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醴陵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勞動者人身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號)、《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15〕8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照有關規定,實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行業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承擔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監管領導責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
第六條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層基礎工作。
(五)負責組織打擊轄區內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六)負責轄區內煙花爆竹、礦山、危險化學品、水利、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學校、鄉村道路、集鎮市場、電力、地質山洪災害預防等各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組織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風險防控機制,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按照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村(社區)安全生產信息員制度,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九)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安全標準化創建活動,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防範能力。
(十四)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駐醴有關機構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市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承辦省、株洲市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市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擬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市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繫;具體承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三章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劃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職責:
(一)市總工會職責
1.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
3.參加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團市委職責
1.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列入共青團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等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組織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責
1.負責組織審核、論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2.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3.在法定時限內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法制審查。
(四)市監察局職責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2.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監察。
3.檢查督促市直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糾正以各種理由設定的、與國家、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我市安全生產檔案及其精神相牴觸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的限制措施。
4.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五)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危險化學品工業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並統籌兼顧好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對危險化學品項目嚴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2〕92號)提出的“產業進園區、交易進市場”的要求實施立項審批。負責油氣管線(不含城鎮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依法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5.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油氣管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六)市經濟科技信息化局職責
1.負責輕工、紡織、家電、機械、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電力、電子信息通信產業(含軍工電子)和信息服務業等相關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打擊運輸車輛非法違法改裝行為。
2.督促指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實施的停供電措施。
3.負責依法把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作為擴、改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做好擴、改建項目的安全與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5.負責電力行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督管理。
6.負責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7.組織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電網事故和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所監管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生產安全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輕工、紡織、家電、機械、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電力、電子信息通信產業(含軍工電子)和信息服務業等相關工業企業、中小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輕工、紡織、家電、機械、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電力、電子信息通信產業(含軍工電子)和信息服務業等相關工業企業、中小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專項規劃納入科學技術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9.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
1.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
2.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轄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排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築工程(含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
3.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轄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污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參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轄城市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依法將安全評價和職業衛生評價作為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綜合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做好建設項目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6.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標準規範,嚴格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把好建設項目的選址關,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城鎮居民區布點建設。
7.對規劃區的地質和工程建設適宜性與國土部門會商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地域要結合實際進行專項規劃。
8.在審核報建時加強與供電、供水等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把好前置審批關。
9.負責將城市工業災害防治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採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和選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國家安全條件要求的違法違章建築物。
10.牽頭組織推廣全市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11.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職責
1.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產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
2.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
3.指導、協調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職責
1.負責直屬各類民政福利機構、殯葬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的安全監管。
2.會同鎮(街道、長慶示範區)等有關單位對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業等社會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烈士紀念祭奠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停止審批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負責對煙花爆竹託運人、承運人違反許可事項的行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行為。
4.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5.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6.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7.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並監督檢查。
8.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等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9.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含火災、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2.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3.負責職責許可權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的審核,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
4.負責有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
5.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6.組織職責範圍內的事故多發路段隱患排查。
7.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登記,加強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承擔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職責。
8.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9.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11.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職責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負責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安全生產提供法律服務。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三)市財政局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2.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替代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有關問題。
3.配合市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1.宣傳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傷保險條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2.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湘發〔2009〕19號)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株發〔2011〕5號)的要求,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每年從上年度征繳的工傷保險費中提取8%的費用專項用於工傷預防、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3.指導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4.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指導所轄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7.負責工傷鑑別和職業病認定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和職業病患者待遇,指導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8.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五)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1.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會同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
2.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的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負責在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3.負責本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採、超深越界違法採礦行為,規範礦業勘查、開採秩序。
4.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與相鄰方的採礦許可、用地許可安全距離關。新建礦山在核准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
5.配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6.參與礦山等國土資源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7.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1.負責水路運輸和渡口經營許可,嚴把水路運輸經營安全條件,負責水路交通、渡口、駕校等安全監督管理。
2.做好轄區內縣道的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指導各鎮、村對其鄉村道路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航道內水上航標的設定、維護和管理。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與改造。
3.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嚴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負責把好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制度關;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和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源頭監督管理;負責汽車客貨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5.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託運人、承運人、押運人、裝卸人的監督管理。
6.監督、指導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等相關工作。
8.負責組織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監管及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並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9.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1.牽頭組織推廣全市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12.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七)市農業局職責
1.負責農業及農產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
2.參與農業及農產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業局職責
1.負責本級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直屬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排查治理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2.指導、協調全市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依法承擔組織協調、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
5.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職責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並會同安監部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小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小水電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工作。
