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應急發〔2022〕13號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修訂後的《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已經省應急管理廳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省應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建立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分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綜合套用等四大類別。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成立專家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業務分管廳領導擔任,成員由廳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專家辦)設在省安全技術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的聘用、培訓、發證、公告、費用結算、考核表彰、解聘、換屆和建檔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建立完善專家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機制,視情況及時組織調整。
第二章  專家選聘
第七條  專家申報的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愛應急管理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清正廉潔,秉公辦事,自願從事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技術服務工作,主動接受省應急管理廳的委派任務;
(二)熟悉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在全省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消防工程師等專業技術執業資格,有較強的現場發現、研判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除外),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能勝任現場調查研究工作,具備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八條  專家選聘的程式
(一)申報。根據省應急管理廳通知和公告,填寫《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申報表》(附屬檔案2),提供具備專家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專家辦。
(二)審定。專家辦對專家資格進行形式審查,初步審核專家資格並送相關處室;相關處室對本行業領域申報人員資料進行實質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專家名單送專家辦匯總,由專家管理委員會進行最終審定。
(三)聘用。在省應急管理廳網站公告專家名單並頒發專家聘書、證書,原則上每屆聘期為4年。
第九條  專家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檔案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人員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
(二)對在執行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反映的權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預,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獨立自主做出技術審查結論或鑑定意見的權利;
(四)受委派參與與自己專業對口的應急管理工作,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參加相關會議和培訓,有對應急管理工作和專家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條  專家義務
(一)遵紀守法,接受聘任單位和專家辦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不斷加強學習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三)遇有突發事件和其它緊急情況,接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派,按時趕赴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依照程式,按時開展和完成委派任務,敢于堅持原則,如實反映情況,向委派單位提供具有法律責任的書面意見;
(五)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自覺遵守有利益關聯迴避制度;
(六)廉潔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土特產等,不得接受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在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報銷任何費用;
(七)遵守向專家辦匯報工作、述職和接受考核等工作規則。
第三章  專家委派
第十一條  專家為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事項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支撐服務,一般性行政事務及無需提供專業技術支撐的事項不得委派專家。經審批,專家參與以下工作:
(一)參與全省應急管理地方性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救援預案(方案)的制定、修訂、諮詢和評審工作;
(二)參與宣講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宣貫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
(三)參與應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設等財政投資項目評審;
(四)參與應急管理綜合檢查、督導、核查、巡查等工作;
(五)參與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減災能力調查評估;
(六)參與應急救援或演練;
(七)參與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或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八)參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九)參與應急管理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
(十)參與各類應急管理培訓講座、應急管理新聞發布、輿論引導、輿情應對及應急管理科普作品、宣傳項目評審;
(十一)承擔省應急管理廳委派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委派專家,應遵循“管用分離、按需申請、嚴格審批、隨機抽取、關係迴避”的原則。
第十三條 根據委派事項的重要性、緊迫性等情況,委派專家分“先審批後委派”和“先委派後補批”兩類。
(一)先審批後委派
“先審批後委派”分一般情況下委派專家和特殊情況下委派專家。
1.一般情況下委派專家
(1)處室(單位)申請委派專家,提前2天在專家管理系統填寫《省應急管理專家委派審批單》(附屬檔案3),經處室(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分管業務的廳領導批准;
(2)處室(單位)根據《省應急管理專家委派審批單》需求,在專家管理系統中按實際需求數量隨機抽取符合專業和技術要求的專家,系統後台通過格式簡訊或語音自動向專家發出任務邀請,專家通過系統答覆是否接受委派任務;
(3)當抽取的專家答覆無法參與委派任務時,專家管理系統自動繼續抽取差額數量的專家,直到滿足要求為止,系統自動保存抽取全過程記錄;
(4)專家選定後,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更換專家的,處室(單位)應重新申報,並按規定流程補選專家。
2.特殊情況下委派專家
可採取直接指定方式確定專家,包括庫內和庫外專家。使用處室(單位)通過呈批件的方式(附指定專家的原因、被指定專家的情況說明),經機關紀委和分管處室業務的廳領導同意後,方可委派指定專家。國家級應急管理在庫專家納入我省庫外專家委派使用。
指定庫內專家需符合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
(1)省部級應急管理重大政策諮詢、調查評估、宣貫,授課等具有較高專業深度要求和明顯依靠個性特徵的工作;
(2)涉及工業園區整體建成評審與驗收、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驗收;
(3)國務院掛牌督辦的重特大隱患整改、督辦和驗收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項目;
(4)危險性較大的“二重點一重大”危化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國內首先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
(5)涉及鈹、鉬,鈷等稀有金屬冶煉企業或項目的督查、評審任務;
(6)國家2級以上保密單位或項目的督查、評審任務;
(7)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
指定庫外專家應符合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
(1)政府採購項目評審、特殊科技項目評審等事項;
(2)邀請學者進行專家庫未覆蓋的相關專業專題講座;
(3)庫內專業、數量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求。
當項目需要抽取庫內專家和指定庫外專家同時參與時,審批程式按照特殊情況下委派專家程式辦理。
(二)先委派後補批
遇到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事件和應急救援等緊急突發事項,可先指定庫內或庫外專家參與任務,待工作結束後,使用處室(單位)通過呈批件的方式,經機關紀委和分管處室業務的廳領導同意,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涉及項目審查或驗收等,初評和複評專家人數應不少於2人。
第十五條  非必要不委派專家,不得濫用和過度依賴專家,超出專家委派範圍的,不予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  需要專家事先準備的政策諮詢、培訓、投資項目評審、督導檢查、事故調查、案件調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審查以及現場核查、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等事項,由委派處室(單位)及時向專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以便專家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工作;委派任務結束後,委派處室(單位)按照《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對專家進行評價考核,並督促專家及時報銷勞務費。
第十七條  集中支付費用
(一)省應急管理廳設立專家委派專項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由專家辦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
(二)處室(單位)委派專家工作結束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省應急管理專家委派審批單》進行確認並送專家辦,專家辦按流程支付專家相關費用。
(三)應急系統內在職人員以專家身份參加廳機關組織的各類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活動,專家辦不發放報酬。
第四章  專家考核與解聘
第十八條  專家辦按照《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對專家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及時收回有關證件,並向社會公告。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在實際工作中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專家工作,或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接受和完成指派任務3次以上的;
(四)未經省應急管理廳委派,擅自以省應急管理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相關活動,或以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名義招攬相關業務和開展商業活動的;
(五)在委派期間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繫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的;
(六)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財物或在服務對象單位報銷有關費用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意見結論的;
(八)違反保密規定的;
(九)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第二十條  專家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提請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適合本區域的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專家庫或專家組。鼓勵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使用省應急管理專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湖南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湘應急發〔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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