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3月28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四屆第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28日

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2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預算審計工作監督
第七章 備案和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提高政府預算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等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與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共同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預算決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強化對財政政策的審查監督,重點審查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政府預算收入、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審議、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指導,上下聯動,共同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家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完善預算績效指標體系,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促進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相結合,將重要績效目標與預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將重要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新增債務規模合理性、債券發行和使用等情況,加強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中,及時、完整、真實地編制政府債務,完善並細化相關報告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網路化和智慧型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推送財政、發展改革、稅務、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管理、統計和審計等方面的數據信息。
第十三條 對在預算聯網監督以及其他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也可以按照程式要求其了解核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明確辦理責任,及時研究處理,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本級安排需二次分配資金的分配情況、下達轉移支付預算、追加本級部門預算的檔案,轉移支付分配管理辦法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報表,每季度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提升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內容應當滿足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重點審查需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結合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問題等,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部門預算的審查監督。重點審查監督部門預算貫徹落實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地方黨委重大決策部署情況;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情況;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情況以及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十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體現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地方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情況;
(五)上級轉移支付的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特別是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的轉移支付是否規範、合理;
(六)政府債務限額和新增債務規模的合理性、一般債務項目合規性、專項債務項目科學性;
(七)預算編制是否合法、規範、真實、完整、細化;
(八)上一年度資金結餘結轉情況;
(九)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部門預算草案;
(十一)政府採購預算情況;
(十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未分配到部門或者已經分配到部門但是需要二次分配資金的情況;
(十三)財政管理與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報告中說明上一年度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還計畫等情況;在預算草案中報送債務執行情況表、專項債務表、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等報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五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依法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本年度上一階段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滿足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重點監督需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預算執行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三)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四)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結餘結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五)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以及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六)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七)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安排、管理和動用情況;
(八)政府債務使用和管理情況;
(九)預算批覆和預算公開情況;
(十)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資金管理、項目運行、項目庫建設和債務風險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將政府債務報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下達的下級政府債務限額,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政府債券發行和使用、債券項目資金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實、債務風險管控等情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得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提供擔保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預算審查監督需要,可以跟蹤了解政府債務管理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等重點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述事項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本級預算執行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需要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根據需要在預算執行年度內及時提出,並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數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舉借債務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本地區的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本級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結構、項目安排等情況;說明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畫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三)預算調整涉及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預算績效目標是否作相應的調整;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六)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十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預算調整方案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調整後的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確實需要繼續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依法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上年決算數分別列出,與上一年度決算數作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決算報告的內容應當滿足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點審查需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對決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十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算報告中說明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績效等情況,在決算草案中報送政府債務決算情況表、專項債務表、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等報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
(二)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三)重大財稅政策落實情況;
(四)預算安排與執行結果變動情況以及原因;
(五)調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情況;
(六)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七)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財政政策實施效果;
(八)部門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九)審計查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十)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決算草案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批覆決算;決算草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預算審計工作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決算草案等進行審計監督,重點關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和政策執行等情況,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對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及其績效、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重要政策實施、重大投資項目完成以及績效審計情況;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債務管理的審計情況;
(四)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清單及其整改情況;
(五)審計查出主要問題原因分析以及審計意見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根據需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存在審計查出問題責任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開展專題詢問。
第四十六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以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審計移交、移送違紀違法事項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以及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
(六)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被審計單位提交的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債務等進行專項審計,並聽取和審議關於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計畫,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建議,並將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計畫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將涉及預算執行、政府債務、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
第七章 備案和公開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策制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備案審查中發現報備的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應當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責成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修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將下列內容向社會公開: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
(三)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入口網站應當設立預算公開專欄,便於公眾查詢,並保持長期公開狀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將與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及整改情況報告等相關的決議、決定、審查結果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
(二)違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報告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預算審查監督具體辦法。
第六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管委會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開展預算管理活動,按照規定編制預算決算,並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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