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17年6月26日,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為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建設,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全省交通運輸事業安全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和《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省廳制定了《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宣傳學習,抓好貫徹執行。

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分類分級,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管控,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分級分類,第三章 隱患排查與整改,第四章 重大隱患報備,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通知

名 稱: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索 引 號:000218173/2017-01390
發布機構:省交通運輸廳
文 號:冀交安監〔2017〕299號
發布日期:2017年10月13日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運輸局,廳直各單位:
為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建設,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全省交通運輸事業安全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和《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省廳制定了《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宣傳學習,抓好貫徹執行。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6月26日
抄送:交通運輸部安委辦,省安委辦,機關有關處室。
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規範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和管控工作,防範遏制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等工作,落實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登記、重大危險源報備和控制責任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可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協助做好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相關支持工作。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直有關單位指導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堅持“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動態實施、科學管控”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安全風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條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風險按照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風險、水路運輸風險、港口營運風險、交通工程建設風險、交通設施養護工程風險、鐵路運輸風險和其他風險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風險等級按照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後果和機率,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較小四個等級。
第九條 重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A,用紅色標識。
較大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B,用橙色標識。
一般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C,用黃色標識。
較小風險是指一定條件下易導致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風險,記錄符號為D,用藍色標識。
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條件的,按最高等級確定風險等級。
第十條 各重點領域風險等級判定標準,由相應的省級管理機構組織制定並發布實施;交通運輸部風險辨識判定指南頒布後,其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辨識、評估與管控

第一節 辨識與評估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全面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有效掌握本單位安全風險的分布及狀況,對本單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的全面系統的風險辨識;專項辨識是生產經營單位為及時掌握本單位重點業務、重點環節、重點部位和管理對象的安全風險狀況,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部分區域開展的風險辨識。
第十二條 全面辨識應每年不少於1次,專項辨識應在生產經營環節及其要素髮生重大變化,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時開展並按規定時限完成。安全風險辨識結束後,應形成風險清單。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及環節,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的範圍、方式和程式,並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學習。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辨識應針對影響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致險因素進行,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與應急技能、安全行為或狀態;
(二)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運輸工具、工作場所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響安全生產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應對措施;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工作機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合規和完備性。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風險等級判定標準(指南),對風險清單所列安全風險進行逐項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以及主要致險因素和控制範圍(措施)。
第十六條 安全風險致險因素髮生變化超出控制範圍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評估並確定等級。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可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成立評估組,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等級評定、變更和銷號進行評估,出具評估結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評估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節 管理與控制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安全風險的等級、性質等因素,科學制定管控措施,嚴格落實管控責任,主動從組織、制度、管理、技術、應急等方面進行有效管控,對存在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生產作業場所、區域、設施、崗位等實行重點管控。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繪製“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按要求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和預警,及時掌握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定安全風險告知欄,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應急措施、責任人、報告方式等內容,並通過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編制安全手冊、組織講解宣傳等方式,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風險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安全風險可能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完善應急措施。當安全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範圍、達到預警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立即採取針對性管控措施,防範事故發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有效處置。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管理範圍內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登記、管控、應急等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單位內部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工作,規範管理相關檔案。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當單獨建立清單和專項檔案,並按照職責範圍將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清單分別報送屬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相關技術的研究與套用,降低風險等級,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第三節 較大及以上風險管控與登記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加強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管控:
(一)制定動態監測計畫,按照每月不少於1次的頻次,定期更新監測數據或狀態,並單獨建檔;
(二)單獨編制專項應急措施;
(三)按年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並於次年1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進入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影響區域的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避險逃生等方面的培訓演練。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於存在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標明安全風險的危險特性、可能發生事故後果、安全防範與應急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範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後果、安全防範與管控應急措施等如實告知直接影響範圍內的相關單位或人員。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本單位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相關信息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登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同時按規定向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
(一)基本信息包括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類型、主要致險因素、評估報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聯繫人及方式等;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應急措施)和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影響範圍與後果等;
(三)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範圍、持續時間、發布(報送)範圍、應對措施等;
(四)事故信息包括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控失效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名稱、類型、級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告等;
(五)填報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在預警或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登記或報備。
第三十一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登記分為初次、定期和動態三種方式。
第三十二條 初次登記應當在評估確定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後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三十三條 定期登記採取季度和年度登記兩種方式。季度登記截止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年度登記時長為一個自然年,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發現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致險因素超出管控範圍,或出現新的致險因素,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機率顯著增加或預估後果加重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異常信息進行動態登記。
第三十五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經評估確定等級降低或解除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予以銷號。
第三十六條 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控失效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結束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明確改進措施。評估總結應報送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管轄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將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監督抽查列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明確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管控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當按照以下主要內容進行監督抽查:
(一)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建立情況;
(二)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登記、監測管控措施等落實情況;
(三)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情況。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辨識、登記和管控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對未建立完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崗位責任體系和應急措施的,督促整改;
(二)對未按規定開展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辨識、登記、評估、標誌、告知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的,限期整改;
(三)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未實施有效監測和控制的,列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四)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控制不力、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抽查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信息進行規範記錄,針對管轄範圍內的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督查檢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從政策、法規標準和科技項目等方面,鼓勵引導行業(領域)內安全風險管控技術裝備的研究與套用,充分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先進工藝、材料、技術、裝備,提升安全風險管控水平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建立完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機制,並按要求進行反饋。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擬公布的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風險信息進行涉密評估,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以及監測、管控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人員,在依法依規作出處理的同時,應當記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六條 受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承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支持和監督檢查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安全風險管理相關支持工作的,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存在監督管理失職瀆職,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業務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或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督促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範和遏制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整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是指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程等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部署、督促、檢查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隱患治理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治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直有關單位指導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督促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重大隱患治理和報備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單位負責、行業監管、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分級分類

