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是201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規範我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構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長效機制,提升應對生產安全事故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指揮
  (一)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組織,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
  (二)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由省、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等構成。
  (三)省政府負責全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統一領導工作;省轄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工作;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縣級政府不能有效處置的,報請上一級政府組織處置。
  煤礦、油田等大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根據需要可由事發單位負責,事發地政府協助。
  (四)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省政府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或應急救援工作組,統一領導、協調事故救援工作。
  (五)事發地省轄市或縣(市、區)政府(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現場搶險指揮部,並可設立若干處置小組,具體負責現場搶險工作。現場搶險指揮部應當根據事故類型、事故態勢和遇險人員情況等,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則,迅速組織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救援隊伍,制定科學的救援方案有序開展救援,防止衍生次生事故發生。
  (六)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所需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責任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解決。
(七)縣級以上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指導、協助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八)大中型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高危行業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應急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定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的應急預案,制訂並定期修訂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十)縣級以上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上級部門應急預案,制訂並定期修訂本部門應急預案,並報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針對本行業(領域)主要特點和易發生事故環節的專業應急演練或綜合應急演練。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涉及重大危險源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車間(工段)、班組的應急演練應當經常化。
  (十二)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對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十三)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伍作用,建立“一專多能”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本地實際,整合應急資源,依託大中型企業和有關部門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建築施工、電力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
  (十四)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本系統(領域)專(兼)職救援隊伍建設。聘請有關專家分類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救援處置決策提供技術諮詢和科學指導。
  (十五)煤礦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還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救援協定,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十六)加強軍地應急救援協作。根據事故救援需要,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請求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組織,協助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管理
  (十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現有應急資源的普查和整合,統籌規劃建設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資源資料庫,實現各類應急資源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
  (十八)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網路,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
  (十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要於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同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事發地政府報至省政府的時限,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後2小時。
  (二十)縣級以上政府在負責應急救援處置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二十一)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預報預警制度,及時向社會和企業發布預警信息。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應當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二十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信息指揮平台。
  生產經營單位應充分利用調度指揮、監測監控等系統建立應急救援平台,並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平台互聯互通。
  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宣傳培訓
  (二十三)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宣傳培訓制度,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培訓活動。對領導幹部應急指揮和處置能力的培訓,應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的培訓內容。
  (二十四)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落實培訓任務,積極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事故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要求,強化應急教育培訓,落實培訓計畫和責任。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程式培訓。
  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十六)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應急工作實際,制定相關規章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二十七)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納入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統一指導、調度、指揮。
  (二十八)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按照各自職責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協調聯動。
  (二十九)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投入,保證應急救援所需經費。堅持實物儲備與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社會化儲備與專業化儲備相結合,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和建立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立專門的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網點,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
  (三十)各級政府及其醫療衛生部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十一)道路交通、鐵路、航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交通運輸保障,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及時運送到位。
  (三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工作制度建設作為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預防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物資保障等制度。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與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三十三)有關應急裝備物資生產企業、科研機構應當加強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加強對生產安全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可靠。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企業應當積極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提高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能力。
  (三十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職責的單位及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任追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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