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交通運輸部印發了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 共二十九條, 涵蓋了制定的目的、 適用範圍、 組織實施部門、 責任追究情形、 責任追究方式、 責任追究程式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31日
  • 類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
通知,正文,

通知

交安監發〔2014〕115號
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第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正文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促進交 通運輸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對部屬單位及人員和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部屬單位依照職責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部屬單位應當按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做到職責明晰、責任落實。
第五條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以事故調查為基礎作出。
第六條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式合法、處理適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責任追究實行迴避制。實施責任追究時,與安全生產事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單位或者人員應當迴避。
第八條 部屬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 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
(二) 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 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 謊報、瞞報、漏報、遲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 未建立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突發事件預警預防,或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損失擴大的。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應當追究部屬單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 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
(二) 主持作出的決定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要求,或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予以審批、許可的;
(三) 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或者管理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或者監督整改的;
(四) 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損失擴大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部屬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 違規從事生產作業的;
(二) 未履行崗位職責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 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把關職責的;
(四) 未予以查處或者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發現的違法違規事項的;
(五) 與當事人串通騙取安全生產許可或者安全生產評價證書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部屬單位及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部管幹部的責任追究由部組織實施,非部管幹部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所屬單位組織實施。
部對部屬單位及非部管幹部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部提出的意見實施責任追究。
紀檢監察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追究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對部屬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安全生產約談;
(二) 掛牌督辦;
(三)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 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通報批評;
(二) 離崗培訓;
(三) 停職檢查;
(四) 調離崗位;
(五) 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等規定的處分及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十五條 所在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不得以對人員的責任追究替代對單位的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下列安全生產事故,不予以追究部屬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一)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
(二) 有證據表明部屬單位及人員已盡到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
第十七條 部屬單位及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職責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要求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上級仍堅持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由作出該決定或者命令的上級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部屬單位及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理:
(一) 積極配合事故調查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的;
(二) 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協調或者參與應急處置,有效降低事故損失的。
第十九條 部屬單位及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 干擾、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
(二) 教唆、幫助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 12個月內重複發生同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 在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的;
(五) 未吸取事故教訓,補充、完善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制度的。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 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認定相關單位和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二)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
(三) 將調查認定的問題及擬給予的責任追究初步意見告知擬被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並記錄在案;
(四) 擬被責任追究單位和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並重新研究,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
(五) 按責任追究事項及職責分工,報本級黨委(組)或者行政部門,做出責任追究決定;
(六) 按照責任追究決定,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決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 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二) 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的事實;
(三) 認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的責任;
(四) 責任追究的決定;
(五) 不服從責任追究決定的申訴途徑、方式和期限;
(六) 作出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人員在實施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由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部門應當匯集有關材料形成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檔案。
第二十六條 部屬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級部門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實施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總體情況、責任追究情況分析、強化責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案例。
第二十七條 部屬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是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三定”規定、管理檔案等賦予的相關單位、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或者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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