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0日由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婁政辦發〔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設立、調整和撤銷,資金分配、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信息公開,法律責任,附則8章3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發布的《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婁政辦發〔2009〕1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檔案號:婁政辦發〔2012〕9號
  • 類別: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和執行,第五章 績效評價,第六章 信息公開,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婁政辦發〔201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9年6月1日發布的《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婁政辦發〔2009〕10號)同時廢止。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基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本級財政或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範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制訂,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執行上級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分配辦法、審批程式、支出管理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規範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自我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九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見附屬檔案1),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內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交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四章 資金分配、使用和執行

第十三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共同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和市長批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填寫專項資金支出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按規定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條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逐年報告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並抄送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開展全程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實施自我評價(見附屬檔案4)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指標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式等。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反饋給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針對評價報告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報告連同整改情況一併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信息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市財政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網站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設立和申報信息公布內容包括:項目設立的目的、依據和規模,申報和審批程式、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聯繫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使用信息公布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項目、預算安排數、項目單位實際支出數、項目進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是否違規和違規處理結果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相關專項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1至3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財政部門無故滯撥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將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發布的《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婁政辦發〔2009〕1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表(略)
2.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略)
3.婁底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申請表(略)
4.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編寫提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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