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2月26日公布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
- 頒布時間:1985年0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2月26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2月26日公布試行。
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2月26日公布試行。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2.26 實施時間 1985.02.26...
一般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同時廢止。
十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十九、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二十、關於增加省六屆人大代表名額的決定 二十一、關於將省六屆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十二、...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5年1月23日公布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
第一條 為了便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是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並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七號)《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為領導和管理本市的各項行政工作,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擬定的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辦法》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效地行使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正確實施制定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效...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程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監督法》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9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關國家機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更好地履行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2、審議決定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立法歷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同時廢止。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06.19 實施時間 1988.06.1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的實踐經驗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辦...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試行)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 編輯 語音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地方性法規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07.30 實施時間 2010.07.30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人以上附議)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第二條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實行民主集中制,依法辦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任職責條件。
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的精神,...
200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 頒布單位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
1985年10月30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12.01 實施時間 19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