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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以及單建人防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相關單位,應當落實責任制度,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的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五條鼓勵推廣套用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要求的工程建設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藝和設備。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發布推廣套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設材料、工藝、設備和技術的目錄。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以書面契約形式明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現場勘察進行見證,沒有條件的應當委託其他勘察單位進行見證。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不實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保證建設工程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以施工單位帶資、墊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在工程承包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必須依法分別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按照項目批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備案檔案;
(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檔案;
(三)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可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的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對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三個月內,向備案機關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取得檔案移交證明。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三章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並對勘察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檔案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採用專有、專利技術的,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提出相應的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措施的建議。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作出詳細說明,並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分析;對設計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對非設計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認定,並在認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後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批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圖審查單位發現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予以糾正,並按照項目批准許可權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第四章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業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保證措施;
(二)查驗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證;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建設工程擬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驗收認可,對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審核簽字;必要時,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過程和鋼筋的加工過程進行監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階段性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檢驗檢測單位必須通過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通過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在資質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論必須真實、可靠,並對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對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告知委託單位,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對檢驗檢測結論有異議的,由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原檢驗檢測單位共同選定的檢驗檢測單位重新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章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制度;
(二)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依法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嚴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質量檢驗;
(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該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專項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其管理、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和重大危險源,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該技術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簽字確認。對建設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並在相應部位設立警示標誌。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施工管理規章制度;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允許非施工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損害的,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封閉圍擋。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無安全保障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專業承包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建築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契約,明確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提供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建築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專業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參加工傷保險,並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出租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擬出租的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建立使用、維護、保養和報廢制度,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出租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的單位在出租施工設備、機具和周轉材料時,向承租人提供相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明,承租人應當予以查驗。
第三十條預拌混凝土、預製構(配)件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生產,提供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產品。
禁止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預製構(配)件專業資質的生產單位採購預拌混凝土和預製構(配)件。
禁止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預製構(配)件。
第三十一條承擔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單位,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建築行業協會,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人員培訓和安全技術諮詢等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
(三)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四)對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試塊、試件、材料、構(配)件、防護設施及用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試樣委託相關檢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五)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憑證;
(六)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理;
(七)責令被檢查單位排除事故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或者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負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行政執法部門對施工現場依法實施檢查時,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將檢查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
執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具體實施監督。
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糾正、停止使用,並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住宅室內裝修,不得擅自改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對房屋的使用功能進行重大改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交付使用後的住宅室內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裝修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物業管理單位對違法裝修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並報告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相鄰住宅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影響其住宅安全的違法裝修行為,可以向其物業管理單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或者安全生產事故時,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還需同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處理;接到舉報後,及時組織調查。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的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施工單位帶資、墊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情節嚴重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撤銷施工許可。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喪失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單位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從事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檢驗檢測單位未將檢驗檢測不合格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實施監督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和其他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四十七條私人規模建房、用於商貿經營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臨時性房屋建築活動和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私人規模建房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私人單獨或者合夥新建、改建、擴建二層以上,或者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對城市規劃區內三層以上建築物或者高大構築物實施拆除的工程。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