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考核辦法

《湖南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考核辦法》是2011年適用省屬監管企業的督查考核,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考核辦法
  • 目的: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適用:省屬監管企業的督查考核
  • 日期:2011年2月28日
通知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安全生產台帳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與重大安全隱患管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章 安全生產督導約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章 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 安全生產督查考核,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通知全文

各監管企業:
為切實履行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考核職能,全面加強和促進省屬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現將《湖南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考核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安全生產台帳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與重大安全隱患管理、安全生產督導約談、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等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0〕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督查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公平、依法依規、獎懲並重的原則,通過督查考核推動省屬監管企業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全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屬監管企業、部分參股企業(簡稱責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

第五條

責任企業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上級主管單位。

第六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報告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屬煤炭企業的,還要同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同時,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國資委。

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生產能力、證照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簡要經過;
(四)事故現場涉險人數、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失蹤)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緊急情況使用電話報告時,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失蹤)人數。
在電話報告之後,應隨即以文字形式簡要報告相關情況。

第八條

對於事故信息的月度、年度的統計匯總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

第十條

各責任企業要確保報告渠道暢通,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一經查實,省國資委將予以通報,在年終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台帳管理

第十一條

各責任企業必須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台帳。包括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記錄、安全事故記錄、重大安全隱患記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檔案彙編、其它共九類。具體要求為:
(一)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台帳。按要求填寫會議時間、地點、會議名稱、參加人員、主持人、記錄人等內容,做好到會人員的簽到記錄,摘要記錄會議主要內容;
(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記錄台帳。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如實填寫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限期整改時間,並讓受檢單位責任人簽字;
(三)安全事故記錄台帳。按照有關的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記錄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經過(包括傷亡和損失、接到報告時間和上報時間及採取的措施等應報告的內容),並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填寫事故處理意見;
(四)重大安全隱患台帳。包括隱患基本情況、隱患整改計畫、隱患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整改進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台帳。包括與上級或下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與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安全生產制度台帳。包括安全生產機構設定、事故應急預案、崗位責任、操作規程等材料;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台帳。按要求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教育培訓的相關內容情況;
(八)安全管理檔案彙編台帳。包括本單位下發和接收上級各有關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記錄檔案的標題、收發文號及收發文時間;
(九)其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類台帳。

第十二條

台帳要求書寫規範、字跡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現象發生,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台帳的歸檔要及時,各責任企業在每次安全生產活動(如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活動等)結束後一星期內,必須將有關的台帳整理好。

第十四條

各責任企業需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台帳的記錄、收集和整理,如人員工作異動,要認真做好台帳的交接清點工作,台帳資料應按年度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與重大安全隱患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的確認按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各責任企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危險源辨識的定義初定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上報省國資委和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凡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要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體系和成立識別監控小組,制定重大危險源識別監控管理制度,確定監控時間,明確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機構及負責人的相關職責,將重大危險源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識別監控台帳,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申報工作;
(三)單獨編制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及監控責任制度;
(四)重大危險源施工前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並進行現場公示;
(五)設定專人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檢查,並留有監控檢查記錄,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並留有檢查記錄;
(六)按相關規定組織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備案;
(七)按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管理,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八)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救援搶險隊伍,制定現場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配備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應急救援專項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方案報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及上級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檢查結果,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十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對因監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而導致的事故責任。

第十七條

重大安全隱患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重大安全隱患台帳;
(二)按要求將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報表按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每個重大安全隱患應制定相應整改或監控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時間、資金和時限,儘快排除;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經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四)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消號。

第五章 安全生產督導約談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督導約談是指省國資委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督促有關責任企業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而組織的調研督導和約見談話。

第十九條

督導約談對象為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督導約談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由省國資委啟動督導約談: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涉險事故)的;
(二)半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多起(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安全管理混亂無序、重大隱患突出的;
(四)拒不接受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正常監管的;
(五)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督導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督導約談由省國資委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或安全生產督查處負責同志出面,督導約談後問題仍未解決,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隱瞞相關情況的,由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處報請省國資委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第二十二條

督導約談的主要內容包括被督導約談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應吸取的教訓、下一步應採取的措施和承諾等。
被督導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督導約談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督導約談前,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處書面或電話通知,告知相關事項;
(二)督導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由省國資委領導出面進行的約談,省國資委業績考核與分配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紀委等有關處室派人參加;
(三)被督導約談企業應在20日內將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省國資委,並限期將有關問題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被督導約談對象應按照規定參加督導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督導約談或不認真整改落實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安全生產通報警示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通報警示是指省國資委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督促責任企業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扭轉被動局面而進行的預警通報。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由省國資委啟動通報警示:
(一)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涉險事故)的;
(二)半年內接連發生2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一季度內接連發生多起(3起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特護期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五)半年生產安全事故指標超控的;
(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嚴重、重大隱患突出且整改不力的;
(七)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通報警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警示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分析及應吸取的教訓、下一步擬採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被通報警示企業應在2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國資委。不認真落實有關工作要求並反饋整改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年終考核扣分。

第七章 安全生產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督查考核工作由省國資委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礎工作、重點工作任務和事故控制指標。考核採取半年自評、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國資委每年8月底前對各責任企業半年度自評情況進行抽查,12月底前對各責任企業年度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條

考核工作採取百分制計分辦法,以100分為上限實行倒扣分制,扣分標準按照《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考核細則》(見附屬檔案)執行。
(一)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評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
(二)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評為安全生產工作合格單位;
(三)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且年度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指標超控或發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及發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企業,給予安全生產工作“黃牌警告”;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且年度內發生一起及以上特別重大或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責任企業,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被“一票否決”的責任企業及其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在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由省國資委審定,考核評為先進單位和合格單位的,予以表彰獎勵。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考核、評先評優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安全生產督查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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