2.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
4.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轄區山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山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7.負責河道采砂的行政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查處取締非法采砂行為。
8.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責
1.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導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等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3.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審核演出舉辦單位提交的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確保演職人員和觀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4.督促責任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5.督促責任單位單位和承辦單位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職責
1.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醫療垃圾處理場所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
3.負責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5.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1.負責放射性物質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環境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2.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及相關環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務旅遊和糧食局職責
1.協同有關單位做好市內商場、市場等商貿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行政許可初審呈報工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
3.負責指導商務活動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5.指導、檢查、監督旅遊景區和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負責商貿、旅遊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商貿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1.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綜合監督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
3.負責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4.負責煤礦行業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5.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監督煤礦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並按有關法定程式組織恢復生產的驗收。依法依規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監督落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工作。
6.依照有關規定,負責牽頭組織政府授權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煤礦安全事故除外)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7.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8.組織、協調煤礦、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9.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各鄉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協助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11.負責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2.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13.擬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鑑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14.牽頭組織推廣全市系統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15.承辦市人民政府、市安委會以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市統計局職責
1.負責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2.指導、協調下級統計部門做好在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統計公報中發布有關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的工作。
3.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統計工作。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職責
1.對已列入國家工商總局《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審批事項,在核准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產,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情形查處:屬後置許可情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或批准檔案,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最先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其他許可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的,由許可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屬前置許可情形,未辦理前置許可證或批准檔案,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前置許可部門為主負責依法處理;已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准檔案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前置許可部門予以配合。法律、法規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
3.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假冒產地的煙花爆竹和生產、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行為。
4.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5.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內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除外),依法查處取締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6.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督管理。
7.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監督管理。
8.依法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會同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9.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0.負責食品生產及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安全監督管理。
11.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環衛設施綜合維護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戶外廣告設定、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渣土棄置、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方面的審批事項,並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占用城市道路許可的安全監督管理。
2.參與、協調城市管理工作職責相關方面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城市管理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審批、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廣播電視台職責
1.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宣傳職責,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宣傳。
3.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由現場實施組織救援的牽頭單位授權,通報事故救援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5.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職責
1.負責漁業船舶及定點屠宰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參與漁業船舶及定點屠宰場所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產管理局職責
1.執行住房安全的有關法規,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權。對房屋的安全實行監督,建立安全檔案,依法依規對危房作出鑑定,督促業主加設危險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2.負責城市房屋徵收安置、市區內已竣工驗收備案的各類建築物和房屋結構安全、房屋安全鑑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3.負責城市房屋徵收安置、房屋安全鑑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異產毗連房屋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參與全市房屋及小區物業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職責
1.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運輸機具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煙花鞭炮管理局職責
1.組織、協調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科技創新、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場服務中心職責
1.負責所屬市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等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2.組織協調所屬市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中心職責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檢查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機制,將安全生產列入所出資企業以及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條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嚴格考核兌現。
3.負責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指導所出資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5.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銷合作總社(市行業辦)職責
1.負責供銷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總社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本系統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指導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做好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隊職責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行政處罰,並依法實施臨時查封、傳喚等措施,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3.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培訓,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5.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6.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職責
1.負責所轄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公路標誌標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2.負責所轄公路安全隱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所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承辦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十九)國網醴陵供電公司職責
1.負責所轄系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2.組織非法用電行為的打擊取締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採取停電等措施。
3.承辦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十)市電信(移動、聯通)分公司職責
1.負責所屬運營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運營企業及運營設施安全生產。
2.負責所屬運營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安全監督管理。
3.組織、協調所屬運營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提供通信保障。
4.負責所屬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組織、協調所屬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所屬運營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承辦上級通信管理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郵政局職責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5.承辦上級郵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氣象局職責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調查、處理違法刊播氣象信息的行為。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施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4.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5.負責雷電災害事故、施放氣球事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6.在發生危險化學品等事故的情況下,負責監測事故的現場氣象,做好分析預測,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風向、風速、氣壓、溫度、濕度和雨量等實況及預報。
7.承辦上級氣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第十條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其他市直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四章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與株洲市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實際作出界定。
第十二條市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向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市直有關部門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三條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年度述職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市安委會對市直有關部門和鎮(街道、長慶示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根據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十五條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由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並在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領域內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加強綜合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市安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通報、預警制度。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市安委會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本行政區域、所監管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安全生產事故,相關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應於事故發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或委託市安委會辦公室對相關鎮(街道、長慶示範區)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七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建立健全舉報台帳,規範受理處置程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並向市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季度跟蹤落實、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季度、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對有下列情形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發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鎮(街道、長慶示範區)和市直部門單位。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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