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永州市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和規範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提高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增強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榮譽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包括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政府組建的市應急救援隊,市有關職能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含專家),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和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應急救援隊,以及在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登記的社會應急力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日常管理、指揮調度、綜合保障等。解放軍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忠實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訓詞精神,為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英勇奮鬥。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要適應“全災種、大應急”需要,以打造“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力量為目標,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民眾安全需求相匹配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放軍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等,建立健全軍地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按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設立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負責建設以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和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應急救援隊伍為突擊,以市應急救援隊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含專家)為協同,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按需發展”的原則,由市應急管理局統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依託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融合醫療救護、建設工程、環境、氣象、通信、電力等專業技術力量,不斷提高綜合救援能力,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國家隊、主力軍作用。
第十條  進一步加強市應急救援隊建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營房及訓練設施建設,配足配齊必需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更新,全面加強專業救援能力建設,發揮專業救援示範作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著眼應對突發事件需要,依託有關單位和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組建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以及跨災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人數根據行業應急預案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一)市危險化學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本市危險化學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建築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因災毀壞建築工程設施的搶修和危險建築物工程排險工作,協助開展災區道路搶通、廢墟清理等工作。
(三)市城市綜合應急救援隊。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城市道路、橋樑等城市基礎設施搶修;城市供水事故、燃氣泄漏事故等供水供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城區重點地段、道路、橋樑路面鏟冰除雪工作。
(四)市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技術支持、調查分析等工作。
(五)市供電應急救援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被毀壞的供電線路及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保障現場應急處置用電需要。
(六)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災區公路搶通工作。
(七)市抗洪搶險應急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本市較大洪澇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八)市水上應急救援隊。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水域搜救和水上溢油污染、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九)市治安和交通秩序應急救援隊。由市公安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和交通管控、疏導工作,維護事發地區社會秩序安全穩定。
(十)市衛生醫療應急救援隊。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傳染病、突發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各類突發事件中因災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十一)市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本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和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十二)市動物疫情應急救援隊。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動物疫病區及受威脅區域的封鎖隔離、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及監測防控等工作。
(十三)市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事故應急救援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和藥品、醫療器械應急監測、檢驗等工作,參與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十四)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隊。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本市較大及以上森林火災撲救與處置工作。
(十五)市農業生物災害應急救援隊。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預測、預警,做好藥物器械儲備和病蟲害防控防治工作。
(十六)市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由市氣象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接收和傳達氣象預警信息、開展災害現場氣象應急觀測、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十七)市環境應急救援隊。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風險預警,對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污染事故進行應急回響,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十八)市糧食和物資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糧食收儲、管理和調運工作,救災物資收儲和管理工作,確保糧食和救災物資安全。
(十九)市道路運輸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國資委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二十)市通信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牽頭組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主要負責開展通信網路保障和通信設施應急搶修工作,保障現場應急通訊需要。
(二十一)市測繪保障應急救援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現場地理信息快速獲取、分析、製圖等工作,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測繪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單位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
第十三條 永州軍分區組織解放軍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基幹民兵營等應急救援隊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承擔本市抗災救災、應對較大及以上事故災難、防控重大疫情、維護社會穩定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
第三章   隊伍職責
