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懷化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快速、有序、科學、安全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煤礦生產建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煤礦安全規程》、《湖南省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
(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屬煤礦的安全生產事故由事發煤礦負責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協助處置,必要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處置;各有關部門按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指導、協調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 科學施救,規範有序。採用先進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作用,科學決策、合理施救。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發次生事故。
(4)平戰結合,預防為主。堅持應急處置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工作;做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置、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演練等常態化工作,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事故救援工作;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煤礦企業)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並設立若干處置小組,具體負責現場搶險工作。
2.1市指揮部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單位)和領導指示批示,組織、協調和指導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會同新聞發布部門發布煤礦事故重要信息。
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衛生計生委、市交通運輸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氣象局、市國資委、市人民檢察院、市保險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2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安監局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制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協調解決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專業工作組的工作;及時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編制修訂《懷化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煤礦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指揮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調動全市煤礦事故應急資源;負責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開展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宣教、培訓和預案演練工作;參與煤礦事故的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指揮維護礦區及事故關聯地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負責控制煤礦事故相關責任人。
市監察局監督檢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履職情況,參與和監督煤礦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總工會參與和監督檢查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維護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和協調醫療救治,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應急救護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暢通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全市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預算;負責按規定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市經信委協調電力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工作;協調通信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為受害人員依法提供社會救助;承辦事故搶救中犧牲同志追認烈士的複審及上報工作。
市氣象局指導協調事故救援期間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指導、協助做好有關工傷保險與賠償金的測算和有關解釋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的理賠事宜,參加事故調查。
市國資委、市人民檢察院 參與煤礦事故後勤保障、善後處置、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
市保險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保險公司對遇難人員和受傷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2.3專業工作組
設立事故搶救組、事故調查組、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組。
事故搶救組:負責組織、指導煤礦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協調、調度市內礦山救護隊和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聘請技術專家。事故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事故搶救組組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及特聘技術專家為事故搶救組成員,並由市安監局牽頭設立專家組負責技術指導。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煤礦事故發生原因和過程進行全面調查,提出責任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邀請湖南煤監局常德分局負責人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擔任事故調查組副組長,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為事故調查組成員。
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人員,加強警戒保衛,維護礦區穩定和生活保障,以及遇難人員的撫恤、親屬的安撫等後勤保障工作。事故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組長,事故煤礦企業、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保險協會、市總工會等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為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組成員。
2.4現場指揮部
煤礦事故發生後,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煤礦事故現場救援,統一調度使用搶險救援的人、財、物,批准救援人員入井許可。現場指揮一般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任指揮長,情況特殊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指揮長。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
建立煤礦事故風險評估體系和預防預警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進行綜合性評估和預防預警。
(1)煤礦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隨時掌握情況,發布預警信息,排除事故隱患;建立完善礦井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六大系統”,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實行24小時值班。
(2)建立和完善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煤礦企業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收集並登記井下安監員、瓦檢員及職工提供的各種安全信息,並定期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提供的數據、各類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綜合研究與分析,提出礦井安全隱患排查表,明確整改措施、負責人和完成時間,並在井口和調度室(站)張貼。
(3)水患嚴重礦井井下進行探放水的地點和時間,受水害威脅地點工作人員的通知辦法和安全撤退路線要在井口和調度室(站)預警預報欄公布。
(4)煤礦企業要和當地氣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電部門建立信息熱線。一旦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地質災害及停電事故預報,提前通知礦區職工家屬,必要時停止生產,人員不得下井。
3.2 報告制度
3.2.1報告程式
煤礦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煤礦負責人接報後,應於1小時內報告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報後,應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通報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3.2.2 報告內容與要求
(1)報告內容:事發單位及所在地,事發單位基本情況;事發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事發簡要經過,對事發原因和性質、影響範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搶救情況和採取的措施;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
(2)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應急回響
4.1應急回響分級
對照煤礦事故等級,根據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Ⅳ級、Ⅲ級、Ⅱ和Ⅰ級四級應急回響。
(1)Ⅳ級(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Ⅲ級(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Ⅱ級(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應急回響啟動
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縣市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時,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以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由縣市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救援,市指揮部指導、協調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
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發生重大事故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導協調下進行事故救援,市指揮部組織實施救援。
省屬煤礦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縣市區屬煤礦和鄉鎮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市人民政府在省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救援。
4.3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煤礦企業成立現場指揮部,積極採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按煤礦事故等級,分別啟動各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選項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煤礦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4指揮處置
4.4.1啟動應急回響後,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現場指揮部立即組織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儘快安全撤出災區人員,積極組織營救遇險遇難人員,及時救治受傷人員;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保護好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作出標誌或繪製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
(2)迅速找到並控制、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險源。
(3)根據事故性質迅速恢復被損壞的供電、通風、提升運輸、排水、通訊等系統,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並採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4)根據救護隊偵察情況迅速制定救災方案和計畫。
(5)條件具備時,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救災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揮由現場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並熟悉井下情況的人員擔任。井下基地必須裝有直通地面現場指揮部的電話。
4.4.2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編制搶險救災方案和救災計畫時,各類事故的施救原則與方法參照《湖南省煤礦主要災害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
4.5信息發布
市安監局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做好煤礦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4.6應急結束
當遇險遇難人員全部升井(特殊情況除外),事故隱患消除,並制定和採取防範措施後,按事故等級由承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指揮部)決定並宣布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後勤保障及善後工作組應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及其親屬,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緊急調集、徵用有關部門(單位)的物資按價付款或歸還。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2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應在事故處置階段介入收集有關資料。應急結束後,通過下井勘察、現場模擬、計算以及調查詢問當事人、查閱相關圖紙資料等,認定事發原因、性質、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措施,並寫出調查報告報市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路系統和特別重大、重大煤礦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市安監局負責收集和傳遞煤礦事故信息。各煤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礦山救護隊、定點醫院應確保信息暢通。
規範煤礦事故信息獲取、分析、整理、發布、報送的格式和程式,確保各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隊伍保障
煤礦專業救護隊應取得礦山救護三級以上資質。煤層自燃傾向性易燃礦井應建立兼職救護隊,水患嚴重礦井應配備大功率的應急排水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煤礦企業必須保障救援隊伍資金,加強隊伍建設和事故救援專家庫、事故應急救護信息資料庫的建設。
6.3技術與裝備保障
建立全市煤炭系統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和嚴重程度隨時調集相關專業專家協助事故的救援、調查和分析。各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十一種圖紙,並專人管理,建立台帳,可隨時提供。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應加強煤礦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全面促進礦山救護隊的專業化、正規化、標準化建設。必須按規定配備救援裝備;不足或損壞、報廢的,及時補充,並保證狀態良好。
6.4交通運輸保障
煤礦事故發生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並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人員、傷員、物資和器材運輸暢通無阻、及時到位。
6.5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明確1至2個礦難傷員救治定點醫院。市衛生計生委要會同市安監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煤礦事故應急醫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和市縣級定點醫院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醫護人員。
6.6物資保障
產煤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煤礦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7經費保障
煤礦事故救援、善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或由簽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協定的保險公司按協定支付。確需動用財政專戶中事故責任單位繳納的風險抵押金,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事故責任單位到代理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提高全社會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煤礦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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