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9
  • 實施時間:2002.09.29
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二次修正)
修改決定
2002年9月29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9月29日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根據地方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工作的實踐經驗,決定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第三條第一款中增加。“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將本條中“決定任免”、“決定任命”修改為“通過任免”、“通過任命”。
四、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五、第七條刪去第二款,並刪去第一款中“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六、第九條修改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者免職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知本級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檢察長履行職責。”
七、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備案。”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以後,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須由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原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和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未作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職務;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第十五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須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一、第十六條增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二、第十七條增加第二款:“提請任命新設機構負責人職務的,須附上級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增加第四款:“凡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主任會議組織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暫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三、第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須到會介紹情況,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當到會作表態發言,其他被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接受詢問”。
十四、第二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個別任命,以及對決定代理職務、撤銷職務的,採用表決器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常務委員會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任免,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批准任命以及決定接受辭職,採用表決器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需要重新投票表決”修改為“應當重新投票表決”。
十六、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決定任命或者免職之前,不得到任或者離職,提請任免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不得公布。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免人員名單,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陝西日報》上公布。”
十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二次修正)
(198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通過任免。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需補充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通過任命。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
第七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
第九條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者免職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知本級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檢察長履行職責。
第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並由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一條 省長、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提出辭職時,經提請機關同意後,報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以後,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須由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原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和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職務未作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所在機構撤銷後,其職務自然消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十四 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職務;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須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七條 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機關應當於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提請任免的報告、幹部任免呈報表和擬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報送常務委員會。
提請任命新設機構負責人職務的,須附上級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對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進行了解和考察。
凡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主任會議組織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暫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須到會介紹情況,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當到會作表態發言,其他被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接受詢問。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個別任命,以及對決定代理職務、撤銷職務的,採用表決器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常務委員會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任免,對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批准任命以及決定接受辭職,採用表決器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對任免人員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時,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負責監票計票工作,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在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徵得出席會議人員同意,計票人由會議工作人員擔任。
投票表決,所投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表決有效;多於投票人數時,表決無效,應當重新投票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決定任命或者免職之前,不得到任或者離職,提請任免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不得公布。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分別書面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第二十五條 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決定任命的個別副省長外,由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免人員名單,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陝西日報》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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