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等七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接待費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預備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等七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 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略)
2. 撫州市市本級接待費管理辦法(略)
3. 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略)
4.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略)
5. 撫州市市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略)
6. 撫州市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略)
7.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政府性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性基金)管理,規範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監督等行為,完善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編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意見》(財預〔2009〕376號)及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代行政府專項管理職能的企業)、社會團體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本辦法加強對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監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動;
(三)審核、匯總、批覆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決算;
(四)負責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
第六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市直單位(以下簡稱徵收單位)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籌集工作。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決算,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章 徵收和繳庫
第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有明文規定外,政府性基金的征繳參照《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州市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撫府發[2010]30號)進行。徵收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停徵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八條 徵收單位應將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時、足額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由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按規定將政府性基金收入定期劃繳國庫。對政策規定必須直接繳入國庫,以及從上級財政返還的政府性基金,仍按照原來規定的收繳方式執行。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各項收入的名稱、種類,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設定明細賬戶。
各徵收單位應該設定政府性基金收入備查賬,並定期與財政相關科室核對收入。
第九條 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徵收單位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使用江西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條 政府性基金收支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經市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財政狀況的需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以提高財政的綜合平衡能力。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使用範圍和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要求,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市政府審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批覆使用單位執行。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批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並結合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嚴格執行。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年度終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的統一布置,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徵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未按規定擅自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的,市財政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市財政局舉報。
第十五條 財政、監察、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政府性基金項目調整的,以財政部發布的項目目錄為準。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仍執行財政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