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河南省律師執行職務若干規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三、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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