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健全政府採購機制,保證政府採購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條例數:27
  • 生效日期:2002年7月15日
  • 屬性:暫行規定
  • 適用地區:河南省
  • 頒布單位:河南省政府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局: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健全政府採購機制,保證政府採購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做好向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宣傳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屬檔案:《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詳細內容


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健全政府採購機制,保證政府採購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採購業務委託,在委託許可權內,對貨物、工程、服務實行政府採購代理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河南省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查、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甲級、乙級、乙級(預備)三級。
第五條 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乙級資格審查、認定和管理監督工作。
各省轄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乙級資格初步審查。
各省轄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預備)資格的審查、認定和管理監督工作。資格認定後報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備案。資格的管理和年檢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 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組織,必須依法取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認定的代理機構資格。
從事省級政府採購項目的代理機構須應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及以上資格。
從事政府採購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建築工程招標、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藥品招標等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項目招標代理,應取得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授予的相應資格。
第二章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在省級或者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組織,直接向省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乙級資格。
在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組織,申請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乙級資格,由各省轄市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初審,報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認定發證。
第八條 申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的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及辦公條件,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與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省級或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在職人員總數的1/3以上;
(四)具有技術、經濟、法律專業中級和高級職稱的人員分別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活動所需要的足夠的資金和設施等專業技術信息系統,能採用現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
(六)在申請資格前三年內,未發現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沒有被停業整頓及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的記錄;
(七)能夠認真執行政府採購法規、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和有關方面監督;
(八)已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格證書並通過年檢。
第九條 申請甲級政府採購代理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三年內代理招標項目中標金額在1億元以上(需有中標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註冊資本金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類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註冊資格,並有七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的經驗。
(四)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一個以上甲級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或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兩個以上招標資格證書。
第十條 申請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三年內代理招標項目中標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需有中標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註冊資本金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類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註冊資格,並有五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的經驗。
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預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類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註冊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的經驗。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承擔的業務範圍:甲級資格代理機構可根據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授予的相應資格,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乙級資格代理機構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相應資格,代理一次性項目預算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政府採購業務。乙級(預備)資格代理機構可代理一次性項目預算3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業務。
第十三條 凡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組織,應當按照第六條規定程式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檔案;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複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的確認章);
(三)招標資格證書(複印件,乙級(預備)無須提供),最近一次年檢證明;
(四)機構簡介、章程、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經濟人員的認證檔案、職稱證件或執業註冊資格證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驗資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與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要求的書面證明材料;
(七)近三年內招標代理業績(委託書、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及採購單位對代理招標情況的評價材料),承擔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專家庫人員名單(包括專業領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參加評標次數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處罰及投訴情況;
(十)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材料;
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以外的組織,申請取得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必須依法在河南省境內設有辦事機構。
第十五條 對審查合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頒發《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同時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十六條 《河南省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進行一次年檢。
第三章 代理機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政府採購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標準或協定約定,收取代理服務費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按委託協定要求,及時向採購委託人提供招標檔案資料。
(三)有義務保守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
(四)在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代理機構的年檢及資格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每年對採購代理機構的資格進行一次年檢。
第二十條 資格年檢在當年工商年檢後的兩個月內進行。年檢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 當年工商年檢證明;
(二) 有關招標資格證書的最近一次年檢證明;
(三) 上年度業務開展情況,資料包括採購委託書、中標通知書等
第二十一條 年檢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乙級(預備)資格的代理機構應在三年內申請取得乙級及以上資格,三年內仍未取得乙級及以上資格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分立或合併,應按第六條規定程式書面報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並辦理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變更或註銷手續。採購代理機構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時,應書面報告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並交回《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
第五章 採購代理機構的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承接政府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損害政府採購當事人利益的;
(四)在採購過程中違規操作的;
(五)拒絕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檢查或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六)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政府採購代理資格證書》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操作,保證採購工作的公開、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從事與政府採購有關的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個人及所在代理機構的責任。
(一)在一家以上採購代理機構從事政府採購工作,或將從業人員證書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業秘密;
(四)與第三者串通,損害國家及他人利益;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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