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湖南省政府印發的處理辦法。

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16日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具體內容,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31日,湖南省政府印發《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提出,一般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及時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煤礦、民航、鐵路交通(含地方鐵路交通事故)、特種設備、電力事故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礦山監察、民航監管、鐵路監管、市場監管、能源監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調查,按有關規定審查批覆。
發生在高速公路的生產經營性較大責任事故,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覆。發生在高速公路的生產經營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報省公安廳批覆,批覆後的事故調查報告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辦法》要求,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建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辦法》還提出,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不含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間);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受天氣、技術條件限制等不可控因素影響,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事故調查期間接到瞞報、謊報信息需要核查的,以及上級掛牌督辦事故的調查報告送審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時限。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並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按照《條例》規定劃分事故等級。
第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及本辦法,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在規定時間內客觀公正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及時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七條 煤礦、民航、鐵路交通(含地方鐵路交通事故)、特種設備、電力事故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礦山監察、民航監管、鐵路監管、市場監管、能源監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調查,按有關規定審查批覆。
鐵路、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路)建設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以及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內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發生在高速公路的生產經營性較大責任事故,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覆。發生在高速公路的生產經營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報省公安廳批覆,批覆後的事故調查報告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提級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一)謊報、瞞報的事故。
(二)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事故等級擴大的。
有以下情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一)中央駐湘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由市州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中央駐湘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5人以上的較大事故(不含道路運輸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提級調查。
(二)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市區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應當邀請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及時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派員列席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也可根據情況自行啟動介入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具有相當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調查工作方案,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和應急處置評估組,按照調查工作方案開展調查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適時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組調查的基礎上啟動問責調查,同時對事故調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實行異地管轄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安全生產犯罪、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的,以及在事故調查中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移交紀委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和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在事故調查和案件查處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互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應遵循迴避原則,事故發生單位及與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能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調查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對外發布有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不得由事故單位委託進行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調查期間發現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核查,並出具書面材料。
(二)組織事故勘查、檢驗和鑑定。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別和責任。
(四)查明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應當追究責任的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對拒不配合調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審議事故調查報告。對審議意見不能取得一致的,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不能統一意見的,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說明材料,與事故調查報告一併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不含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間);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受天氣、技術條件限制等不可控因素影響,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事故調查期間接到瞞報、謊報信息需要核查的,以及上級掛牌督辦事故的調查報告送審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時限。
第二十三條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並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批覆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依規處理落實到位,自收到批覆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落實情況反饋給批覆機關,並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單位,非煤礦山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同時抄送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同級工會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的事故,經本級人民政府初步審定,報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本級人民政府對掛牌督辦的事故批覆後,應當將事故批覆情況報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會同本級宣傳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結案後一年內,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上級人民政府或授權應急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牽頭調查,誰負責管理”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事故調查檔案材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以及保密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故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事故檔案管理工作同時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範圍內的各行業領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通報考核,確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科學、規範、依法、高效進行。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應急救援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21號)要求,統籌足額安排事故調查專項工作經費。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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