第十四條 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依照國家規定主要承擔全市範圍內的火災撲救以及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空難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民眾遇險事件等較大及以上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承擔跨區域的增援任務。
第十五條 市應急救援隊參與較大及以上地震、洪澇災害、地質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設工程事故、建(構)築物事故、水上事故、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
第十六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訓練演練;
(二)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使用、維護和保養,開展設備安全操作培訓;
(三)參與本系統、本行業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緊急救援、傷員救治等應急處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報出動、業務培訓、科目訓練、應急演練、搶險救援等工作記錄台賬;
(五)承擔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社會應急救援隊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和輔助救援工作;
(二)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三)參加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主管部門調度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專家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參與應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應急救援培訓、宣傳和學術交流合作;
(三)承擔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令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堅持“誰組建、誰管理、誰保障”的原則,組建單位具體負責指導隊伍日常建設、訓練等工作。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後,應明確隊伍負責人、值班備勤地點、工作職責和任務等,建立隊員花名冊,確定通訊聯絡方式,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是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建設管理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要求,指導督促市應急救援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社會應急力量等救援隊伍建設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如下工作機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應急救援隊伍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在崗在位,專業和社會救援隊伍在進入預警期後,要立即進入待命狀態。根據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令和應急回響要求,相應增加值班備勤力量、調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應急回響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本級應急回響。接到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令和應急回響後,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應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攜帶相關應急救援裝備在指定位置集結。
(三)培訓演練制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或所在單位,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鼓勵應急救援人員考取國家應急救援員等應急救援職業資格。市應急救援隊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90天,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定期開展實戰訓練和拉動演練,各應急救援隊伍每年至少要開展2次實兵拉動演練,並做好演練情況記錄和效果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各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承擔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系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和調整情況抄送市應急管理局,並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立涵蓋滅火、危險化學品、建築、供水、爆破、地質、水文、生態環境、氣象、衛生等領域應急救援專業人才庫。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才擔任應急救援專家。必要時,組建專家組赴現場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隊指導社會應急力量建立隊伍管理、人員備勤、訓練演練等工作制度,強化應急能力準備。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做好社會應急力量的登記註冊管理,支持社會應急力量依法按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依託湖南省應急救援和預案管理系統套用平台,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完善應急救援隊伍日常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隊旗、隊徽、隊牌由牽頭組建單位和責任單位按照出台的設計標準統一製作、發放。車輛通行證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製作、發放。隊伍在本地區實施綜合搶險救援或執行跨縣區支援以及跨省市增援任務時,統一採用永州市應急救援隊伍標誌標識識別體系。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按國家規定標誌標識執行。
第五章   指揮調度
第二十九條  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和專項指揮部組成。總指揮部由市委、市政府設立,下設辦公室和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具體負責總指揮部日常工作;各專項指揮部按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設立,牽頭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按要求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按規定設立指揮調度平台,承擔信息收集、指令傳達等工作,具體履行指揮調度職責。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救援工作,履行現場指揮職責。
第三十條 總指揮部指揮調度平台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要求,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各專項指揮部指揮調度平台設在各專項指揮部牽頭職能部門(單位)具有指揮調度功能的場所,指揮調度本系統(行業)和本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條  現場指揮部可依託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及各類通訊設備設立現場作戰指揮調度平台,履行現場作戰通訊保障、現場圖傳和現場指揮部指令的下達、變更、執行、監督等工作,指揮調度到達事故(災害)現場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堅持“分許可權、分層級”的原則,平時由所在單位指揮調度,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受市應急救援指揮調度機構的指揮調度。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處置;較大突發事件,一般由專項指揮部負責處置,必要時,由總指揮部負責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總指揮部協助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處置。接到指令後,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立即趕赴指定位置,接受現場指揮部安排的任務,服從指揮。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災害事故處置中需要駐軍部隊應急力量支援時,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隊有關規定辦理。駐軍部隊應急力量作為應急隊伍參加搶險救援時,按照市人民政府或現場指揮部賦予的任務,在現場指揮部的統籌下,獨立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第三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時,由其組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調度,帶隊負責人擔任指揮員。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現場有兩支及以上救援隊伍時,按以下方式進行指揮: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尚未到達現場時,由先到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職務最高的領導擔任總指揮,統一指揮協調所有救援隊伍,組織救援行動。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到達現場、尚未成立現場指揮部時,由到場的地方黨委、政府職務最高的領導擔任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按有關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成立後,所有救援隊伍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三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在必要時可直接執行上級指令,參加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應急救援隊伍接到調度命令後,應當立即按要求行動,同時按隸屬關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六章   綜合保障
