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是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
- 目的:規範地方立法程式
- 性質:地方法規
- 地區:河南省
- 發布單位:81601
- 發布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是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地方法規。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是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2.26 實施時間 1985.02.2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家法律的有關...
可以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八十四條地方性法規的彙編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3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1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轄市人民政府需要報請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是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並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七號)《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
(2017年1月12日濮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立法準備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五章 立法程式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報批和公布程式 ...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地方立法權。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規,需要由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三)除《立法法》規定應由...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事宜。第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政令不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
第七條 代表有權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程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並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程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法律檔案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1)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是中國立法工作全面繁榮時期,立法程式也走向規範化、法律化。1978年、1982年憲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復和沿襲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向立法程式的法規化發展。這兩部憲法以及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關於立法許可權的劃分,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
第一條 為了便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特制訂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
《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由河南省省長王凱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於2022年2月1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立法歷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4年3月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舉行的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實行錯案追究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賠償制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鄉、民族鄉...
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23年1月14日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現任 河南省委書記,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樓陽生 選舉任免 2023年1月17日,...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程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監督法》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2、審議決定河南省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等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執法。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證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 行政執法程式 第二十二條 ...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任免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須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任職條件,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
意在做好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照國家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河南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三)審查和批准河南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四)討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河南省人民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條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
第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就某項工作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報告。聽取報告的程式:(一)報告的題目、內容和時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擬定;(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及時通知報告工作的單位,有關單位應認真準備,並按規定時間將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