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應急救援隊伍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管理,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全省各級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建立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幹民兵應急隊伍,鄉鎮、街道、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建立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和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具備承擔救援任務所需的處置能力和專業技能,按照訓練有素、裝備精良、作風頑強、專業高效的標準,加強日常管理、教育培訓和實操演練,做好救援物資的配置儲備和日常養護工作,確保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第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作為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參與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六條 省、市、縣級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共建共用、區位互補、行動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則,建立完善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協同、軍隊應急救援力量為突擊,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加強應急救援重點工程規劃建設,解決隊伍、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河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糧食和物資儲備、人防、林業、氣象、地震、煤礦安全監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測繪地理信息、電力、供水等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部署和主管行業(領域)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牽頭組織建設行業(領域)專業救援隊伍。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任務牽引、聯建共用、各有側重、功能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軍地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推進基幹民兵應急隊伍與應急部門專業救援力量一體建設,實現軍地應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轄區內各類應急資源依法組建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職工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發生突發事件後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第十條 各級應急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技術人才庫。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選調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成立應急救援技術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分析研判,協助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由社會組織或者志願者群體自行建設,自願或者根據政府、部門的調度指令參與應急救援任務。民政部門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社會救援組織進行登記管理,應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導和支持保障。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二條 省、市、縣級政府及其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導協調,主要任務是:
(一)整體謀劃。普查掌握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現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基礎信息資料庫,最佳化應急救援力量規劃布局,全面協調推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二)突出重點。考察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好、素質高、經驗多、專業強的重點應急救援隊伍情況,按照少而精的原則打造尖刀和拳頭力量,強化救援隊伍一專多能、多災種救援能力。
(三)強化協同。建立完善溝通協調、協同聯動等制度機制,積極開展聯防聯訓、協同演練、比武競賽、業務交流等活動,不斷增強應急救援隊伍協同作戰能力。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者建立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和指導,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立、變更、合併、撤銷等情況向本級應急部門報備,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二)加強預案管理。指導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實戰技能和專業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確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主體,在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給予工作指導和必要保障。
(四)強化協調配合。發生突發事件時,協助本級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指揮調度、聯繫協調所屬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自身管理,主要任務是:
(一)主動溝通對接。加強與政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建立單位的溝通聯繫,主動報告和對接有關工作,及時掌握突發事件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積極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二)加強值班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帶班領導、值班員、執勤隊員在崗在位。在國家重大活動、法定節假日等關鍵時段,加強值班值守和預置備勤力量。主動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
(三)強化實訓演練。科學合理制定年度訓練計畫,加強技能和體能訓練,強化實戰訓練,制定有針對性、實效性、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開展2次應急演練。
(四)加強裝備管理。做好救援裝備和物資的配備儲備工作,強化救援裝備特別是特種裝備的操作訓練,注重裝備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五)完善工作制度。加強隊伍的思想理論學習、戰鬥精神培育、作風紀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訓、休假、獎勵、慰問等制度,增強凝聚力,提高戰鬥力。
第十五條 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日常自主管理。相關部門通過資金支持、業務培訓、聯合演練、物資捐贈等方式,幫助扶持社會救援力量提高救援技能。
第十六條 為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指導,便於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調度,省、市、縣級政府或者其設立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重點應急救援隊伍可分別認定為省級、市級、縣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指導服務、分級優先調度。應急救援隊伍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建立單位的管理職責、調度許可權保持不變。省、市、縣級可認定同一支應急救援隊伍。