第三十八條 按照“政府財政支持、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支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對市級應急救援隊伍集中訓練、聯合演練、應急救援必需設備購置和維護保養、跨區域執行增援任務等方面的經費給予統籌安排;對企事業單位所屬救援隊和社會應急力量執行社會化救援任務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著眼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推動落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應急救援隊救援裝備應滿足較大及以上災害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各專業救援隊伍應按照有史以來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本行業最大規模災害事故為參照依據,配備相應裝備。
第四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建設規劃,推動建立功能齊全、配套完善、設施先進、資源共享的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場地設施保障。
第四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搶險救災免費快速通行協同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通行政策,做好相關車輛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所在企業要依法提取足夠安全生產費用,作為所屬企業隊伍組建、裝備建設、常態化管理、日常訓練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四十四條 事發縣區人民政府要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組織轄區相關單位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條 應急救援人員根據應急救援指令或者經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批准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工傷、撫恤、保險等待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四十七條 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建立應急資源共享機制,必要時,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專項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物資;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有關專項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返還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縣區級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必要時,縣區級應急救援隊伍一併接受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與上級新出台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精神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解讀

出台《永州市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水平,通過隊伍建設、日常管理、指揮調度、綜合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規範,提高市級應急搶險救援能力,面對災難和危險挺身而出、英勇奮鬥,全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辦法》制定情況,作以下解讀: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應急救援隊伍戰鬥力建設,抓緊補短板、強弱項,提高各類災害事故救援能力,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打造尖刀和拳頭力量”。因此,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部署,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展機制。當前,我市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存在建設管理不規範、指揮協調不順暢、人員物資保障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以及回響速度、專業技能、裝備力量等不能滿足需要,迫切需要出台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範性制度。《辦法》的出台將解決應急救援隊伍“誰來建、誰來管、誰來調”問題,促進應急救援隊伍可持續健康發展,滿足“全災種、大應急”搶險救援需要。
二、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有哪些?功能定位
市級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市政府組建的市應急救援隊、市有關職能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含專家)、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和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應急救援隊,以及在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登記的社會應急力量。其中,駐永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駐永部隊、武警永州支隊和永州軍分區基幹民兵營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市應急救援隊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協同力量;社會應急力量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
三、應急救援隊伍是如何建設管理的
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按需發展”的原則,由市應急管理局統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重點建設國家綜合性救援隊伍和市應急救援隊。同時,依託有關單位和駐永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組建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隊、市城市綜合應急救援隊等21支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以及跨災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按照“誰組建、誰管理、誰保障”的原則,組建單位具體負責指導隊伍日常建設、訓練等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職能部門依職責支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同時,《辦法》明確了各隊伍的應對範疇、應急救援具體職責和隊旗、隊微、隊牌的使用原則。      
四、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哪些工作制度
一是值班值守制度。應急救援隊伍要著眼遂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在崗在位。二是應急回響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接報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接到市有關部門調度指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集結。三是培訓演練制度。應急救援隊伍平時應注重加強人員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保證人員能夠熟練操作使用救援裝備器材,定期開展實戰訓練和拉動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五、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堅持“分許可權、分層級”的原則,平時由所在單位指揮調度,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受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辦法》首次明確了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的調度指揮權,以及市消防救援機構對到達事故(災害)現場救援隊伍的作戰指揮權,還明確了指揮調度原則和軍地協作機制。
六、應急救援隊伍後勤是如何保障的
按照“政府財政支持、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市財政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對市級應急救援隊伍集中訓練、聯合演練、應急救援必需設備購置和維護保養、跨區域執行增援任務等方面的經費給予統籌安排。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搶險救災免費快速通行協同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通行政策。
    七、應急救援人員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工資等待遇有什麼規定
    《辦法》明確了應急救援隊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工傷、撫恤、保險等待遇。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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