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增強監督實效,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批准和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重點突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聘請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有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徵求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選取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為預算審查聯繫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日常工作;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作為預算審查監督的顧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審議、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預算聯網監督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督;著重對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開展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政策檔案應當在印發後十五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總預算草案、各部門預算草案總量與結構、設定的支出預算績效目標的審查監督;加強對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績效監控、績效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和網路化,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列入預算,嚴禁虛列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預算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及時公開預算及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的意見建議,並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正式文本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及其相關決議,自批准、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召開預算編制情況通報會,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下年度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圍繞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額專項資金等,通過召開座談會、調查研究等多種形式,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關於預算編制、預算審查的意見建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參加聽取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可以有重點地對本級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部門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部門預算編制合法情況;
(二)部門預算編制完整情況;
(三)預算安排與本部門職責銜接情況;
(四)專項資金安排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結果匹配情況;
(五)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細化情況;
(六)上年度預算資金結轉結餘情況;
(七)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編制情況;
(八)本年預算績效目標設定情況、以前年度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情況;
(九)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十)其他與部門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部門預算草案初步審查意見應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應當按要求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二)部門預算草案;
(三)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表;
(四)重大政府投資計畫和重大投資項目表;
(五)重大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
(六)本級基本建設資金安排情況;
(七)專項資金支出表;
(八)本級未細化專項資金表及情況說明;
(九)本年預算績效目標設定情況及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情況;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和地方各重要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情況;
(五)部門預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實施情況;
(七)預算編制完整、細化情況;
(八)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情況;
(九)政府債務的限額、餘額、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十一)預算安排的績效目標設定情況及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情況;
(十二)結餘結轉資金情況;
(十三)預備費的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四)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十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提出的研究意見交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提出的意見以及反饋的處理情況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時,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草案及預算報告進行審查。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期間可以組織部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總預算執行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報送經濟運行、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審計、統計和稅收等相關綜合性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三)預算支出情況;
(四)預算公開情況;
(五)預備費、結轉資金、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六)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七)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八)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執行情況;
(九)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下達和執行情況;
(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情況;
(十一)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十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情況;
(十三)國有資本的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五)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通報接受上級轉移支付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在上級下達的債務限額以內舉債,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舉債的規模、結構、用途和償還計畫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每年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應當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緊密銜接,重點與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相結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審計發現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要求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充分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實時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經核實後按程式轉交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研究處理結果及時向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反饋。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不得調整。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
第三十二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必須對預算進行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數額、資金來源和績效目標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屬於增加舉借債務數額引起的預算調整,還應當說明債務限額變動情況、債務餘額變動情況和債務償還計畫等。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依據和說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資金安排是否合理,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四)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債務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
(五)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可以有重點地對本級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部門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部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部門決算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預算收支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四)執行中預算調整變化情況及原因;
(五)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七)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執行情況;
(八)預算績效管理情況和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
(九)預算資金結轉結餘情況;
(十)政府債務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十一)資產負債情況;
(十二)部門預算公開情況;
(十三)其他與部門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部門決算草案初步審查意見應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總體情況;
(三)部門決算草案;
(四)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五)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六)資金結餘情況;
(七)預算調整變化情況;
(八)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九)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十)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十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內容提交相應材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決算草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提出的研究意見交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提出的意見以及反饋的處理情況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級決算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提出建議;
(四)對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時,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託的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以及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問題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託的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
(四)人民政府及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問題突出的被審計單位的整改結果情況應當作為報告附屬檔案一併提交審議。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問題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問題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並進行滿意度測評。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專題詢問、質詢或者啟動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調研,並提出跟蹤調研報告,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參閱。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主體應當將本單位整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審計工作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未按法定程式、時限和內容提交、報送、通報有關草案、報告、資料及有關情況,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等提出的意見不按照要求研究處理的;
(四)其他妨礙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虛列收入和支出或者有其他預算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規定舉借債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未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未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的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本級預算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應當依法編制預算決算草案,並編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30日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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