省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認定標準為:依法登記或註冊的單位或者組織,在較大以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任務中表現突出,具有5年以上搶險救援工作經驗,人員規模30人以上、平均年齡45歲以下,配備重特大災害事故搶險救援所需的物資裝備,訓練、執勤、生活等基礎設施完備,內部管理制度完善,遵紀守法,紀律嚴明,形象良好。對工作熱情高、參與應急救援任務積極且表現突出的隊伍,可適當放寬標準。
省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自願申報、考察評估、正式命名的方式認定,由省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總體不超過50支隊伍,命名有效期為3年。應急救援隊伍發生不服從指揮調度、重大工作失誤、重大違法違紀等情況,或者有效期滿經審核不符合省級標準的,取消省級命名。
市、縣級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級、縣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認定標準。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快速回響機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請求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緊急集結動員,快速趕赴救援現場或者指定地點。
第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事發地市、縣級政府或者其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本級政府及部門(單位)管理的應急救援隊伍。發生重大以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省政府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
應急救援隊伍調度方式為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者建立單位牽頭協調聯繫,應急指揮機構統一下達書面指令(樣式見附屬檔案1);災情險情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指揮調度,事後補辦書面材料。需要上級政府、駐軍單位或者其他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增援的,由負責統一指揮的應急指揮機構向上級政府、駐軍單位或者救援隊伍所在地政府發出書面增援請求(樣式見附屬檔案2)。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執行跨省救援任務時,應當服從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調度指令,或者省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指令,並將出動的救援人員、裝備、路線、交通工具、後勤保障等情況及時向省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到達救援現場後,應當向統一指揮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到,按照既定的現場救援方案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一切行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參加搶險救援的隊伍實行指揮員負責制,指揮員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自身安全前提下開展工作,不得違規擅自發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險作業。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任務完成,應急指揮機構下達救援結束和撤離指令,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指令收整隊伍、清點裝備並撤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及時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救援補償
第二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請求參加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所耗費用按照規定獲得補償,包括人工勞務費、食宿費、裝備材料費、交通補助、通信補助、保險費等。
補償費用由災害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或者無明確責任單位的,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省級啟動應急回響的重大以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補償費用由省級與相關地方共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補償費用核算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實事求是、協商一致的原則。核算標準按照現行財政支付相關規定標準執行;無現行支付標準的,由費用支付方與應急救援隊伍協商確定。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向費用支付方如實提供應急救援力量調度指令等書面材料和真實合法的費用票據清單。
第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任務完成後,有關責任單位或者政府協調的支付單位應當主動與應急救援隊伍協商核算補償費用,製作《應急救援費用審核表》(見附屬檔案3)。核算的補償費用經應急救援隊伍調遣部門審核後方可作為補償依據。
第六章 隊伍保障
第二十五條 救援勤務保障。在應急救援過程中,事發地政府應當緊急調撥預備經費、調運應急物資,協調公安、衛生健康、通信管理、電力等部門(單位)派遣保障力量,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和後勤服務保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六條 隊伍經費保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者建立單位予以經費保障;基幹民兵的建設和經費保障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參與應急救援所需應急裝備可以納入地方應急管理保障體系;社會救援力量以自籌、社會捐助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籌集經費。
省、市、縣級政府可以統籌應急類專項資金,用於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展,在建設應急救援工程項目、強化訓練演練、配置更新裝備、激勵慰問隊伍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道路通行保障。應急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建立健全搶險救災免費快速通行協同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通行政策,做好相關車輛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保險制度保障。省、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為其他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級政府和保險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支持保險企業研發推廣災害事故風險相關保險產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第二十九條 優待撫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隊伍優待保障政策,提升職業榮譽感和吸引力,增強救援隊伍戰鬥力、凝聚力。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工傷、撫恤、特殊津貼等待遇。省、市、縣級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犧牲的、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人員,依法評定為烈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縣級政府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地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豫政辦〔2020〕38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9日

