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運輸系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廳直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交通運輸系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交通運輸系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各級各部門的安全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嚴肅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單位和當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監管機構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第一時間全力組織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程式和時限,迅速向當地政府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監管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和拖延報告。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監管機構應依法組成或參與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提出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建議。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阻撓、干涉事故調查。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和交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人,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和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和處理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實事求是、權責一致的原則,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責任單位及其領導班子相關成員實行“一票否決”;
(二)對有關責任人採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問責;
(三)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一票否決”的對象為廳直各單位和各市州交通局,以及上述單位履行安全管理一崗雙責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
(一)否決內容:
1、取消被否決單位參加省廳評選先進和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的資格;
2、取消被否決的廳直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晉升、評先受獎、幹部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等次、獎勵工資的資格;
3、建議市州政府取消被否決的市州交通局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晉升、評先受獎、幹部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等次、獎勵工資的資格。
(二)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廳直單位:
1、本單位(含下屬單位)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或一年內發生三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
2、本單位(含下屬單位)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3、隱瞞等級事故不報的;
4、違章指揮、違法許可造成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
5、監管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6、發生等級事故沒有依法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的;
7、省廳安全目標管理考核不達標的。
市州交通局:
1、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3次以上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發生水上交通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嚴重後果的;
2、發生因管理部門失職、瀆職造成重大道路運輸責任事故的;
3、發生一次重大以上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內發生3次以上較大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4、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隱瞞不報的;
5、省廳安全目標管理考核不達標的。
第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分以下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合法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章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重點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及分管負責人、企業內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操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區)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機構直接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上述相關人員責任外,重點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所在縣(區)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九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隱患排查、監控、治理不力,或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制止不力,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年度內發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區)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機構內設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行業監管機構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二)年度內發生三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同一領域年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行業監管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市州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交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年度內發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企業分管負責人、內設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或年度內發生二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還應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監管機構的決策、行政許可、安全監管有直接責任的,按照“誰決策、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對決策、許可和監管失誤負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一)不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或違章違規操作的決策者、組織者、指揮者;
(三)出資入股參與非法生產經營的交通運輸系統公職人員;
(四)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予以行政許可,或發現企業喪失行政許可條件而未及時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的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機構相關人員;
(五)對區域內非法違法生產打擊取締不力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涉及安全生產重要問題舉報不及時處理,對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重要事項不落實的交通運輸系統公職人員;
(六)事故發生後,不按規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不按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或組織指揮救援的措施失當,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相關人員;
(七)瞞報、謊報、遲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工作的相關人員;
(八)干擾、阻礙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的人員。
第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具有《湖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補充規定》中可以從輕處理情節的相關人員,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相應形式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決策或組織指揮嚴重失誤,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決策和組織指揮的主要負責人應公開道歉,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引咎辭職或者免職。
(二)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行政檢查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應予以免職。
(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後,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干擾阻礙事故調查的;或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應予以免職。
以上情形中應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責令辭職,拒絕辭職的,依法予以免職。
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 對應該採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問責的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審理,並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十四條 被一票否決單位的否決期限為一自然年度;被一票否決的相關人員的否決期限自否決通知書下達之日起,否決期為一年,滿一年的,自動取消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責任事故是指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事故。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分管事故發生領域工作的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系統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湘交安字[2007]5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