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低空空域目視飛行方法》由南部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協調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低空空域目視飛行方法
- 發布單位:南部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協調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部)等規章以及航空運動相關規章,結合湖南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在現有空管法規有關目視飛行規定基礎上,適應湖南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需要,進一步規範細化目視飛行避讓方法,進一步規範飛行活動的組織實施,促進各類飛行安全、有序、順暢。
第三條 本方法適用於在《湖南省低空空域劃設方案》中劃設並公布的監視、報告空域內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和實施飛行的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無人自由氣球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的飛行活動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所有低空空域用戶均應按規定開展飛行前協調,主動了解掌握相關飛行情報,及時通報飛行動態。
第五條 監視、報告空域內允許儀表飛行,但應按照現行法規規章中相關規則實施。
第六條 低空空域用戶在民航長沙進近管制區和民航支線機場塔台(進近)管制範圍內飛行時,採用該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作為氣壓基準面;在民用機場塔台(進近)管制範圍外的各類空域飛行時,通常採用標準海平面氣壓作為氣壓基準面;在有特殊要求的空域飛行時,按照該空域管制責任單位明確的高度表撥正程式執行。
第七條 在低空空域內實施目視飛行的航空器,機載設備應滿足CCAR-91部和《湖南省低空空域協同運行辦法》相關要求。
第八條 在低空空域內實施目視飛行的氣象條件,原則上按CCAR-91部規範執行。確有需要偏離現有規章實施目視飛行活動時,必須事先得到局方批准。
第九條 在監視空域內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持續守聽向其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單位的無線電頻率,並按要求向該單位報告飛行情況及位置。在報告空域內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需要協助時,可以向飛行服務站申請飛行情報服務。
航空器駕駛員應在合理且必要的情況下使用公共運輸通報頻率(主用:122.050MHz、備用:129.750MHz)進行廣播,為其他航空器駕駛員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有效降低與其它航空器發生飛行衝突的風險。
第二章 目視飛行方法
第十條 在低空空域內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原則上應當避讓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
第十一條 涉及航空飛行營地使用空域的相關飛行活動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避讓:
(一)同一航空飛行營地使用空域內,由獲批使用該空域的單位負責空域內飛行組織協調,根據空域用戶需求制定安全規定,確保飛行間隔符合相關要求;
(二)相鄰航空飛行營地,由獲批使用營地相關空域的單位在飛行前相互通報各自飛行範圍,根據各自航空器性能,協商明確空域安全間隔;
(三)其他航空器飛越航空飛行營地使用空域時,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在營地使用空域上方300米以上通過;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需在飛行前與獲批使用營地空域的單位協商確定飛越方法。
第十二條 涉及通用機場(起降點)的相關飛行活動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避讓:
(一)低空空域用戶在通用機場(起降點)範圍內或周邊飛行時,若機場(起降點)提供機場管制服務,則按照管制指令執行;若機場(起降點)不提供機場管制服務,則按照本場通用航空活動組織單位要求實施,未明確組織單位的,按照《無管制機場飛行運行規則》進行避讓。
(二)低空空域用戶在相鄰通用機場(起降點)飛行,在航空器進入機場(起降點)周邊外的空域前,應當相互協調空域使用,了解空域飛行情況。航空器駕駛員在進入空域前5分鐘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廣播當前位置、高度及飛行動向,在空域內飛行時持續監聽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在合理且必要的情況下廣播其動向。如航空器駕駛員判定有可能與其他航空器發生飛行衝突,應立即與相關航空器建立聯繫,協同確定避讓方法。當空中航空器相遇時應按照CCAR-91部第91.319條要求進行相互避讓。
第十三條 低空空域用戶沿目視飛行航線飛行時,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避讓:
(一)航空器在離地900米以上水平巡航飛行時,應按CCAR-91部91.369條規定的飛行高度層飛行。同航跡、同高度的航空器之間,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時(含)以上時,航空器之間保持不小於5千米縱向間隔;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時以下時,航空器之間保持不小於2千米縱向間隔。超越前方航空器時,應從其右側,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超越。
(二)航空器在離地高度900米以下飛行時,建議且不限於低空空域用戶參考下述方法進行協同避讓:
1.低空空域用戶應於起飛前,充分了解掌握涉及自身飛行的其他空域用戶飛行計畫和實際飛行動態,預測飛行實施中與其他航空器存在潛在飛行衝突時,主動與相關低空空域用戶進行預先協同,明確避讓方法。
2.同高度航空器同航線同向飛行時,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時(含)以上時,航空器之間保持不小於5千米縱向間隔;指示空速250千米/小時以下時,航空器之間保持不小於2千米縱向間隔。
3.同高度航空器相對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之間可以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進行預先協同,優先採取建立高度差的方式進行避讓。
4.同高度航空器沿航線交叉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分別於到達航線交叉點前10、5分鐘廣播通報各自的所在位置、高度和預計到達交叉點時刻等信息,航空器駕駛員之間可以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進行預先協同,發現兩架航空器預計到達交叉點時刻相差2分鐘之內時,優先採取建立高度差的方式進行避讓,無法建立高度差時,採取其中一架航空器向遠離另一架航空器一側轉出盤旋等待不少於2分鐘的方法進行避讓。