政策解讀

出台《河南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全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水平,通過隊伍建設、日常管理、指揮調度、救援補償、隊伍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規範,引導全省應急救援隊伍牢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應急搶險救援能力水平,面對災難和危險挺身而出、英勇奮鬥,全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辦法》制定情況,作以下解讀:
一、出台《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背景: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作為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中堅力量,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上發揮了巨大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應急救援隊伍戰鬥力建設,抓緊補短板、強弱項,提高各類災害事故救援能力,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打造尖刀和拳頭力量”,因此,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部署,從全省應急管理和安全發展大局出發,加強對全省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規劃和統籌協調,進一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展制度機制。當前,我省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存在建設管理不規範、指揮協調不順暢、人員物資保障不到位等實際問題,主要原因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對巨觀、不夠細化,還缺少專門針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範性政策制度。為加強救援隊伍建設,打好制度基礎,提升救援隊伍技能水平,激發救援隊伍活力我們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旨在有力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更加注重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發展,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管理和指導,給予支持和保障,同時,引導全省應急救援隊伍擔實自身發展責任,積極對接政府和主管部門,強化自我管理,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打好應急救援主動仗。
必要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應急救援隊伍戰鬥力建設,要抓緊補短板、強弱項。從對全省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調查情況看,我省應急救援隊伍的短板主要有:建設水平參差不齊,地區力量分布不均衡,多數救援隊伍規模小且分散,在應對處置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時,有的事發地救援隊伍在回響速度、專業技能、裝備力量等方面不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有時還要跨區域、遠程調動救援力量。為有效解決問題和短板,我們制定出台《辦法》,明確各級政府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協調的原則和任務,通過整合互補、共建共用、聯防聯訓等方式,加強應急救援隊伍整體布局和體系建設,以搶大險、救大災的應急救援任務為牽引,以解決制約發展的問題為導向,推進應急救援隊伍在布局規劃上更加科學均衡、在專業設定上更加全面精幹、在訓練演練上更加貼近實戰、在應急救援中更加快速高效、在支持保障上更加及時有力。
二、《辦法》重點內容解讀
(一)本《辦法》明確的應急救援隊伍範圍主要包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民兵應急隊伍、基層企事業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等規定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當前,我省社會救援力量未取得註冊登記資格的情況較多,本《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做好社會救援力量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二)《辦法》立足解決應急救援隊伍“誰來建、誰來管、誰來調”問題,明確政府、行業部門、組建單位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在力量布局上科學統籌規劃、在能力提升上積極搭建平台、在遂行任務上強化指揮協調、在隊伍保障上大力關心扶持。基層政府、單位和企業要依法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切實提高應急救援隊伍技能水平,在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時守好應急處置第一道防線。在指揮調度上,制定了“應急救援力量調度指令”“請求應急救援力量增援函”等調度書面指令,注重強化應急指揮調度指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要求應急救援隊伍在搶險救援現場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實行指揮員負責制,指揮員在嚴格確保救援隊員自身安全前提下開展工作,救援隊員當面臨危險或受到安全威脅時,指揮員應果斷採取中止、撤離等措施。
(三)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為便於快速回響和就近調動救援隊伍,《辦法》提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應急指揮常設機構分別認定省級、市級、縣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指導服務、分級優先調度。《辦法》積極參考借鑑《礦山救護規程》等國家標準規範,制定了省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的認定標準、認定方式和實施要求,並建議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市級、縣級重點應急救援隊伍認定標準和措施。
(四)各級政府和應急救援隊伍普遍關心參加搶險救援的費用補償問題,《辦法》對此專門設定了“救援補償”章節,主要明確“誰調用、誰負責、誰補償”問題。《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指出,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應急救援所耗費用,應由責任單位承擔或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但是,法律、法規等並未對救援費用補償進行細化規範,致使大多數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援所耗費用很難補償到位。對此,《辦法》提出了合理合法、實事求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規範了救援費用補償實施主體、核算要素、結算方式等問題,立足於保障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的合法利益。
(五)《辦法》指出要在救援勤務、隊伍經費、道路通行、保險制度、優待撫恤等方面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支持保障,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在面對各種突發事件時,衝鋒在前、不畏艱險、迎難而上,展現了英勇奮鬥的頑強作風,各級政府、部門和全社會都應關心關愛應急救援隊伍並給予大力支持,為人民民眾築牢安全堤壩和生命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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