第七條 安全生產隱患按照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隱患、水路運輸隱患、港口經營隱患、交通工程建設隱患、交通設施養護工程隱患、鐵路運輸隱患和其他隱患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且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各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隱患分級判定標準,由相應的省級管理機構組織制定並發布實施;交通運輸部重大隱患分級判定指南頒布後,其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隱患排查與整改

第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告知(預警)、整改、評估驗收、報備、考核獎懲、建檔等制度,逐級明確隱患治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
第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投入。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工作機制,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以及排查範圍、程式、頻次、統計分析、效果評價和評估改進等要求,規範開展隱患排查活動。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排查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活動。日常排查每周不少於1次。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專項排查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範圍、方面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活動,一般包括:
(一)根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安全工作專項部署,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二)根據季節性、規律性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三)根據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投入使用帶來的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四)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情況,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隱患的定期排查是由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組織開展的涵蓋全部生產經營環節、方面的隱患排查活動。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組織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並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進行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填寫隱患排查記錄,形成隱患排查工作檯賬,包括排查對象(或範圍)、時間、人員、安全技術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經隱患排查直接責任人簽字後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應當按照隱患分級判定指南確定隱患等級,形成隱患清單。重大隱患應當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排查出的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隱患整改情況必須依法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資料庫,繪製空間分布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隱患排除前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相關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設定警示標誌,加強現場監控,必要時安排專人值守;對暫時難以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整改重大隱患時應制定專項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目標和任務;
(二)整改技術方案和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保障措施;
(四)整改責任部門和人員;
(五)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七)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
第二十二條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並由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或成立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的隱患整改驗收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整改驗收應根據隱患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評估,出具整改驗收結論,並由驗收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驗收結論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並申請銷號。報備申請材料包括: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及整改方案;
(二)重大隱患整改過程;
(三)驗收機構或驗收組基本情況;
(四)驗收報告及結論;
(五)下一步技術、管理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重大隱患整改驗收完成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隱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依據有關制度和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並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定期組織對本單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梳理、發現安全生產苗頭性問題和規律,形成統計分析報告,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表彰激勵機制,鼓勵從業人員主動參與排查和消除隱患,並將隱患治理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員工崗位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治理全員參與機制,通暢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活動中隱患治理責任不落實和危及生產經營安全的行為與狀態進行投訴或舉報,並切實保障投訴或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發現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答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項目發包、場地或設施設備出租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進行審查,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明確雙方的隱患治理責任。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發包項目或出租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安全投入,積極套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裝備,減少和消除隱患。

第四章 重大隱患報備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及時報備、動態更新、真實準確”的原則,通過安全生產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時報備重大隱患信息,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報備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報備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名稱、類型類別、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在行政區劃、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
(二)隱患現狀描述及產生原因;
(三)可能導致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後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經採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五)隱患整改驗收情況、相關責任人處理結果;
(六)整改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報送事故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關工作完成後報備。
第三十五條 重大隱患報備包括首次報備、定期報備和不定期報備三種方式。
(一)首次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確定後進行報備;
(二)定期報備:報送重大隱患整改的進展情況;
(三)不定期報備:當重大隱患狀態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報備相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的,應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首次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定期報備應在每季度結束後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不定期報備應在重大隱患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報備。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隱患專項檔案,並規範管理。
第五章 隱患治理督查督辦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將重大隱患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明確督促檢查責任部門和檢查範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管理部門關於隱患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情況;
(二)隱患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式、檔案台賬等建立執行情況;
(三)重大隱患報備及統計分析情況;
(四)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隱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責任追究情況。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並督促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整改。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督促檢查職責時,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督促檢查、社會舉報核實發現的未按要求有效開展隱患排查或整改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明確存在問題和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管轄範圍內發現的存在重大隱患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督辦。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對下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行掛牌督辦,責成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督促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銷號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結論及驗收程式予以形式確認,並對形式確認通過的予以銷號,不通過的責令繼續整改。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隱患治理監督抽查、檢測和技術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依據管轄許可權,將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備重大隱患等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相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能力。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且滿足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條件,或未按督辦要求整改重大隱患,或存在重大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承擔隱患治理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隱患治理相關支持工作,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治理主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未履行督辦責任、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員,應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業務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或單位。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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