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正)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1.08
  • 實施時間:1984.09.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免範圍,第三章 任免程式,第四章 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任免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須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任職條件,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請任免。
第四條 凡須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常委會未通過公布之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職或離職。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一節 省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決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主任為止。
第六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
第七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通過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八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事任免小組組成人員。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議,決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二節 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省長,應提請決定其為副省長、代理省長的職務。
第十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四條 根據省長提名,決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和由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三節 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院長,應提請任命其為副院長、代理院長的職務。
第十八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
第十九條 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
第二十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省設在地區及地區所屬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
第二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主任會議提議,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再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議,決定撤銷省設在地區和地區所屬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議,批准撤銷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批准撤銷地區轄縣(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第四節 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檢察長,應提請任命其為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被決定任命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二十七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二十八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設定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二十九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批准任免和批准罷免省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省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批准任免和批准罷免地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地區轄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縣(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縣(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報轉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議,決定撤銷省轄市、地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設定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職務。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三十四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任免單位要認真考察,寫出正式報告並附《提請任免幹部情況表》和考察材料,一般在省人大常委會開會前二十天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五條 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由人事任免小組討論後,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對需要進一步考察的擬任免人員,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在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人員時,提名人或提名人委託的人,必須到會向常委會介紹擬任免人員的情況,對常委會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當說明。
第三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採用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得有效。經常委會審議不符合任職條件和有問題不清楚需要查清的,可以暫不表決。
第三十九條 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以正式檔案通知提請任免單位。須上報批准、備案和下達批覆、通知的,由提請任免單位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辭呈後,書面通知本人及提請任命單位。
第四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頒發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頒發任命書,可以舉行一定規模的儀式,也可以委託提請任命單位轉發。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代理人員不頒發任命書。
第四十一條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由它決定任命、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撤銷職務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一般不要調動;必須變動工作的和離休退休的,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在任職期間亡故,由提請任命單位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合併或撤銷時,原經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備案,不再辦理免職手續。對改變機構稱謂,須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職務未變動的人員只換髮任命書。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省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須由新的一屆省人大常委會在兩個月內重新決定任命;對繼續擔任原職務的人員,根據需要在表決任命前,應向省人大常委會作述職報告;對不再擔任原任職務的人員,不再辦理免職手續;職務未變動的省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不再履行任命手續。

第四章 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受理人民民眾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揭發和控告,並認真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批評、通報、令其檢查、限期糾正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提 請 任 免 乾 部 情 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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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 │現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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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 │擬免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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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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