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勞動者人身健康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afety production in Hunan
  • 執行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
  • 宣布時間:2013年1月20日
  • 執行時間:2013年1月20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120日)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勞動者人身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領導責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建立健全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處理各安全監管機關行政許可有關問題;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對重點危險源監控和城市工業災害防治,預防重大公共安全災害事故發生。
(七)督促本級政府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加強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按照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風險防控機制。
(八)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九)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二)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三)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承辦上一級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級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省屬駐地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擬訂轄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轄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同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繫;具體承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及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章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劃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機械等八大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六)牽頭、協調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機械等八大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指導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監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起重機械、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九)負責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資質認定、管理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十一)貫徹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三)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除外)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監督管理;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和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鑑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五)牽頭組織推廣全省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十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停止審批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行為。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和公共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並監督檢查。
(八)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九)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含火災、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負責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十一)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路運輸和港口(含渡口)經營許可,嚴把水路運輸經營安全條件,負責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負責把好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制度關;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和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
(五)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發證工作。
(六)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和水上航標的設定,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牽頭組織推廣全省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八)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和城市公共運輸、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運輸、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監管職責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二)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污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樑、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築工程(含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
(三)負責將城市工業災害防治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採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國家安全條件要求的違法違章建築物。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嚴把施工許可和綜合竣工驗收關。
(五)牽頭組織推廣全省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六)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污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樑、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參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五、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山洪地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二)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的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負責在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採、超深越界違法採礦行為,規範礦業開採秩序。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與相鄰方的採礦許可、用地許可安全距離關。
(五)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六)參與礦山等國土資源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並會同安監部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小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小水電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工作。
(二)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河道采砂的行政許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監督管理,查處取締非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
(五)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七、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運輸機具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教育部門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產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九、衛生部門職責:
(一)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醫療垃圾處理場所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鑑定、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四)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
(六)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專項規劃納入科學技術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監督檢查直屬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並統籌兼顧好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依法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二、經濟與信息化管理部門職責:
(一)指導、協調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淘汰落後的不安全的生產能力,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監督、指導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核准、備案技改項目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定期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抄告核准備案項目清單。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五)負責組織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並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檢查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機制,將安全生產列入所出資企業以及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條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嚴格考核兌現。
(三)負責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指導所出資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五)參與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三)指導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五)指導所轄技工學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七)負責工傷鑑別認定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五、商務部門職責:
(一)配合指導、監督大型商場、大型市場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三)負責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導、監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
(三)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七、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監察。
(三)檢查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糾正以各種理由設定的、與國家和我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精神相牴觸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的限制措施。
(四)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八、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配契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替代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有關問題。
(三)配合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九、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級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直屬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排查治理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行政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全省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牽頭組織推廣全省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四)負責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和軍工企業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和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辦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內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除外),查處取締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以及包裝物、容器生產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和生產劣質煙花爆竹行為。
(六)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二、煤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負責開辦煤礦企業審批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的設計生產和竣工驗收;負責煤炭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三)監督煤礦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並按有關法定程式組織恢復生產的驗收。
(四)依法依規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落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工作。
(五)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
(六)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及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煤礦職工培訓工作。
(七)牽頭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與管理,調度救援隊伍參與事故救援;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牽頭組織推廣全省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九)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三、中央駐湘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職責:
(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承擔煤礦安全國家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負責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七)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指導、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負責煤礦救援隊資質認定及相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十)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及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查處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承辦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督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四、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質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環境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
(三)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對申請從事煤礦、非煤礦山開採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以及經營交通運輸、有公眾聚集場所業務的,或申請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並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上述規定。
(二)對申請涉及從事前款經營項目的後置許可,負責在年度檢驗中嚴格審查把關,查處取締未取得許可證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對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假冒產地的煙花爆竹和銷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查處取締無照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無證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六、旅遊部門職責:
(一)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旅遊景區和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以下稱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遊項目及旅遊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三)負責旅遊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七、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組織廣播電視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督促廣播電視媒體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宣傳職責,協調廣播電視媒體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宣傳。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八、監獄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省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省監獄系統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監獄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監獄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九、統計部門職責:
(一)負責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二)指導、協調下級統計部門做好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的工作。
(三)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鐵路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鐵路運輸及所屬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統計報告、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承辦上級鐵路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一、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四)負責相關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在國家民航部門和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組織民航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辦上級民航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二、電力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實施的停供電措施。
(二)負責電力行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三)負責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四)負責原電力系統所屬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六)組織、協調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組織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特大、重大、較大電網事故和特大、重大、較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所監管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生產安全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對燃煤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管。
(九)承辦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信運營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
(二)負責電信運營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組織、協調電信運營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負責電信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五)組織、協調電信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六)參與電信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辦上級通信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四、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發揮商業保險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的補充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保險業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服務。
(二)整頓和規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秩序,查處擾亂全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及時予以賠付。
(四)承辦上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五、氣象部門職責:
(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調查、處理違法刊播氣象信息的行為。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施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四)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五)負責雷電災害事故、施放氣球事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上級氣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三十七、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台的相關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出台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的以各種名義設定限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的檔案。
(二)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十條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其他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與省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四章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年度述職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根據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由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報送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加強綜合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通報預警和掛牌督辦制度。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實行掛牌督辦。本行政區域、所監管的行業(領域)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於事故發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州直有關部門應於事故發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鄉鎮(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第2起較大事故發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託安委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七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建立健全舉報台帳,規範受理處置程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並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縣市區;年度內發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內發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單位、省直機關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門。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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