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依據
四十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
省長、副省長、
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三、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轉辦或省委主要領導同志交辦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專項會議、國家部委行業性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部署重要工作的具體措施,以及重點工作推進中的突出問題;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專項問題。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
四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承辦處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副省長主持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副省長事前報省長審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省長簽發;副省長主持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報省長簽發。
四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不能出席副省長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的,由省政府相應的副秘書長向分管副省長報告。
會議任務
(一)傳達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通過向國務院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討論決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規劃、重點項目、重大政策性問題,法律、
行政法規明確要求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六)討論決定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檢查考核、評優評先、
紀律處分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財政預決算、國家下達的重點
轉移支付、重大財政資金分配及追加
預算支出;
(八)討論決定省長辦公會議研究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事項;
(九)討論決定省長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會議成員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