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關於嚴格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

為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州各級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關於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針對當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制定黔西南州關於嚴格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關於嚴格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
  • 目的:為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內容,備註,

內容

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管轄範圍內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州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部署及安全生產目標。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包保責任人對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督促檢查,承擔包保責任。
二、各(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辦事處主要領導人、縣、市、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急性群體性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條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縣(市、區)一年內超過州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控制數(含死亡控制數、重、特大事故起數),或一個月連續發生兩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縣、市(區)主要領導要向州政府作出檢查,對事故發生的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
四、州直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一年內死亡人數起過州政府下達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控制數10%以上或行業一個月連續發生兩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行業管理部門主要領導要向州政府作出檢查,對事故發生的縣、市(區)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
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尤其要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評價;設定建設工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各個環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五)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現隱患的,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使用;
(六)對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七)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八)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場所或單位,應制定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訓練或演練;
(九)為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建築施工危險作業、危險物品生產、使用、運輸、儲存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違反本條規定,或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本通知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公眾場所開展文化娛樂、商業促銷或舉辦大型慶典等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活動前擬訂事故防範方案,報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接受指導和監督。對未擬訂有關安全方案或未經批准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本通知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對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中國小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及鍋爐壓力容器的生產、經營場所。違反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管理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分別及時逐級上報上級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
九、對非法煤礦失察,且非法煤礦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加重行政處分。
縣(市、區)發現兩處以上(含兩處)非法煤礦,該縣(市、區)領導失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該(市、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行政處分。
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煤礦,該鄉(鎮)領導失察,根據情況輕重,給予該鄉(鎮)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行政處分。
十、重大事故發生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二) 對事故調查不配合、協助,阻撓、乾繞事故調查的;
(三)阻撓、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負有管理責任、領導責任和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十一、受到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縣市(區)或部門,在當年內取消被評為文明、先進、模範等榮譽稱號的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當年不得晉升職務和評選為先進等榮譽稱號。
對連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每月事故統計上升幅度較大的縣、市(區)或行業管理部門,由州安委辦根據安委會會議的結定給予全州通報和黃牌、紅牌的警告。
對連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傷亡事故頻頻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州安委辦根據安委會會議的結定給予全州通報和黃牌、紅牌的警告,並進入工商管理部門的“黑名單”。

備註

十二、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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