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30
- 實施時間:2013.01.01
條例內容,實施方案,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林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食用林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在固定的門店或者其他固定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包括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是指生產加工場所與銷售場所相分離的食品小作坊。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場所或者緊密連線的場所,現場即時加工製作並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門店,從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包括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零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食品攤販。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以烹飪等方式現場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生產經營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傳統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組織建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場所;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應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考核機制,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宣傳,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商務、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作配合,落實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責任;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爭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個生產經營者由一個部門為主監督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部門。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加強對進入本市場生產經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合法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食品安全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設立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器具;
(三)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存放等區域分開設定;
(四)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設立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質量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並告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核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設立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並告知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包裝材料無毒、無害、清潔;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五)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在顯著位置懸掛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八)經營者、管理者知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製品、罐頭製品、果凍等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國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以及生產工藝改變後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自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如實記錄購進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品合格證明、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生產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顯著位置如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章 食品攤販經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規定,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地點和時段,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內,食品攤販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經營。
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以外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攤販申請政府劃定的經營地點攤位的,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申請先後順序予以安排,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予以登記,記錄經營者的姓名、住址、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等信息,發給食品攤販登記卡,並將登記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
(二)用於食品經營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不得與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賣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塵、防蠅等保潔設施;
(四)食品包裝材料無毒、無害、清潔;
(五)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保持個人衛生;
(六)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食品攤販提供餐飲服務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淨、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檔案;
(二)烹調工藝和操作過程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三)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引導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免費對食品安全相關人員和食品小作坊的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樣檢驗。
抽樣檢驗,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檔案,並依法予以公開。對誠實守信者予以鼓勵;對有不良信用記錄者,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救治。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和收治中毒者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網址、電子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的,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並通知投訴、舉報者。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
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便民原則,簡化審批辦證等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提供便利服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不得妨礙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小作坊未經許可或者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或者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攤販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的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其直接負責的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實施方案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2年11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賦予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全面加強我州流通環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條例》,認真學習研究《條例》賦予工商部門的新職責,規範流通環節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提高食品經營者履行法定責任義務的自律水平,提升工商執法監管人員履職盡責的工作效能,保障全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點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條例》的制定對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經營行為、防範食品安全事故、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各縣市局要準確理解、全面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責,切實提高對貫徹落實《條例》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監管理念、執法理念和維權理念,努力實現在思想認識、工作措施、工作作風和工作機制等方面的新轉變。
《條例》的制定對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經營行為、防範食品安全事故、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各縣市局要準確理解、全面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責,切實提高對貫徹落實《條例》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監管理念、執法理念和維權理念,努力實現在思想認識、工作措施、工作作風和工作機制等方面的新轉變。
(二)加強宣傳培訓,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各縣市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迅速掀起一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的熱潮,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為工商機關履行好食品安全監管新職責做好充分的準備,奠定紮實的工作基礎。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各縣市局要採取集中辦班、個人自學等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條例》的學習。要求全體工商幹部要學習掌握《條例》的每一項具體條文,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準確理解《條例》的特點和主要內容,全面掌握法律法規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執法幹部依法履職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二是廣泛開展社會宣傳。要把宣傳《條例》與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進社區、進農村、進商場、進市場、進學校“五進”活動和“3·15”宣傳活動有機結合起來,採取發放宣傳材料、開展現場諮詢、在媒體或市場、商場開闢宣傳專欄等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積極向社會公眾尤其是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條例》。通過開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學習宣傳活動,進一步明確食品小作坊經營者和食品攤販的法定責任和承擔的義務,讓廣大消費者了解其享有權益和維權途徑,努力構建工商執法人員依法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守法經營、廣大消費者依法監督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為《條例》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依法行政,嚴把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開展調查摸底。以縣(市)局為單位,組織工商所對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進行逐戶調查摸底,全面掌握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切實做到監管對象“底數清,情況明”。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台賬和信用檔案,為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努力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各縣市局要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突出工作重點,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切實解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開展主體資格清理檢查。進一步加大清理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力度,特別要抓好對城鄉集貿市場周邊、學校、醫院周圍、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帶的監管,重點查處有證無照、有照無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小作坊,對無證無照、超範圍經營食品的要堅決取締,徹底消除監管死角,杜絕監管盲區。二是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以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為重點,開展拉網式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劣質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無”、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進銷貨台賬制度,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不斷提高其自律意識,確保消費市場食品質量安全。三是加大市場區域巡查力度。認真落實“網定格、格定責、責定人”市場區域巡查機制,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區域、重點經營者,強化對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管,採取嚴格巡查責任、增加巡查頻率、完善巡查方式、突出巡查重點等方式,重點巡查食品經營者證照情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加工銷售食品的來源、食品質量、衛生狀況等,確保巡查人員、時間、內容、責任“四到位”。
(三)依法行政,嚴把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開展調查摸底。以縣(市)局為單位,組織工商所對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進行逐戶調查摸底,全面掌握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切實做到監管對象“底數清,情況明”。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台賬和信用檔案,為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努力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各縣市局要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突出工作重點,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切實解決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開展主體資格清理檢查。進一步加大清理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力度,特別要抓好對城鄉集貿市場周邊、學校、醫院周圍、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帶的監管,重點查處有證無照、有照無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小作坊,對無證無照、超範圍經營食品的要堅決取締,徹底消除監管死角,杜絕監管盲區。二是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以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為重點,開展拉網式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劣質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無”、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進銷貨台賬制度,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不斷提高其自律意識,確保消費市場食品質量安全。三是加大市場區域巡查力度。認真落實“網定格、格定責、責定人”市場區域巡查機制,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區域、重點經營者,強化對轄區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的監管,採取嚴格巡查責任、增加巡查頻率、完善巡查方式、突出巡查重點等方式,重點巡查食品經營者證照情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加工銷售食品的來源、食品質量、衛生狀況等,確保巡查人員、時間、內容、責任“四到位”。
三、時間安排和實施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2013年3月1日-3月18日)
各縣市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本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責任人員。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3月19日-6月15日)
各縣市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和本地區具體方案確定的工作任務,迅速組織開展好調查摸底工作,並加大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質量、經營、食品廣告、食品商標、食品包裝標識的監管力度。各縣市局要在3月28日之前將調查摸底情況上報州局食品科。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3月19日-6月15日)
各縣市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和本地區具體方案確定的工作任務,迅速組織開展好調查摸底工作,並加大對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質量、經營、食品廣告、食品商標、食品包裝標識的監管力度。各縣市局要在3月28日之前將調查摸底情況上報州局食品科。
(三)總結階段(2013年6月16日- 6月30日)
對貫徹落實《條例》工作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各縣市局要在6月28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上報州局食品科。
對貫徹落實《條例》工作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各縣市局要在6月28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上報州局食品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制度。各縣市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領導與協調下,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到一把手親自抓,分管
領導具體抓,職能機構分工協作抓,建立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細化工作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各縣市局要深入學習、領會《條例》精神和本方案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立足當前,謀劃長遠,認真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同時對工作目標進行層層分解,明確各環節、各階段的工作目標和完成時限,加強協作配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反饋。州局將對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和暗訪,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底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各縣市局要制定本單位的督查工作計畫,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反饋。州局將對貫徹落實《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和暗訪,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底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各縣市局要制定本單位的督查工作計畫,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