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衡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衡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3日印發.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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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務和要求,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目錄管理,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納入專項資金管理目錄的,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二章 設立、調整、撤銷管理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中央、省政策方向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市級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專項資金,明確一個牽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新設立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與中長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現有的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參照執行。專項資金到期後自動退出,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到期6個月之前,由財政部門會同市級主管部門進行研究,重新提出安排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續期期限不超過3年;
(四)專項資金先有績效再有申請,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範圍、支出標準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在市級財政可承受能力之內;
(五)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新設專項資金需提供設立目的、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等相關資料,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直接由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六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限內出現績效目標偏離,設立依據調整或者廢止,巡視巡察、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績效評價中發現重大問題等情形時,由財政部門提出撤銷或調減額度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市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後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1+N”制,即“一個總辦法,多個子辦法”,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要求,分別制定每個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方式、審批程式和監督機制等。專項資金中涉及到發放給企業的,要歸集到《關於踐行“三高四新”戰略最佳化企業獎補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衡政辦發〔2021〕15號)政策檔案中,各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出台具體的獎補資金實施細則。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市級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在堅持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總體不變的情況下,由市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項目庫管理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總量控制、以事定支”的原則安排,主要採取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事後補助方式和擔保補貼等間接補助方式進行安排,除統籌情況外,原則上不得安排用於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安排範圍和安排計畫,市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受理資金使用申請,對申請項目進行聯合會審,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核,經過公示、評審等程式,按資金審批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加快專項資金使用進度,除需在年底據實結算的以外,原則上在9月底以前分配下達。逾期未安排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程式收回統籌使用,並調減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額度。
第十三條 對需在年底據實結算或“以獎代補”類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可採取“年中預撥、年底結算”的方式管理。項目完成後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剩餘資金或回收預撥資金;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項目單位或下達指標到縣市區財政轉撥。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和資金用途,因不可抗因素確需調整用途的,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報批流程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除因項目進度等原因確需跨年度使用的外,原則上不結轉下年使用,全部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包括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設立、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以及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等。
第十七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項目實施單位申報專項資金時,隨項目申報資料同步報送項目績效目標表;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年度預算批覆後,績效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程式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並提供績效目標調整依據。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財政績效評價和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監控和後期管理,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未按期到位,或者縣市區財政截留挪用資金等情形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財政部門採取措施核減或收回資金,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責任劃分
第二十條 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失責追究”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安排使用主體責任及監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項目庫儲備管理、資金分配、項目監管、績效評估和信息公開等,對項目實施單位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組織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審核、預算安排、資金撥付、項目庫管理等,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提出項目績效目標,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依法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 公開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除涉密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預算、決算等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市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辦法、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報告等,確保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準確,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接受審計、紀委監委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衡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衡政辦發〔2015〕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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