第十四條 在目視飛行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與所經空域內的航空器之間有衝突時,原則上空域內活動的航空器避讓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
第十五條 建議採用塊掃描方法進行空中目視觀察,駕駛員可以將目視範圍聚焦在塊中心左右10到15度、上下10度的範圍內。塊掃描方法可分兩種。
方法一:“從一邊到另一邊”的塊掃描方法,從飛機的一側開始觀察,一塊一塊的向另一側推進(附屬檔案2圖1)。從視野的左邊開始,向右逐塊掃描,在每個塊上稍作停留調整眼睛的焦距,掃描結束後,視線返回到面板上。
方法二:“從正前到側邊”的掃描方法,從中心開始向一個側邊推進,然後返回經中心到另一個側邊(附屬檔案2圖2)。從視野的中心塊開始(前擋風玻璃的中心)向左逐塊掃描,到達最左邊的邊界時迅速回到中心塊,然後再向右逐塊掃描。
目視觀察過程中,駕駛員應觀察後方是否有超越的航空器,同時,應注意監聽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判斷是否有其他靠近的航空器。
第三章 特情處置
第十六條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因天氣條件低於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氣象條件,無法繼續實施目視飛行時,能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廣播自己的位置、高度和飛行動向,並改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只能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廣播自己的位置、高度和飛行動向(返航或備降),並立即返航或者去就近機場著陸。
第十七條 航空器因天氣影響、航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保持當前飛行高度時,航空器駕駛員通過公共運輸通報頻率廣播自己的位置、高度和飛行動向(改變高度)後,進行相應處置。若發生髮動機停車或飛機失火等緊急情況時,可邊處置邊報告邊廣播。
第十八條 航空器在目視飛行條件下無線電通信失效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照目視飛行規則繼續飛行並儘快著陸。
第十九條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退出空域或避讓其他航空器時,低空空域用戶應當按照飛行服務站要求,儘快落地、退出空域或在空域內緊急避讓,並將完成情況報告飛行服務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方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相關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方法由南部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協調委員會發布,由南部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方法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 附屬檔案1
術語解釋
航空飛行營地:是指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統一指導、規劃下,面對大眾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體育產品和服務而設定的場所,包括向大眾航空運動開放並被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命名的通用機場。
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偏離:對於規章中明確允許偏離的條款,合格證持有人在提出恰當理由和證明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經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應條款的規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規定、條件或者限制。
通用機場周邊:航空器在通用機場(基準點)的周圍水平距離20公里以內,且在機場(基準點)上空可能導致與機場運行發生衝突的高度範圍。如該範圍在管制空域範圍內,應遵守管制空域運行規定。
- 附屬檔案2
空中目視觀察方法示意圖
- 附屬檔案3
無線電廣播規範建議
一、航空器駕駛員應在合理且必要的情況下使用公共運輸通報頻率進行廣播,以有效降低與其它航空器發生衝突的風險。廣播至少包含:
(一)航空器型別和呼號;
(二)航空器位置、航向、高度、速度等航行諸元;
(三)航空器駕駛員意圖,主要包括飛行規則、後續計畫、航行諸元預計改變情況等。
二、航空器駕駛員使用《空中交通無線電通話用語》進行通話,同時應進行可減少空中交通衝突的必要的位置報告和其它廣播,建議航空器駕駛員在廣播前先構思好相關信息,內容儘量簡明扼要。
三、下表列出了推薦進行無線電廣播的情景。航空器駕駛員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定廣播的數量和內容。
四、航空器駕駛員應當監聽無線電廣播以提高情景意識。如航空器駕駛員判定有可能發生空中交通衝突,即應進行無線電廣播,以降低空中交通衝突風險或空中航空器危險接近事件。如果有任何不確定因素,駕駛員應立即通過呼叫以明確另一架航空器的位置和動向。
由於其它航空器可能無法使用無線電通訊(例如,其它駕駛員可能調到錯誤的頻率,選擇了錯誤的電台,話筒故障,或者誤操作關閉聲音等),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始終保持警惕並持續觀察外部。
五、中、低性能的航空器建議使用的標準廣播格式:
(一)某地理位置的交通情況(如機場周邊的空中交通情況);
(二)航空器機型(如塞斯納-172);
(三)呼號(如呼號中含有字母,注意字母的拼讀Zulu、Foxtrot、Romeo等);
(四)飛行規則(如果是IFR);
(五)位置/高度層/動向(如從機場北面20公里位置進場,高度1200米,開始下降,預計加入36號跑道的起落航線);
(六)地理位置(如某機場)。
六、一旦與另一架航空器建立聯繫,雙方航空器駕駛員要保證兩架航空器都遵守相互約定的飛行路線,以便保持安全間隔。
七、即使在播報無人回應的情況下,航空器駕駛員也必須持續觀察外部的其它航空器,沒有無線電播報或回復,並不意味著沒有任何航空器在運行。
八、如果航空器已裝配正常工作的VHF電台,駕駛員應通過廣播控制空中交通衝突的風險。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謹記,故意不進行廣播的行為,均會增加相撞的風險,並且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九、通用無線電程式按照諮詢通告《航空通信程式指南》(AC-91-FS-2016-32)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