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0年1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2023年1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豫政〔2023〕6號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2日 
  • 索引號:10001-01-2020-00055
修訂過程,規則全文,

修訂過程

2020年1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河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2020〕6號予以印發,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2023〕6號印發修訂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則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豫政〔2020〕6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2日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省委領導下,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的準則。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職,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副省長實行工作互補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職的,由互補的另一方代行出席會議、參加活動、公務接待、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八、省長離豫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主要負責人實行黨政分設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省政府各部門在省政府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緊抓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機遇,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錨定“兩個確保”,實施“十大戰略”,把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產業基礎、糧食生產、區位交通、人口規模和文化資源等優勢,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構建內陸開放高地,打造製造業強省、農業強省,推動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中奮力譜寫中原更加出彩的絢麗篇章。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河南。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最佳化政府職責體系和組織結構,以便捷、高效、共享、優質為方向,系統性重塑行政審批制度,整體性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構建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全面提升數治能力。
十八、強化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構建“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和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加強重大安全風險研判和防範化解,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堅持依法行政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責任。建立健全省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法不少於兩次。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程式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和英文譯審工作由省司法廳承辦。
二十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提請省政府審議。
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或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省司法廳負責對省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規定不適當或超越許可權、程式違法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省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推進政務公開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工作。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開展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三十三、積極回應關切。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要及時發布信息。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主動發聲。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並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依法全面審查被複議行政行為,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努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會議制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各組成部門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通過向國務院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討論決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規劃、重點項目、重大政策性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要求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六)討論決定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檢查考核、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財政預決算、國家下達的重點轉移支付、重大財政資金分配及追加預算支出;
(八)討論決定省長辦公會議研究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事項;
(九)討論決定省長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三、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轉辦或省委主要領導同志交辦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專項會議、國家部委行業性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部署重要工作的具體措施,以及重點工作推進中的突出問題;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專項問題。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
嚴控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凡需要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負責人參加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建議方案,由秘書長簽報省長、分管副省長批准。簡化會議議程,控制會議時間,確需會議交流發言的,要嚴格控制發言人數和時間。貫徹國家部委召開的行業性會議精神,由省直部門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省長、副省長不參加會議,不得邀請省轄市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航空港區管委會、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
廳際聯席會議由省政府確定工作牽頭單位和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成員單位研究相關工作,重要事項形成的意見報分管副省長審定。分管副省長一般不參加聯席會議。
四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承辦處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副省長主持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副省長事前報省長審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省長簽發;副省長主持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報省長簽發。
四十五、省政府會議決定事項需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省政府會議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
四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不能出席副省長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的,由省政府相應的副秘書長向分管副省長報告。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
減少省轄市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航空港區管委會、縣(市、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陪會,通知主要負責人參會的,須報經省長批准。
全省性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四十八、省長的公務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統籌提出建議,由秘書長簽報省長。涉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同時參加的會議、活動等方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與省委辦公廳溝通對接,經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省長、分管副省長。
副省長出席會議、公務活動需報省長審批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服務領導同志的處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省長、分管副省長。
未經省長批准,副省長不出席各種節會、展會和節慶活動,不出席非兼職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公文審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當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省長要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省長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二、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下發的豫政檔案,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向國務院、省委報送的上行文,與國務院各部門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項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省長簽署或簽發。
五十三、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長按分工簽發。省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屬於綜合性、全局性事項的,或副省長認為必要的,報省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涉及省政府工作的公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按規定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工作紀律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按程式報批;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省政府批准。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當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以及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離豫外出,需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再履行報備手續。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請假的,由省政府總值班室報秘書長,秘書長簽報省長同意後,按程式報備。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的,由省政府總值班室報秘書長,秘書長簽報分管副省長同意後,按程式報備。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貫徹落實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除省委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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