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寧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職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12月15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南寧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辦法全文

南寧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職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規範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持續安排3年以上(含3年),經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專項用於投入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對社會和公眾有正向性影響的一般公共預算資金,不包括維持部門運轉和部門經常性職能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共財政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著力保障市委、市人民政府決策和推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
(二)依法管理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並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設立、使用、清理、調整、撤銷、監督和績效管理。
(三)分級管理原則。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屬於市人民政府實施的事項納入本級單位部門預算管理;屬於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的事項,納入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四)財力統籌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綜合考慮政策需求和財力可能的關係,按照項目輕重緩急,優先安排最急需的項目。能夠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的,應當優先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專項資金。
(五)績效優先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分配和使用必須經過集體研究、綜合論證,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與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結果緊密結合,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延期以及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六)全程監管原則。專項資金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後評價”的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控制,建立科學完善的專項資金監管制度。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優先足額保障中央和自治區、南寧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落實,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遵循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控制競爭性領域財政投入,強化對具有正外部性創新發展事項的支持。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一個市級資金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預算指標下達接收的主體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由涉及的業務主管部門自行協商確定一個牽頭部門作為資金主管部門。原則上一個部門只能設立一個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有明確的存續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年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分別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並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程式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專項審計結果。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已超過5年(下一年度預算申報前)又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設立。對超過存續期限未申請延期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
專項資金規模、名稱等不涉及專項資金投入方向改變的中途調整事項,其存續期限不變。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類似或接近的專項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能滿足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和範圍需要的不應新設本級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設立:
(一)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等組織開展前期調研論證和風險評估,並按照市本級事前績效評估相關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市級資金主管部門的內部控制機構應當參與研究和論證;
(二)市級資金主管部門經調研論證和風險評估後認為確有必要設立專項資金的,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專文申請,提供設立申請書、預算績效管理材料(包括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績效目標表、績效評價報告)、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初稿),並附上級財政部門政策檔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檔案等申請依據,不得在其他檔案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三)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規定,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書、預算績效管理材料(包括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績效目標表、績效評價報告)以及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初稿)進行前置性審核,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範圍、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等提出審核意見;
(四)市級財政部門經研究認為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同意後由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印發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五)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專項資金設立審批程式,由市級財政部門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目錄清單,11月30日後市級財政部門不再辦理納入預算等相關事宜。
第九條  每項專項資金都應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專項資金批准設立後30日內會同市級財政部門以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文號共同印發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式、支出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公開方式和時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但未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120日內結合本辦法要求制定印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90日內結合本辦法要求修訂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建立專項資金規範清理退出機制。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清理退出工作,由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或者撤銷的申請,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壓縮規模、撤銷的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
(二)專項資金連續兩年預算執行進度未達50%的,或者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的專項資金,在核定下一預算年度該專項資金預算的基礎上,原則上按不低於10%的比例壓縮專項資金規模;
(三)財政評價結果為中或差的,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減少或者暫緩專項資金安排,連續兩年財政評價結果為差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請批准予以撤銷,並且在撤銷後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設立同類型的專項資金;
(四)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範,且經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責成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壓縮專項資金規模或撤銷;
專項資金設立的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工作職責調整、專項資金管理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予以調整或撤銷(應填報附屬檔案2)。不得通過調整專項資金名稱變相申請同類型的專項資金;有政策性增支需求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開展財政評價上一年度績效評定為優的專項資金可適當考慮調增資金規模,除此之外的專項資金不得申請調增專項資金規模。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要按照項目庫管理有關要求辦理入庫。
第十二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做好專項資金具體子項目的收集和審核工作,在項目入庫時細化使用方向和項目績效目標,逐步減少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再次分配。需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具體子項目,原則上應於當年9月底前完成設立和申報納入項目庫的程式,專項資金申報入庫時應附上專項資金設立審批材料及績效目標評審材料。政府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專項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編制要求編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本級項目和縣(市、區)項目應按照預算編制工作的不同要求分別編報預算。
市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年財力情況,商市級資金主管部門確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法定程式經市人大批准後,將專項資金預算額度批覆市級資金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市財政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管理目錄,凡屬於存續期間的專項資金均列入專項資金管理目錄,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並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範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相關信息,並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中明確申請單位應按各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申報和審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對象、用途範圍、申報條件等,不得跨範圍申報專項資金。
(二)計畫任務、實施方案切實可行,績效目標明確清晰、科學合理,申請單位應根據各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中明確的子項目績效目標要求提交績效目標申報表。專項資金的子項目按照規定應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應在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後方可入庫。
(三)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市本級專項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註明原因並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四)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五)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同時,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為市級預算單位的,經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向市級財政部門申請後,由市級財政部門將預算指標劃轉給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按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進行管理。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為非預算單位的,由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辦理撥付。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為縣(市、區)預算管理單位的,由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向市級財政部門申請,由市級財政部門作為轉移支付補助下達到相應的縣(市、區),各縣(市、區)預算管理單位按規定支出。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可以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股權投資、先預撥後清算或切塊下達等方式,年度執行完畢後的資金指標和預算單位賬戶結餘資金應當收回財政進行統籌,年度執行中專項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開支,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市級資金主管部門的公用經費、人員工資福利、部門常規工作涉及的其他經常性經費支出。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別承擔公開義務,專項資金相關信息確因保密需求無法公開的,按照國家保密制度辦理。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方式和時限應在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批程式;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申請單位名稱、扶持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績效評價報告。對未立項的項目應告知申報單位不通過的原因,屬於對縣(市、區)的轉移支付項目由所屬縣(市、區)代為告知;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每年公開專項資金管理目錄。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及其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包括對專項資金整體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和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價方式包括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
(一)對專項資金整體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分配、執行、管理、監督,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對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部門(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部門(單位)為完成績效目標採取加強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在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統籌安排,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分級實施。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總結,向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屬於對縣(市、區)的轉移支付項目由所屬縣(市、區)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配合資金主管部門提供自評材料的,取消使用單位申請該專項資金資格。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規定及時組織驗收或總結,全面匯總各資金使用單位的自評報告,形成專項資金整體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在預算年度終了後60日內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項目績效自評報告作為附屬檔案備查。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整體執行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部門評價。具體操作辦法在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中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選取部分專項資金開展財政評價。財政評價結果為中或差的,市級財政部門按照市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相關規定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減少或者暫緩專項資金安排;連續兩年財政評價結果為差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請批准予以撤銷,並且在撤銷後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設立同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七章 各部門職責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逐步構建和完善立體化、實時化的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安全的資金跟蹤機制,審計、財政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監督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級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程式的申請,專項資金項目庫入庫申報和預算編制,資金再分配,項目審核,資金支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信息公開以及及時制定、修訂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內控機制等。
(二)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起草市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審核,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主動開展專項資金的清理退出工作,並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入庫、預算編制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公開專項資金管理目錄,協助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辦理資金下達等。
(三)市紀委監委機關負責依職責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四)市級審計部門負責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安排,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必要時對專項資金中資金量大、運行周期長或者關係民生的重大項目,實行跟蹤審計。
(五)專項資金申請單位負責確保申報事項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配合市級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六)市級資金主管部門委託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依法確定的機構等,負責按約履責,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專項資金並按規定程式上繳。
第三十二條  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各縣(市、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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