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2002年2月27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 省政府令第66號
  • 發布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4-15
  • 發文機關:河南省政府
檔案原文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克強
2002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採購活動及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均應遵守本辦法。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國內外政府性貸款、贈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確定的方式和規範的程式獲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設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施行)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省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二)編制省級政府採購目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三)審查進入省級政府採購市場招標中介機構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和供應商的條件;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六)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省實行政府採購目錄分級審批公布制度。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編制的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上一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編制政府採購目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逐步擴大政府採購內容和範圍。
第七條採購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政府採購目錄編制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按政府採購程式組織或委託辦理採購活動,參加評標,與中標供應商訂立契約,負責貨物驗收。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八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的採購方式,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式由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九條招標採購可以由採購人委託具有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代理採購。
採購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招標投標程式自行組織採購。
第十條納入省級政府採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實行招標採購:
(一)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契約價值在1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適宜招標採購的設備;
(四)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定點服務採購。
市、縣招標採購的金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於省級政府採購目錄規定的金額標準。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下達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的專項撥款和政府性貸款,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省統一組織採購。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採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採購;
(三)只有唯一的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國際招標採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程式主要包括編制和批准政府採購預算,確定和執行採購方式,訂立和履行採購契約,驗收和資金支付。
第十五條採購人需要採購的,根據政府採購目錄、採購計畫和採購預算就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自收到採購申請15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六條政府公開招標採購應依照公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訂立契約、交付、驗收、結算、監督檢查等主要程式進行。具體招投標規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政府採購契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面積、規格、質量、性能、標準、價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採購契約自訂立之日起7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政府採購契約為持續供貨契約的,其履行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採購人應當依照契約約定,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驗收。驗收合格並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後,由財政部門向供應商直接支付貨款。
第四章 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招標中介機構申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並具備招標代理資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財務狀況;
(二)在申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前3年內,未發現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沒有被停業整頓及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的記錄;
(三)熟悉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有1/3以上的人員接受過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的業務培訓;
(四)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經濟、技術、法律專業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稱;
(五)具有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招標投標業務資料庫及完成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國境內註冊的法人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具有良好的資金能力和財務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契約能力和良好的履約記錄;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在申請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行為,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實行迴避制度。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供應商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三條政府採購招標中介機構,不得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有行政隸屬關係或任何形式的經濟利益關係。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過程中的具體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範圍、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要的資料,協助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採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和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中止採購,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中介機構已對其採購項目開展工作,採購人無正當理由撤回其採購申請或者拒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採購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採購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取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招標的;
(二)採購內容與採購申請不相符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辦理招標採購業務的;
(四)與招標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第二十九條供應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2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給採購人或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人或招標中介機構違規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開標後與採購人或招標中介機構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招標中介機構簽訂採購契約的。
第三十條招標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給採購人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政府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第三十一條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審查確定招標中介機構或供應商條件的;
(二)對採購人的採購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覆的;
(三)對當事人的舉報或投訴逾期未做處理的;
(四)批准不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採購人自行辦理招標採購的。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不服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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