森林草原濕地資源調查監測、環境監測、農林作物播種、殺蟲、森林巡查滅火、人工影響天氣等方面的套用。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通用航空在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中的套用,組織制定通用航空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規範和技術指南,建立通用航空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網路。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航空體系,推動本省通用航空力量協同參與應急救援。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通用航空企業參與應急救援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通用航空旅遊示範基地、示範線路和通用航空旅遊觀光圈的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通用航空運動空間布局,推動建立通用航空運動協會、體驗基地和飛行營地,加強飛行營地之間的區域協作,開展飛行、跳傘、滑翔等通用航空體育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及其飛行服務站、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通用航空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以及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未履行安全義務和主體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通用航空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通用航空發展,讓湖南“飛”得更高
湖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姚茂椿介紹,2020年9月1日,中央空管委批覆同意《湖南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拓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我省成為全國首個全域低空改革的試點省份。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曾東樓表示,通用航空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我省實施“三高四新”戰略的重要抓手,是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新基建、新動能和新增長點,是實施民航強國的重要支撐。
據了解,《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鼓勵建設以通航旅遊、通航會展、通航文創、通航製造為特色的通用航空小鎮;鼓勵通用航空消費,提高飛行駕駛執照持有比例,發展個人使用、企業自用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擴大通用航空愛好者和消費者群體;鼓勵開通跨省、市州,連線旅遊景點以及交通樞紐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
通用航空立法,既是為國家試製度、為湖南謀發展,同時也是為世界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通用航空發展模式。
危險崗位嚴控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數量
新修訂的《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是如何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喻樹長介紹,《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組織考核。
根據15條措施中“守住項目審批安全紅線、嚴厲查處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資質行為、加強勞務派遣靈活用工安全管理”的要求,《條例》進一步明確礦山、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評價機構等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形成書面驗收報告。
喻樹長介紹,《條例》明確要將勞務派遣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危險崗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數量,未經培訓合格的不能上崗。
其中,煤礦企業井下作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涉及國家規定的特殊作業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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