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9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三、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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